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台南黃昏市場旁有一處停車場,規定機車免收費;汽車停1小時內免費,超過1小時過後收費500元,每天最高收1000元。但是這樣子的收費資訊在停車場入口處並不會看到,是要走進停車場內才能看到收費的跑馬燈。日前就有一名民眾,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收費方式,汽車停了2小時,就收到500元的繳費單,而且車輪還被停車場管理人員上鎖。
謝憲愷律師表示,雖然這個停車場可能屬於私人所有,但是停車場管理人員私自使用鎖頭鎖民眾車子的輪胎,還是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能有的民眾會疑惑,停車場管理人員鎖輪胎的行為,也算是強暴、脅迫的方式嗎?是這樣的,依照法務部函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強暴」,不以直接施加於人為必要,間接的對物施加力量(實力)而影響到別人的,也算是「強暴」的一種。所以這種鎖輪胎的行為,實際上很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停車場管理人員對於輪胎實施「強暴」,而因為鎖輪胎的行為,會導致汽車駕駛人沒辦法開走汽車,等於妨害汽車駕駛人使用自己汽車的權利。因此,才提醒民眾,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當然,行為人有可能會主張自己的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停車費債權,依照刑法第24條第1項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來主張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有關這點到底能不能主張、事實上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到底有沒有在緊急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鎖輪行為等,都要由具體審理案件的法官來判斷。這邊就存在不確定的因素。所以還是建議民眾不要做這種有爭議的行為。
至於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停車2個小時收費500太貴,是否就無法可管呢?其實不是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1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定型化契約,也就是經營者預先訂立好打算對所有民眾都一樣適用的契約條款而不論是否有紙本,類似這種停車場的跑馬燈公佈收費方式也算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如果對消費者顯示公平的話,無效。而是否顯失公平,可以斟酌約定內容、交易習慣等情況綜合判斷。像本案中,如果有民眾覺得停車場收費2個小時500元而且收費標準標示不清楚顯失公平的話,其實是可以提告主張這樣子的收費無效,應該按照一般行情例如一小時60、70元收費。但這個就是民事糾紛,而跟刑事上的強制罪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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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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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在 刑法總則二03. 第十一章阻卻違法事由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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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在 [課業] 緊急避難為何要歸在阻卻違法性?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一直思考覺得很不合理,
至少是...不符合我自己的生存哲學... -_-
難道緊急避難不應該歸類到"罪責"階層來討論嗎?
不管是危難來自於人、動物、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等等,
假如你不幸遭遇緊急危難,雖然替你感到緊張或不幸,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
雖然會想要躲避,或者是本能想要轉嫁給別人,
但是第三人無論如何都沒有接受的義務阿@@
所以就算我遇到了危難,也許我也會不得已轉嫁給別人,
但是事後我理當為我侵害別人的程度付出代價,應該該當違法,
然後事後再檢討我做的反應和對人傷害程度,來阻卻或減免我的罪責。
不是應該這樣嗎?
而防衛性緊急避難,就很怪,
應該直接併入正當防衛,幫第三人防衛的範圍中。
感覺這樣比較有邏輯。
刑法應該用來消極告訴大家什麼違法(不能做)?為什麼不能做?
而不是用來積極地保護大眾的利益,還自己增加不違法的情況。
結果弄出很多尷尬的情境來咬文嚼字。
如果有不得已的情況下做了,應該要違法,然後阻卻罪責。
為何避難而侵害別人要用來阻卻違法,感覺替人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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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A開車快要撞到別人:
A面臨了自己的倒楣狀況,你要碼就是照原路線撞路人,然後違法,重罪責;
不然就是自己選擇撞路邊房子,依樣違法,然後法官和社會大眾依A不得已情況,
和A的所作所為(選擇傷害較小的方式),而給予減或免罪責。
這樣一樣是可以鼓勵人面臨犯罪仍可盡力去往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而且如果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無論如何,就勢必有被侵害法益的人沒人對此負責。
應該要緊急避難也屬違法,就如同我說:你A今天遇到這種兩難的局面,雖然可憐,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你勢必要違法了,人生本來就有這種不如意的事。
但是你轉嫁給別人,起因是因為你,就算傷害的法益比較小,那被害的別人不是算
他衰?
