#同婚過後 #台灣倫理的崩壞 #亂源來自大法官釋憲。
#通姦又要除罪化
#2020送孫繼正進國會撥亂反正
近幾年來,不斷有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女權團體呼籲要「通姦除罪化」。
但詳細檢驗這些團體的論點並研究社會上的實務後,我們發現,其實並不需要去除刑法中的通姦罪,只需小幅修改即可。
#通姦罪主要相關的法條有二:
1.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在實務上,我們常常發現,妻子或丈夫發現配偶外遇,將兩人一起告上法院,但事後常常心軟原諒配偶,因此對配偶撤告,造成對婚姻不忠實的配偶沒事,婚姻的局外人,也就是小三或小王,卻必須獨自面對刑責。
我們也時常看見,有些貪財的夫妻,設局引誘不知情的人成為第三者,事後威脅要將對方提告通姦罪,藉此詐財。這自然是不公平的
事實上會造成不公平現象的,只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因此何需刪除刑法第239條?
我們不妨這樣看待:民法婚姻是一份效力及於終生的定型化契約。婚姻約定中,男女雙方承諾向對方保持身體和情感上的忠誠。
#刑法的通姦罪便是此一承諾的外加罰則,
#也是一種嚇阻外遇的作用。就如同政府想減少酒駕,便提高罰則一樣。
刑法通姦罪可在一定程度幫助維持社會上的婚姻穩定度。
一份2017年民調顯示,高達8成4民眾認為應維持通姦罪。顯示多數民眾的看法與我相同。
「因此,我支持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消除對第三者的不公平,但是可以保留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符合多數民意對於穩定婚姻的希望。」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1124000531-260106?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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