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上畫「寶寶」卻不是「寶寶食品」?
食藥署請正視寶寶食品亂象,家長買得安心,孩子才能吃得健康!
上週消基會抽驗市售 20 款「嬰幼兒米製副食品」,其中有 4 款驗出重金屬鎘超標,其中更包含知名品牌,但當時業者卻強調,因為產品屬於「一般食品」,所以按標準來說是合格的。
對此,當時食藥署表示,嬰幼兒食品必須經過查驗登記做特定標示,而消基會驗出的四款,初步在系統內都查不到。若查證超標屬實,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將依同法第48 條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部會也一再強調,只要外包裝或廣告,有嬰幼兒的元素或文字,就會認定為嬰幼兒食品。
但是,這樣的說法卻在我們詢問之後翻盤。
根據我們後續的查證以及食藥署的回函說明,其實只有《食安法》第 3 條所定義的「特殊營養食品」,也就是「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才需要事先查驗登記做特定標示。
像米餅這種「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或嬰幼兒副食品」,並沒有類似的規範,顯然和食藥署的說法有出入,我不知道為何食藥署會提供這樣錯誤的資訊給媒體。
既然如此,即使相關部會一再強調會「從寬認定」,只要會造成誤解的產品,都必須要適用嬰幼兒產品的標準。然而,若沒有事先的查驗和登記,自然無法掌握市面上到底有哪些產品是嬰幼兒產品,更別說要如何調查其標示不實,甚至是重金屬超標的問題。
根據我們的索資結果,食藥署自 107 年起,皆有針對嬰幼兒食品進行重金屬含量監測,統計 107 年至 109 年共計 100 件,檢驗重金屬(鉛、鎘、錫)均符合規定。
然而,這份資料我們從週四一路索取,直到昨天深夜才拿到,食藥署一再推託都不願意提供,結果拿到的資料也沒有完整開罰紀錄。
我不清楚是不是方法不同導致檢驗結果不同,甚至在這 100 件當中,我們初步了解也沒有這次被驗出的 4 款米餅,這麼知名的品牌,為什麼會被略過?
很有可能就是因為業者宣稱是一般食品,相關產品既然也不需要事先查驗登記,那麼即使包裝上有民眾可能誤解的元素,也不一定會被納入抽查的品項之中。
對於這樣的亂象,我認為,食藥署應該思考是否擴大事先登記查驗的嬰幼兒產品類別,並且確實稽查檢視,市面上包裝為嬰幼兒食品的產品,是否有標示不實或不符合嬰幼兒食用標準的情況,才能讓家長能夠買得安心,也讓孩子們吃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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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論壇/錢震宇】
一個應該訴求專業科學證據的食安問題,竟要丟給非醫學專業的法官來做認定,然後應該要提出數據的衛福部把一個提出合理呼籲的醫師告上法院,然後依違反食安法第46條提告,罰則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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