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O公司科長范OO受訪時說:『你懂勞基法吧?有給他們工作,是他們不去』她表示,公司跟花醫的合約結束,轉接花蓮慈濟醫院的工作,又不是要他們到宜蘭上班,兩醫院里程數也未超過20公里,傳送與清潔都屬於醫院後勤工作,不去的人3日未到班都算曠職,第4日就算自動離職。她強調,離職與解雇過程都符合勞基法,沒有問題。」
大部分的公司總是會說一切依勞基法辦理,卻根本就不懂法令的規定為何。派遣公司與業主的合約關係結束,並不代表派遣工就將「自動離職」,正常的情況應該是認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為不定期契約,當原本派任的工作消滅,派遣公司與員工協商調整工作又未取得共識,基本上就應依資遣方式辦理,但又有多少派遣勞工知道自己的權益,或不明不白的就簽下了自願離職書?
類似的爭議層出不窮,而且在行政院宣布將陸續減少派遣人力的情況下,恐怕也將只增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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