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通報逐年攀升,最高紀錄一年1千1百多件,成立案件卻不到100件,成案數不到一成,市議員陳怡君批性騷擾認知差異大。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今於教育質詢中揭露,北市一名16歲就讀公立高中女同學,因在校擔任老師的小幫手,師生雙方因此發展出一場疑似曖昧的師生戀,就在學生還在釐清師生關係時,老師卻在約會中伸出狼爪,學生在MTV包廂內遭狼吻,在性侵未得逞後因故分手,此後造成女學生精神及情緒長期不穩就醫,預告這星期五跳樓,嚇壞了父母親。青春期的情竇初開,差點毀掉女學生的一生。然就在台北市性平委員會的一場調查後,因雙方僅有口供及LINE對話紀錄(不包含老師收回的訊息),因無明確事證,該師最後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處罰老師須自費上8小時性平課程、心理諮商4小時。陳怡君議員怒批這場調查是輕輕拿起輕輕放下,學生的精神狀態由誰來修復?該師難道沒有責任?
陳怡君調閱性平調查報告書發現,該師對於學生指控的性侵害一概否認,僅承認兩人在MTV時,有靠在一起看電影,並把手放在學生的肩膀上且有意在一起。老師也在調查報告中坦承沒有跟學生提分手是疏忽,更直言沒有拿捏界限是錯誤認知,因為他對學生有了好感,由此證明這是一場被老師遺棄的師生戀。陳怡君更拿出許多師生曖昧的LINE對話顯示兩人關係非比尋常。老師與學生出去需要用暱稱來規避師生倫理道德,此外怕被其他人發現,就連約會地點都在人煙稀少的地方以及避開補習街……等,由此看出老師的心虛。
陳怡君說,該師最後與學生搞失聯後,女同學便引發雙相情緒障礙症候群以及憂鬱症,前前後後持續就醫8次仍未見好轉,近日女學生多次向家人表示想跳樓自殺。陳怡君批,青春期的學生,當感情還在摸索當中,沒有正確的認知,而身為成年人的師長不在這時修正學生的感情觀念,而趁機踩在模糊地帶,使得師生戀成為性騷擾甚至差點為性侵害案件,而教育局及性平委員會毫無作為。
陳怡君調閱近107年至109年校園性騷擾通報案件及成立案件數來看,以109年為例,通報案件數共1130件,而成立案件數僅91件,以1成不到的成立案件數看來,性騷擾通報案件數與成立案件數有天大的懸殊,這究竟是認知上的差異?還是性平委員會抱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將案子結案,也等同於縱放狼師,而今天揭露的案子,正是因無明確事證,性騷擾不成立。陳怡君說,這樣的縱放等同助攻居心不良的教師知法玩法,讓更多女學生受傷。
陳怡君說,請教育局加強教職人員與學生對於性騷擾的行為與認知,對於校園內有疑似涉及性侵行為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介入調查處理(因性平委員會無實際調查權)。另外,也請教育局研擬將兩性平等教育納入課程中,加強認知。
防治準則 第 7 條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雞排妹委任王啓任律師發表五點聲明。作為律師,站在委任人立場是職責所在,但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 回應律師函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鄭小姐今日到場,是為了尋求一個直接對話的機會。』
豪記唱片之所以堅持請雞排妹先離場,翁立友才出面說明,除了避免進一步衝突的直觀理由,也是按照法律規定。
在社群時代,傳統歌星與知名網紅,再加上性別差異和操作公審,話語權可以極度不對等。
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在記者會之前,已經預見雙方毫無交集。我們很難相信雙方當面對質,真的能夠實現增進理解的對話。
■ 回應律師函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按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請注意那個「可能」。
又按《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一般民眾或女權人士時常忽略除了主觀要件以外,還必須符合客觀要件。絕非受害人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性騷擾。
■ 回應律師函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且律師函第二點已述,『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卻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真正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我相信雞排妹本人心知肚明。不是沒有證據,而是證據對自己極度不利。
請問,有人還記得翁立友到底對雞排妹做了什麼動作嗎?
