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31 :我突然想到,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所以開羅宣言是有效力的!
A131:
對~所以文件性質要看內容,看當事國真意。
開羅宣言三個當事國中,美國、英國都說那只是一項聲明書,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
若要說約束力,可依契約相對性原則,只對參與國有拘束力~開羅宣言的中英美啊~
可是領土主權在日本手上,所以領土主權移轉文件必須要日本也受拘束才可以喔!
以下說明:
1.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Cairo_Declaration)
其實《開羅宣言》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為《開羅宣言》是中國代表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
但《開羅宣言》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開羅宣言》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因此這《開羅宣言》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處置初步討論,日本並未參與《開羅宣言》討論跟同意,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
《開羅宣言》用意其實是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日本投降後所提出的看法,是一種意向聲明。在法律上來說只是聲明,只是在當下對相關參與者的想法,這個拘束力並非不能改變,因為只限於當時情況,假設參與國家出現變卦或者結局不預期,情勢變更就會失去意向書的拘束力。若要堅持它是條約,但拘束力只對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沒參與討論的日本來說是沒有拘束力。
2.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Potsdam_Declaration)
《波茨坦宣言》是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代表蔣中正(未與會,只簽署),蘇聯領導史達林(對日宣戰後才簽署),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內容提到要實施《開羅宣言》的內容,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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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裡關於「台澎主權歸屬」的規定成為一項「與《開羅宣言》原本的內容」相異的新規定。因此在台澎主權歸屬部分,依據「新約定的適用優先於舊約定」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開羅宣言》中「將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約定,被《舊金山和約》中「使台澎主權未定」的約定取代掉;有參與《開羅宣言》的英美兩國都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因此同意對台澎領土主權新的安排。
《舊金山和約》對台澎領土最終處置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所以『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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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我最喜歡的《一個法律原則打死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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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 新聞公報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游錫堃的開羅宣言
游錫堃花納稅人的錢
找政大老師薛化元等人
幫立法院職員開設
台灣史碩士學分班
游錫堃成績優秀
獲得書卷獎跟全勤獎
還發表學習心得說
馬關條約還未被廢除
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
意思是台灣現在應該
還是日本的領土
唸了兩個月的台灣史
有了這麼偉大的心得
ㄧ點都不意外
因爲薛化元講這部份的台灣史
基本上都是
「台獨自慰型的台灣史」
游錫堃跟薛化元自慰完了
還是要見陽光的
什麼陽光
首先去問問日本
馬關條約現在還有沒有效力
再來去問問日本
有沒有在中日聯合聲明
提到開羅宣言的效力
看看日本是怎麼講的
否則游錫堃的說法
跟他的日本祖國不同
不就犯了對日本天皇不敬之罪
游錫堃想當
日本養子國的立法院長
可是不能隨便解釋台灣史
薛化元只是拿講課鐘點費
像江湖術士胡吹一陣
不傷大雅
游錫堃花納稅人的錢
可不能鬧笑話
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826181
開羅宣言 新聞公報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10月25日,也就是早已被遺忘的光復節,台灣早就沒在紀念或慶祝,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今年特別大張旗鼓的慶祝台灣光復。對此陸委會的回應是,「開羅宣言」中明確表示台灣是歸還給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半毛錢關係。
齋主覺得這是個好機會,向齋友們普及些歷史知識。
談到台灣主權時,必定會帶到的兩大歷史名詞,就是「開羅宣言」和「舊金山和約」。
你肯定見過獨派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他們主張「開羅宣言」不過是戰時的新聞稿,沒有留下任何文字紀錄,更沒有任何國家領導人在新聞公報上簽字,應不構成任何法律效力。獨派更主張的是「舊金山和約」。
開羅宣言關於台灣的內容是:
「日本需歸還台灣於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關於台灣的內容是: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差點在哪裡? 其實最大的差別在於年份和國際局勢不同。
開羅宣言發布於1943年,當時二次世界大戰尚未結束,而中國實質的掌權者為國民政府。
舊金山合約簽訂於1951年,當時二戰已經結束,國民政府已於中國敗退至台灣,中國實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掌控之下,而韓戰也已經爆發。
韓戰改變了台灣的命運。韓戰雖是南北韓之戰爭,但實質上卻是美蘇兩大政權於背後角力,北韓代表著即是蘇聯共產,南韓背後當然是美國資本主義。當時蘇聯積極拉攏中共,希望中共參與韓戰的支援工作,但蘇聯和中共的關係向來不佳,中共也是愛打不打,美國當然也是希望中共能袖手旁觀。
若,1952年「舊金山和約」上頭寫的是「日本歸還台灣於中華民國」,則若將來美國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權的必要時,則繼承中華民國一切權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當時美國也積極拉攏蔣介石作為第一島鏈的抗共聯盟,在不想得罪中共,也想拉攏蔣介石的情況下,舊金山和約最後便寫成「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美國當時為了鞏固第一島鏈抵抗共產勢力,第七艦隊有協防西太平洋的必要。如果當時台灣主權明確,不管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艦隊協防時有很多法律上的困難。
但為什麼陸委會和課本從不主張「舊金山和約」?
因為若中華民國政府主張「舊金山和約」,即是代表政府是流亡政權,僅為代管台灣這塊土地。因此無論「開羅宣言」有多荒謬,或者僅為一個不具效力的戰時新聞稿,我國政府都會不斷強調開羅宣言的正統性。
那你又會問,為什麼獨派反對「開羅宣言」,僅支持「舊金山和約」? 其實原因也很簡單,因為這是另一條法裡的道路。當中華民國不具統治台灣的合法性,但人民依舊享有民主制度,並依循這條民主制度照亮選出民意代表、總統,甚至還能公民投票時,即代表台灣已經「住民自決」,為一合法獨立的民主國家。
台灣主權問題向來都無解。
許多人總想從這些法律、條文或宣言中找到個正解。
但事實上當年搞出這一堆文字的人比你聰明太多,他們早就堵住了所有可能的正解,無論你從哪條思路切入,最後都會碰到矛盾而不得不打住。
能解決台灣問題的只有時間,這是很多學者說的。
但齋主我卻說,不將台灣問題視作問題,才是大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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