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 #大法官 如此激昂:「本件聲請人之子在服義務役期間,因軍中長官之犯罪行為,被凌虐致死。這件原因案件是 #洪仲丘 案前一章,是不該發生之人間悲劇,是釋憲史上少有的案例,更是少數犯罪被害人相關釋憲案,怎不特別值得大法官關注?然則非常非常遺憾,本件未能獲得過半數大法官之支持受理,……。」我們甚至不用豎起雙耳,也能聽見字裡行間的喟嘆:「司法人非得等著被立法者打臉嗎?要以屬立法裁量作藉口拒絕自我改正嗎?司法為民只能這樣消極地被實踐嗎?」
蘇案家屬在 #窮盡救濟途徑 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可惜仍被多數大法官拒於門外。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的不平則鳴:為什麼「新證據」範圍這麼狹隘?為什麼刑事判決已認定蘇詠盛是被長官虐死,國防部卻無法重新認定死因?這些疑問終於在不同意見書發表後引發立委關注,隨後促成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修正,放寬「新證據」的範圍,只要能動搖原處分正確性的證據,都算新證據;在個案救濟部分,國防部重新邀集專家學者針對蘇詠盛案進行研議後,會議上得到一致性結論:支持國防部依法重新作成處分。
蘇詠盛案珍貴之處在於,其見證了我們的 #國家體制 具有自我改正的能力
#蘇詠盛 #軍中人權 #
[中央社即時新聞] 拒憲訴法遊行逾2千人前大法官黃虹霞批修法違憲
[今周刊] 藍營翁曉玲提修憲法訴訟法,前大法官黃虹霞與300名律師上街抗議 ...
[Yahoo奇摩新聞] 不挺翁曉玲!前大法官黃虹霞提6重點:大法官職責是制衡立法機關
[中時新聞網] 「拒絕憲訴法修惡!」 前大法官黃虹霞:心中只有憲法
[自由時報電子報] 逾2000人參與拒「憲訴法」修惡遊行前大法官黃虹霞批修法違憲- 政治 ...
黃虹霞 在 [討論] 黃虹霞:婚姻、家庭權無法切割- 看板MenTalk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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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6-260118
黃虹霞:婚姻、家庭權無法切割
主張民法容許同婚的台大教授張文貞,昨擔任釋憲鑑定人時提出,同性2個人有親密關係
結合,就可享有婚姻權不必要考慮家庭,但大法官黃虹霞質疑,她認為大家都是父母生育
,婚姻權不能與家庭權切割,也不能完全不考慮繁衍後代的可能性。
張文貞所提出鑑定理由最具爭議性,也因此提問的大法官們幾乎都指名,以她的鑑定內容
進行詢問。張認為民法規範男女當事人結婚是指男男、女女或男女,而目前無法讓同性結
婚是違憲,未來就算設立專法,也違反平等權保障應屬違憲。
大法官黃虹霞因此犀利發問,她說家庭不是以婚姻衍生嗎?我們每個人不都是父母生養的
嗎?那如何切割婚姻權與家庭權?在討論同性結婚時只單討論婚姻權,卻刻意不去考慮家
庭權,未來在做釋憲解釋或立法時,也不能不去考慮家庭問題。
張文貞指婚姻的本質不必然與生育有關係,所以70多歲的人仍然可以結婚,但黃虹霞也質
疑,依據德國的學說,一男一女是有生育、繁衍後代的「潛在」可能,如果不去考慮其必
要性,只是考慮同性有婚姻權,與家庭完全無關,似乎有邏輯推論問題。
對大法官的提問,張文貞還是堅持婚姻權必須與家庭權分離,並非所有家庭都是由婚姻而
來,像養子與養女就不是婚姻關係下產物,不是父母所生,也因此同性婚不必考慮可否生
育。
黃虹霞提出的疑問,正是台灣社會對同婚的質疑,畢竟同性婚姻牽涉到的是整個家庭的問
題,不管父母子女及繁衍後代,都是備受關注的討論事項,如何釐清婚姻權與家庭權,將
是大法官釋憲理由書中,必須詳盡交待的部分。
(中國時報)
心得
大法官都問這麼明顯了回答還是硬要扯....,我相信你一定知道婚姻下的子女是以生育為
主收養為例外,許多因年齡或疾病不孕的夫妻也多會積極求醫,之後所生子女幾乎大多是
來自夫妻本身精卵,國家也特別立法保障不孕夫妻,如人工生殖法
生育潛在可能不重要的話問個問題除了例外同志多數是不是由異性戀父母婚姻中所生?同
志是不是
大都希望得到原生家庭的認可?大法官的心證如何我就不提了