答案是翁立友站在目光聚焦的舞台上,舉手時左前臂隔著兩層衣物滑過雞排妹的右側臀部。【案重初供】,這是當事人陳述中唯一的肢體碰觸。
相信雞排妹的人,認為翁立友就是有「摸」到,或者至少稍微「摸」到。不相信雞排妹的人,則認為她炒作新聞毀人清白。
我從頭到尾都相信雞排妹沒有說謊,就是因為相信她,所以根據她自己的證詞,難以認定構成性騷擾。
辯解再多道德理由,都改變不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事實,是故只能不斷炒作混淆視聽。
■ 回應律師函第四點:
王律師表示,『在追求改革「貶低性秀場文化」、「毫無根據的社交觸摸」上,相信鄭小姐不論受到多大的中傷,也不會停下腳步。』
請問,「貶低性秀場文化」是否指稱以下情境?
「我等一下要把你們這些高雄人,通通幹到脫肛!」
「現在有沒有人,想要被市議員幹的!」
「男生,全部給我把手放下,因為我只幹女的!」
「是因為如果你是男生的話,我會要你幹我!」
請問,『鄭小姐要的是一個道歉、一個示範』是否指稱以下情境?
「我可能很抱歉,我的肚子可能比她的胸部要再大一點。」
「城哥的道歉我收到了!希望翁立友向前輩多多學習。」
嗯......雞排妹的中文是在量子力學課堂上學的嗎?
順帶一提,呱吉娃娃在大港開唱那個示範,是性騷擾典型樣態之一,稱為「敵意環境之性騷擾」,而非「公然猥褻」。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呱吉娃娃這次有講幾句話,但顯得特別乖。
雞排妹說出「帥哥醫生拍屁股覺得爽」的言論,我認為她完全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權利,但她被迴力鏢打到,一部分責任在呱吉娃娃豬隊友身上,他當然乖。
■ 回應律師函第五點:
王律師表示,『鄭小姐絕無憑空誣陷翁立友先生之動機。』
爬梳事件之發展,最初是雞排妹指控強勝公司老闆在尾牙餐會上的語言性騷擾,我認為這一部分是顯然成立的。
後來,雞排妹將焦點轉移到翁立友,甚至攻擊曾國城。
我不願評價為「見笑轉生氣」,也不願揣測她的深層動機為何,但這確實是開地圖砲的行為,讓事件完全失焦。
讓我們回顧 #metoo 運動,它使女性被性侵的問題獲得關注,但同時帶來更多傷害和仇恨,無論是對男性或女性。
最終,這場運動沒有增進性別平等,其中的激進人士,反而讓女權運動成為更多人的笑柄。
雞排妹藉著事件收集IG私訊並公布的行為,正在打造一個新的人設,「受害女生的代言人」,她承載的道德責任帶來勇氣,奮力對抗輿論的父權壓迫。
因為這個社會對女性太不友善了。
然後,雞排妹把她們帶向一個更危險的場域,她們卻渾然不覺。到頭來,犧牲了誰,又成就了誰?誰才是「女人」,而「男人」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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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準則 第 7 條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本週立法院開會兒少相關重點!】
#立法院議案整理
今天又是新一週的開始,國會內部也有許多議案準備審理,這邊就幫大家整理一下這週立法院中跟兒少議題相關的議案吧!
#5月5號院會重點
#十八歲公民權共6案
林昶佐等17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昶佐等17人 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溫玉霞等18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等17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等16人 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等31人 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N號房事件及性侵錄影共1案
蘇巧慧等20人 擬具「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
#建教生相關共1案
傅崐萁等16人 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相關共1案
教育部 函,為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5月6號司法法制委員會重點
#N號房事件及性侵錄影相關共3案
李貴敏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吳怡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呂玉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的所有議案都在4/7(星期二)早上9點開始的立法院會進行審議,大家可以多多注意這些議案的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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