刑法應該要保障社會大眾:你不弄別人,別人就不會弄你。
理想的狀況就是你如果被弄到,一定是你自己該吞的;若是被弄到是出於別人,那
弄你的人就要負責。
感覺不需要再那邊積極的為大家設定:怎樣弄到別人才是可以接受的。
這樣大家就會在那製造出很多奇怪的狀況,難以用立法技術一併完整解決。
因為文字根本不可能設定出所有各種可能的狀況...
你說的趨吉避凶是人的天性跟我主張的不相違背阿。
我意思是:避難行為如果是可以完全避開不侵害別人法益,那當然這麼做最好;
若只能在必侵害的情況下做選擇,那麼你的選擇仍應該當違法,但法官和社會大眾會
給你合理的罪責,否則被侵害之人為何要接受你的侵害?
而我講的是刑法應該要規定哪些是該罰的就好,不必把避難而侵害別人的行為再拿來
設定例外說是不違法,因為罪責就可以處理。
而鼓勵的部分,社會一體的部分,應該是一些福利制度去鼓勵。
家裡沒錢看病,如果很急,為了要某個醫生才會看的病,或是急需要錢,難道就可以
去拿槍相逼醫生,或是偷錢搶錢嗎?無辜的醫生和第三人感覺很沒保障。
我知道我說的例子雖然不一定成立避難,但是我只是想表達那種概念。
因為覺得沒道理。
所以說,家裡如果沒錢看病,
那並不是誰逼你沒錢的,那是你自己該承受的。
就是說,沒有人侵害你的時候,就不該避難害人;選擇避難害人,就要承擔負責,
不該直接阻卻違法。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22)
如果阻卻違法,就沒罪責可言了。
所以應該不要阻卻違法,就實際情況來在罪責階層討論。
但這就變成如果可能該當某罪的避難行為,其最低刑度仍過重,那就會很難判。
除非社會大眾都願意接受某些避難行為有罪但免罰,或是有罪但微罰的情況。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30)
有點看不出你舉的例子跟我主張的違背處。不過依我這篇的主張意思是:
甲開車因煞車失靈,現在發生了必定有悲劇產生的局面,
1.甲無論結局為何,可能都要先被檢驗是不是有過失的可能(事前檢查煞車)。
2.甲若依照刑法主張避難,認為他是面臨不得已的情況,代表他能夠選擇:
(1)原路線撞娃娃車。 ->違法,而且選擇撞娃娃車,罪責重。
(2)改變路線撞無人雜貨店。 ->違法,但在罪責階層比撞娃娃車輕。
(3)自己撞牆。 ->無罪(如果牆損壞不用負責)。但可能因此自己身亡。
以上(2)的違法,就是我認為跟刑法主張避難可阻卻違法不同的地方。
因為雜貨店的老闆沒理由接受你的主張就要被侵害,他很無辜。
但是你避免撞娃娃車而撞雜貨點的行為,社會大眾還是覺得還是情有可原,
所以可能給你罪責很輕,至少會比原本無故去撞雜貨店輕很多。
所以這樣一樣可以鼓勵行為人往好的方向發展。
或者也可以選擇撞牆,不造成任何人的困擾。
但是我想這可能會撞車死掉,所以應該沒有人當下會這樣選擇,
但這才是人性中最自律的。(聖人)
因為你都選擇不自殺而侵害無辜第三人了,你本來最少還可以選撞牆的,
所以你有選擇。但是無辜的老闆被侵犯卻還要接受你正當不違法的結果,
感覺不好。>"<
我會再看的。剛剛已經有板友寫信給我,解除了我大部分的疑惑。
我提出是因為對避難阻卻違法這樣的根本概念覺得不合理,
但既然刑法是這樣規定的,代表前人們很可能應該有些東西是我沒想清楚的,
也許未來我再多讀之後,就會理解了。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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