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星期日就是#母親節了,身為兩個孩子媽的舒培,#預祝所有媽媽們母親節快樂!但歡樂慶祝之餘,一定要小心消費陷阱,這禮拜就有報導指出,許多醫美診所也趁著母親節熱潮,在網路推出各項醫療優惠活動,但因違反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等法令,遭到北市衛生局開罰。
像上述那樣的網路廣告違規情況,屢見不鮮,不是只有發生在母親節檔期。
在人人持有手機的社群時代,輔以大數據分析、關鍵字廣告,及Google分析,每個網路用戶都能精準地被投放到特定商品;此外,社群軟體上又充斥著廣告推播、臉書直播拍賣、網紅代言販售,甚至還有社群賣家以「境外」名義下廣告並從事販售行為。結果,網路、手機讓生活更便利,但 #消費者的保障卻在無形之中被削弱。
事實上,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食、藥、粧都有對應法規,就連相關廣告也有法規明定(畢竟吃下肚、或抹在身上的東西,如果出問題會損害健康),例如:食品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醫藥相關有《#藥事法》及《#醫療法》、化粧品則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因此,商品廣告及標示都要符合上述規範,其中,醫藥相關的廣告管理更加嚴格,廣告的腳本、動畫、成份等內容事前要經過衛生局等相關主管機關 #審核通過後,才能在傳統媒體上播送。
長久運作下來,傳統媒體及業者已熟知相關SOP,同時,衛生局也在傳統媒體廣告上,做了良好控管;問題是,購物型態正在改變,衛生局竟 #忽略 社群廣告、社群消費、網紅業配的快速崛起、海量成長,導致不當廣告在網路、社群及新興媒體上流竄。
我今天就在特別在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點出這件事。沒料到,局長黃世傑答詢時表示,他不太了解社群上的消費行為,因為他「#只看柯P的臉書」,其他的沒有看。這足見衛生局態度是多麽被動。
今年2月,《今周刊》做了一期封面故事討論網紅的影響力;幾個大品牌公關受訪時,都有志一同地表示,把廣告預算下給網紅的效益明顯高於傳媒,甚至有公關還大贊網紅「實在太划算了!」這道理很簡單,因為網紅有一定數量的穩定粉絲,所以行銷的效果用轉換率極高,於是業配接不完。再加上,衛生局的怠忽職守,網路廣告可逃脫主管機關的法眼,網紅在大把大把賺進鈔票的同時,還能免於承擔廣告責任、代言責任,也不必為了消費者的健康著想!
為了保護消費者、也順應趨勢,我要求衛生局在網路稽查能更加積極,並於 #兩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同時也要加強教育宣導,藉此保障消費者,也提醒賣家。
!!!#舒培小教室!!!
根據《藥事法》規定,個人不得販售醫療用品,常見的第一級醫療用品包含:護具、紗布、醫療用衣物等、第二級醫療器材包含:保險套、衛生棉條、免縫膠帶、隱形眼鏡清潔液等(常見情況包含:女生團購衛生棉、媽媽團購驗孕棒、或大學生隨手網拍多買的護手霜,都算是違法喔!)另外,根據《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規範》,化粧品的製造僅限於合法登設工廠,因此DIY手工皂、精油等屬化粧品,個人也不得製作販賣。#大家務必注意喔!
預付型商品法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過期禮券的處理
作者:劉孟哲律師 / 簡心怡
時逢年節期間,又到了親友間禮尚往來的時節,考量禮券的運用便利性、彈性以及通常附隨的價格優惠,常常是許多人送禮的選擇。
禮券屬於預付型交易的一種,在過去,發行人往往以片面的意思表示,在禮券上設定使用年限或各種使用限制,此舉不只對消費者不公平,也造成禮券使用的極大困擾。故在民國95、96年間,相關單位陸續發布多種行業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在禮券上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就算消費者發現禮券上註有有效日期,都能夠跟發行人主張兌換,如果超過票面上的期限,補差價後也能行使權利。
有疑問的是,如果消費者是在大掃除時意外發現藏在雜物堆中沉積已久的過期禮券時,上述的禮券相關規範是否適用呢?依經濟部及消保會之相關解釋,如果是在民國96年以前所發行有記載使用期限的禮券,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緣故,並不受新法的約束。民國96年前所發行之禮券雖然不在新法規範之下,但其條款仍不得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裡顯失公平原則的適用,故發行人仍不可毫無條件地限制使用期間。例如消保會92年5月16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便例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以及當逾使用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等三要件供參。
但仍請注意,以上所描述的都只適用於有償禮券,如果是百貨公司周年慶無償贈送的,或去餐廳消費完附送的優惠券,便無不得記載期限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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