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時事、實務—106台上2374判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關鍵字:#不利益變更禁止、#為被告利益、#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刑罰法條
Quote:「…對於未來訴訟實務的影響,人權律師陳君瑋表示,過去一審無罪,檢察官可能為了扳回面子,很有可能會上訴二審,這時候被告必須提心弔膽,深怕二審逆轉,所以就算一審無罪乾脆自己也上訴二審以求取『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好處。…」
此段新聞連結提到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被告為求「不利益變更禁止」,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恰巧對此表示見解。(新聞連結:https://goo.gl/eABYQP)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20日作成106台上2374判決,此判決對於何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上開但書規定,係指舉凡 #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的刑罰法條(無論刑法總則、分則或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都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俾合理、充分評價行為人的犯行,以實現實體的正義。自另角度言,#倘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則縱無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的情形,第二審法院亦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自不待言。…」
👉106台上2374判決闡釋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
1、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但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時,如果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只要上訴審有「#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的刑罰法條」(包括刑總、刑分或特別刑法),都屬於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
2、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即使沒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所列情形,也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3、前述兩種情形上訴審都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新聞連結中提到檢察官上訴時,被告為求「不利益變更禁止」亦提起上訴,似乎與最高法院見解有所不同,此時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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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孫宥,《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UNIT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新聞連結:
https://goo.gl/eABYQP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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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
大家都知道律師在實習期間不能獨立開庭,
(法務部法檢字第10504501330號書函、
舊全聯會(109)律聯字第109300號函),
這算是常識。
但是最近竟然發生,
有位陳君瑋律師,
竟然讓別人的實習律師欺瞞自己的指導律師,
讓這位實習律師在休假期間(據說所方優待還放的是有薪假)
單獨幫自己代庭。
註:本件主要討論是在FB律師甘苦談群組,
當事人事實討論有新進度時及時補充、更正,
主要在推文,不回文了以免佔用看板。現至11/26
指導讓實習單獨出庭就不行了,
竟然還有人敢叫別人的實習律師單獨替自己出庭,
真是前所未聞。
道長們可以想一下,
如果這個實習代庭出包了,
要算指導的嗎?
據說指導律師要求陳君瑋律師到事務所親自說明以及道歉未果,
除了公開這件事,已經準備向公會檢舉,
以及研究相關法律手段(各種提告可能)了。
可能最近大家在一些FB群組也會開始看到討論。
道長們覺得這種行為怎麼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68698860.A.77D.html
事實經過FB口水談群組裡當事人有所補充,
※ 編輯: z9z8z7 (111.241.5.38 臺灣), 11/24/2022 23:57:45
※ 編輯: z9z8z7 (140.112.77.115 臺灣), 11/26/2022 03:47:25
※ 編輯: z9z8z7 (1.171.124.96 臺灣), 11/27/2022 21: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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