看看國外
澳移民部長推動舉行同性婚姻郵寄公投
再看看歐洲人權法庭
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說同性婚姻非普世基本人權
鑑定人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認為,權利應該是完整的利益,婚姻應該是一種制度,不該被
認為是權利,否則不會那麼多人因婚姻受害。現行異性婚姻沒有違憲他支持另定同性伴侶
法
網友也說了這幾位鑑定人中 李惠宗 陳愛娥 恰好也是公認法學道行深者至于其他... 去
看他們的著作...遠離法學多些
放上黃虹霞大法官完整提問
黃虹霞大法官:「我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請教鄧學仁教授,另一個問題是請教張文貞
教授。鄧學仁教授部分,因為您長期關注在參與立法親屬篇的立法跟修法過程若做成解釋
可能是合憲或違憲、若做成這些可能解釋選擇時有沒有無需要注意的事項,從你的長期參
與親屬法立法角色給我們一些看法。張文貞教授部分,請問關於婚姻跟家庭
因為你多次不斷提到婚姻跟家庭是兩回事,今天討論本議題時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在您的
鑑定意見第三頁第一段最末有提到您的邏輯論理是說:因為家庭並不是均以婚姻為基礎或
由婚姻衍生而來,因此你把婚姻跟家庭做截然劃分,但每個人不是都是父母生養的嗎?既
然是父母生養,我們原自然就有家庭,怎麼可能婚姻跟家庭可以截然劃分?
今天要做解釋或立法一定要顧慮到,婚姻若可以給予婚姻權一定要考慮到後果、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一定會牽涉到家庭不是嗎?做成抉擇的時候考量的因素好像無法完全排除家庭
。另外提到美國Ginsberg大法官審理時講的鑑定意見第五頁,你說Ginsberg大法官質問:
假如婚姻本質是為了生育子女在異性間追求結合,七十歲男女是否應該被禁止結婚,您覺
得這是強烈理由說明繁衍後代跟婚姻無關的不必去重視的。可是陳愛娥教授在鑑定意見第
八頁也引到德國見解他是這麼說:
一男一女有誕生後代的潛在可能,並不是說誕生的必然而是潛在可能。若同性之間是沒有
這種潛在可能,這是差別。您的定義中關於婚姻定義您是說:兩個具有平等人格的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
自然不包含繁衍後代、你的定義中親密性、排他性跟永久何嘗不是一個潛在的可能呢?大
家都知道結婚後可以離婚若這種永久結合是婚姻必然結果,民法應該禁止離婚不是嗎?若
親密性是必然、如果沒有親密關係難道就不能有這關係嗎?排他,很多婚外情也不因此婚
姻無效,就這些部分請您補充看法,究竟為何你會認為今天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又為什麼
繁衍後代一般很多人重視的這點?你覺得一點都不重要不需要考慮,理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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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曾淑賢: 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
https://goo.gl/l7rFDd
[個案到八年級時,85%的同志家長已經分手(事實上,女同志伴侶是100%離異),相較於一
般家庭的69%高出許多。其實已經有許多研究文獻一致性地證實,同性家庭的變動率遠高
於一般家庭]
續談同志家庭養育: 回應楊、金教授對完善文獻引用的雙重標準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
系副教授)
https://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22/10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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