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的鄉親們我回來啦!!
過去一週很忙碌,還快閃了一趟高雄之旅,
沒跟我的竹粉們好好報告我幹了什麼大事~
接下來會好好罰寫日記~~XD
如果我沒有乖乖寫要記得提醒我!
包括我跟我的大學同學歐馬克重逢相見歡,
還有參加了高雄萬豪酒店新開幕的樂軒和牛專門店的超猛食記,
以及朝聖呸姐蔡依林的演唱會~
如果你不是高雄人,去高雄商務出差,要找住宿的話,
可以參考這家香格里拉精品旅館,
位於市區精華區,交通地理位置很方便,
房價也很合宜喔!
高雄萬豪酒店 交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萬豪」變「朕豪」,這不是我要的萬豪酒店】
高雄「萬豪酒店」原訂在去年底風光開幕,吸引眾多民眾慕名搶訂,不料卻在試營運前,突然改名為「朕豪酒店」,而被罵爆,對此酒店給了在試營運前訂房的民眾大福利,只要飯店仍掛著「朕豪酒店」招牌,就可免費入住。但如果民眾不想住朕豪酒店,只想住萬豪酒店,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是否有確認酒店名稱,並不影響訂房契約的成立
依交通部發布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個別旅客向旅館業者訂房時,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旅客姓名、電話、聯絡方式、住宿期間所需房型、數量、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的設施設備等。
也就是說,以上幾點是訂房契約成立的必要之點,民眾在與酒店締結訂房契約時,與酒店業者對於住宿房間的價格、房型內裝與泊宿內容等達成一致,訂房契約就成立了,即使沒有另外確認酒店的名稱,也不影響訂房契約成立,所以在訂房之後,只是單純的酒店名稱修改,通常不會影響訂房契約的存續。
🎸動機錯誤必須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才能撤銷
那契約成立以後,有事後撤銷的空間嗎?
當事人因為錯誤而不知道他的「表示行為」跟「內心中想要依其意思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不一致,可以依民法88條來撤銷他的意思表示。民法88條第一項規定的是內容錯誤或是表示行為錯誤,第二項規定的是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也就是動機錯誤。
如果是訂房契約的房型與價金等必要之點錯誤,是屬於內容錯誤,可以直接撤銷,酒店的名稱則是訂房的「動機」,必須是「交易上認為重要」,才能夠撤銷契約。
🎸「萬豪」變「朕豪」酒店,可以撤銷訂房契約
萬豪酒店集團是全世界知名的連鎖酒店品牌,旗下除了萬豪酒店,還有喜來登、艾美與威斯汀等高級酒店品牌,對於旗下加盟酒店的品質有一定的要求,民眾訂萬豪酒店的房間很大一部分的原因也是期望可以得到優質連鎖酒店品牌良好均質的服務,「萬豪」這個品牌對訂房的旅客與訂房目的的達成是訂房契約成立不可或缺的基礎,也就是影響民眾要不要締結訂房契約的交易上重要之點。
所以訂房契約成立後,如果因為「萬豪」變「朕豪」酒店,即使業者不收錢也不想住,想要取消訂房,可以依民法88條第2項規定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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