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檢察學理來討論GG專案(新北警斬手騙票案)】
今天一整天,很多檢方的學長、同學與學弟妹發訊轟炸,表示對於法院給「緩刑」的標準、新聞的用語(新聞參見:https://bit.ly/2VfBsqb )感到介意,例如表示:「覺得很智障,是擾亂偵查、想拿績效、迫害人權吧」、「到底是在協助檢察官、還是摧毀檢方拘票的可信性」、「 協助檢察官咧,最好是我們要他們這樣幹」、「覺得高院這樣判根本打擊檢方士氣」……。
其實這也是長期以來的院檢(警)之爭,檢方總是覺得院方太過心慈手軟、不了解偵查中的艱辛,這點檢方跟警方的立場是比較像的,所以在輕判時,檢警就會站在一起。
不過這件案件就尷尬了,因為被起訴判刑的是警察...
如果要我以當初主動偵查並起訴本案(本案是由我起案,前半年只有我1人處理本案、1位主任檢察官支持本案、1位檢事官幫看監視器,除了6名協辦檢察官以及一組檢察事務官、以及負責調閱警方內部文件的督察系統外,為了案件的中立性,沒有其他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的(前)承辦檢察官角度與觀點來評論,我的想法很簡單:
其實我對於緩刑沒什麼意見(畢竟認罪),重點在於「法律見解」的確認。其實法律見解的爭議不大,是新北警以及警政署高層自己在作亂,瞎掰硬拗,所以總是要讓地院和高院來矯正他們的「龜山法系獨門法律見解」。
(再幫大家回顧一下這個堪稱國恥的新聞,以及新北警高層的法學上重大發現:蘋果:https://bit.ly/3fwcUkv 中時:http://bit.ly/32QwMc5 )
這不是因為我離開檢察體系、不當檢察官了,才對於緩刑沒有意見,而是這就是我最真實、一直以來的想法。
偵查中蒐證的辛苦以及艱難,本來就是偵查機關(包含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的工作,法官判決有罪,就是對於偵查機關蒐證與舉證能力的肯定,至於刑度太低、緩刑標準太寬,可能跟被告與律師的訴訟策略與犯後真實悔悟、或臨訟表演有關,但不代表對於偵查機關的否定。
這兩者,是可以區分的。
坦白講,正如同過去很多警察私下對我的評論「學院派檢察官」,我對於是否給緩刑、法院從輕量刑,其實向來通常是沒有意見的,甚至常常還會跟檢方抱持不同意見,我自己過去起訴的案件中,也有不少建請從輕量刑的用語。我己案己蒞(自己偵查起訴並且自己公訴蒞庭)的案件,如果在審判中坦承、賠償被害人、願意賠錢支付公庫,又沒有什麼再犯之虞的,我對於量刑也不會有什麼意見。
當然,這樣的觀點,在過去一直都與警方主流意見格格不入——所以我希望在這件案件後,警方能重新思考他們內部那些「重刑追殺到底」的價值觀是不是有問題。
這件案件,對我而言已經是過去式,對於當初偵辦這件案件中的風風雨雨,其實意義在於學理上的探討。
從 #檢察學學理 來看,這件斬手騙票案被判刑的是警察,但 #最大的輸家其實是檢方。
檢察官一方面被認證成為間接正犯的「工具」(Werkzeug),也讓律師界不少人意識到對於「拘票」的判讀不能看形式是否有檢察官簽章,還要檢驗「實質合法性」。
另一方面,本案在當初偵查階段,上級的各類包含擋書類等手段,以及新北檢內部在暗黑論壇之亂,還有起訴後有完全沒看過卷證主任檢察官帶著一群不知反省核票有沒有問題的檢察官,集體議論「有發拘票哪有犯罪」、「破壞檢警關係」......等一連串荒腔走板的鬧劇,背後其實隱約透露出的,不只是醬缸氛為,或許也顯示出他們對於「核發出的拘票要被法院認證違法」有多大的恐懼。
這些現象,在在都驗證了檢察官群體中,有不少人對於檢察官做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在德國講到快要爛掉的傳統說法:https://bit.ly/2Z3SdWv )的角色與定位毫無認知;也驗證了檢察一體的指令權在我國實務的濫用(Der Mißbrauch vom Weisungsrecht ),以及以階級制作為指令權核心(Hierarchie als
Kernposition des Weisungsrechts)的現狀問題。
這也是這件案件為什麼在討論檢察官制度的課堂上,引起一位德國教授以及同學矚目,認為具有「啟發性」(sehr lehrreich)的原因。
遺憾的是,我不知道台灣到底有多少檢察體系中人,認識到這個問題在 #檢察官定位論上的意義。
不過,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日後立法者要推動修法剝奪檢方的拘提權,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我應該會考慮採取支持立場——只是操作細節要如何精緻化,還要思考。
因為,除了在比較法立法論上,德國採取法律保留外,在台灣,這件騙票案,其實不是特例的個案。
圖片擷取自部分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2VfBsqb
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102.08.20 受邀參加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議事組 會議...
回覆意見匯整 協會核心幹部人員 ...與會人員 會長 王薇君 秘書長 李憶如 理事 周煥強
[[ 針對102.08.20參加法務部 ]]
廢死團體 56. 57點本協會回覆如下 :
1. 國內殘殺性侵兒童案件,件件都是泯滅人性手段兇殘,尤因兒童自保能力非一般成人,不能以成人刑案的量刑角度來衡量虐殺兒童的刑度,成人與兒童間並無恩怨情仇,加害人的行兇動機主因於兒童並無自保能力身軀弱小而施以暴力滿足慾望,同時凌虐弱小兒童之行為本身已無悲憫之心,泯滅人性難以教化,而觀察國內對於虐殺兒童之刑事案件,審理之法官在衡量心證下,大部分都並未施以從重量刑,國內相關兒權法治保護不足,因此呼籲政府因審視時度,將重大殘殺兒童的刑事案件,視為必須獨立特別之待遇,另設立特別法,處以極度重刑,死刑以外之刑度不得假釋特赦,性侵兒童累犯應遵照專業精神評估之再犯率,再犯率高之加害人不應輕易回歸社會,危害兒童安全等專屬規範,以昭示國內對於虐殺性侵兒童的執法決心,遏阻這類手段殘暴毫無人性的犯罪。
2. 美國國務院公佈「2012年全球人權報告」台灣對於女性強暴、家庭暴力
與兒童受虐等問題並未顯著改善,政府應極力重視對於司法與公務體系之人員兒權法治觀念的推展,觀察司法院兩公約相關司法教育訓練,兒少人權的相關訓練課程並未顯見排定在教育訓練中,建議相關人權團體與政府必須極力重視兒童人權的問題,而綜觀相關公務部門對於兒童保護的資源更顯見不足,兩公約既已國內法化,強烈建議政府亦將國際兒童公約法納入國內法,以完整人權法之落實。
3. 官方與非官方人權團體以及政府應評估國內國情、民意、國家政策,應當將被害者與加害者的人權平衡考量,在時機未成熟且無完整配套措施下,不得暫停執行死刑甚至廢除死刑,造成民意沸騰國家動盪,尤以現階段國民法治觀念不足,廢死議題已造成人民對於政府司法體系不信任且助長犯罪者僥倖心態犯下幾起重大刑事案件。呼籲政府審慎處理重視負面效應,政府與人權團體也應將人民生命置於要位,應酌情國家內政情況,不宜漠視實際狀況躁進實施。
4. 政府對於國際組織在國內實施國內死刑執行的抗議下,應提出國際法法則,維護國家主權,任何組織聯盟,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方式直接、間接干預(包含武裝干涉、經濟干涉和外交干涉)並不承擔國際義務的他國內政以非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識形態。影響他國民族自決,司法判決與保護,政府也應當向國際宣達國家內政狀況,不宜躁進實施廢死的決心。
總結: 死刑與殺人行為所犯下的行為都是錯的時機,而且永遠不會劃下句點的時機,觀念不同,要更改不同於情理法的法律是不可行的,很多法官和學法之人,是看自己的工作和環境來扮演角色,今天他們接觸的案件是慘絕人寰的殺人手法,並有影片做證,而犯後又一付不在乎的時候,判死的法官變身為包青天,律師變成救贖者的角色,望法律能給一位無知的人民一個機會,但是諸多死刑判決,哪一位法官會詢問加害人在犯罪時的殘忍無道,或無顧人民生命財產等,加以解說死刑判決的合宜性,對於判死總是以法條再加上罪無可逭,無教化之行,這根本在宣讀法律而不是了解犯行!!
人民不懂法,法官玩笑法,犯罪人不怕法,被害人枉法,由此看來,台灣的法律有何用,廢死與否其實宛如加害人一樣,就是在於是否取決他人性命一樣草率,高興怎做就怎做! 人權很重要??當然重要否則大家有必要討論死刑與否的必要性嗎?但換言之,一昧的廢死,總是以人權問題和冤屈來訴求廢死,在國民的觀念和看法,這根本就是一群神經病,把死刑犯關在他家,我們就同意!!
很多的討論和辯論,一場一場看下來,可以編輯一本笑話大全,而且依學歷可分成理想派,物實派,暴力派和愚民派,但不管什麼派,一切都是個人派,只為自己而生,不管他人生死,
那!!有權在這裡談結束人命的論點,如果不落實法律知識,不改變人民觀念,不讓犯罪立場更明確,那死刑廢不廢除真的沒意義.
政府首要目的應該是要教導人民"尊重生命 不要殺人" 並且要懂法守法,董得尊重彼此的生命權,那才是做到真正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