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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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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前談區塊鏈和央行數字貨幣的「前世今生」
北京新浪網 (2019-11-14 07:31)
「我認為央行加密貨幣(CBCC)是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的重要方向之一,我國央行的研究起點也就是CBCC。過去十年,數字技術在支付、清算和結算方面出現了重要的新發展。加密貨幣代表了這一波大潮的前沿。」
【編者按】
區塊鏈,這個之前主要在IT和金融領域被廣泛討論的概念,因為中央政治局一次集體學習而迅速在普通民眾間成為高頻詞和「網紅」。一時間,與區塊鏈有關的概念、技術和產業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
在這其中,區塊鏈與數字貨幣、電子支付等概念關聯更是關注的焦點。「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那麼,區塊鏈作為一種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散式資料庫,其與數字貨幣之間是否也存在這種關係?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到底有何關聯?央行數字貨幣的未來將向什麼方向發展?
就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前所長姚前向新京報記者講述了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淵源。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前所長姚前。
區塊鏈的密碼學緣起及演化
現代密碼學的一個革命性突破是解決對稱密碼演算法無法在大規模的信息加密傳輸中普及的問題。對稱密碼演算法是指加密和解密共用一個密碼,也稱單鑰密碼演算法。
1976年,Diffie(迪菲)和 Hellman(赫爾曼)提出,將原來的一個密鑰一分為二成一對密鑰,一個密鑰用於加密,一個密鑰用於解密。加密密鑰公開,稱為公鑰。解密密鑰不能公開,唯獨本人秘密持有,不能給別人知道,稱為私鑰。比如,張三想給李四發信息,張三要用李四的公鑰對信息進行加密,只有李四的私鑰才能解開,其他任何人都解不開。
1978年,Rivest(李維斯特)、Shamir(薩莫爾)和Adleman(阿德曼)提出RSA密碼演算法,首次實現了非對稱密碼演算法。非對稱密碼演算法除了解決開放系統中密鑰大規模分發的問題,還帶來原來對稱密碼體制不具備的功能,那就是非常獨特的認證功能。比如,張三想給別人發信息,張三不僅用別人的公鑰對報文進行加密,同時還可用張三的私鑰進行簽名,這樣別人就可以用張三的公鑰進行驗簽,判定報文是不是由張三發出。
哈希演算法是現代密碼學的又一個飛躍,它又稱信息摘要。最早的SHA哈希演算法由美國國家安全局設計,於1993年發佈。2010年,中國國家密碼管理局公佈中國商用密碼哈希演算法標準:SM3密碼哈希演算法。
與對稱加密和非對稱加密不同,哈希函數是一種快速收斂的演算法,從輸入到輸出的計算非常快,迅速收斂數值,無須耗費巨大的計算資源,而從輸出倒推輸入又幾乎不可行。基於這樣優秀的特性,哈希函數得到廣泛的應用,我們習以為常的人民幣冠字型大小碼可以理解為是由哈希演算法產生的。
在數字貨幣領域,哈希演算法更是得到廣泛的應用。比如,哈希演算法常常被當做數字貨幣交易挖礦、交易區塊鏈接以及錢包地址壓縮生成的工具。
數字貨幣的由來
一直以來,密碼學家有個想法,既然郵件能夠加密、簽名發送出去,那麼手裡的現金能不能像郵件一樣,加個數字信封,進行加密和簽名后,從一端發送到另外一端?這就是最早的數字現金思想的由來。
1982年,David Chaum(大衛·喬姆)在頂級密碼學術會議美密會上發表了一篇論文《用於不可追蹤的支付系統的盲簽名》。論文中提出了一種基於RSA演算法的新型密碼協議——盲簽名。利用盲簽名構建一個具備匿名性、不可追蹤性的電子現金系統,這是最早的數字貨幣理論,也是最早能夠落地的試驗系統,得到了學術界的高度認可。
但是Chaum當時建立的模型還是傳統的「銀行、個人、商家」中心化模式。隨著交易量的上升,已花費數字貨幣序列號資料庫就會變得越來越龐大,驗證過程也會越來越困難。
2008年,中本聰發表了經典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去中心化的電子現金系統,其核心思想之一就是是通過對等網路方式消除單中心依賴,實現點對點交易,同時將已花費的數字貨幣序列號資料庫轉變成未花費的數字貨幣序列號(UTXO)資料庫,控制數據規模,並利用哈希演算法,打上時間標記,縱貫相連。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構建一種全新的基於全網共識的分散式賬本,把通常意義上的集中式簿記分拆為約每十分鐘一次的分散式簿記,簿記的權利由全網競爭選取,簿記數據按時間順序連接起來並廣播全網。任何節點均可同步到網路上的全部簿記記錄,均可投入計算資源參與簿記權的爭奪。攻擊者如果不掌握全網 50%以上的計算資源,就無法攻擊這套簿記(鏈接)系統。
通過這樣的設計,以前人們隔著萬水千山做不到的點對點交易,現在不依賴銀行等中介機構而僅靠分散式賬本就可以實現。
區塊鏈的革新之處
從系統架構看,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全新的信息網路架構,打開了傳統中心化系統的圍牆,各節點既可以是客戶端,也可以是伺服器端。這使得C端客戶的自主掌控能力及其在系統中的話語權得到極大的增強。
從會計學角度看,它是一種全新的分散式賬本技術(DLT),採用了全新的記賬方法:每個人都可以參加,所有參與者共有、共享賬本信息,都能檢測、驗證賬本信息。與傳統賬本技術相比,DLT賬本技術的優勢在於不易偽造,難以篡改,開放透明,且可追溯,容易審計不僅能保障多方賬本一致,還能自動實時完成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從技術可行性看,瞬時的資產負債表編製或將成為可能。
從賬戶角度看,它是全新的賬戶體系,傳統上我們所有的金融業務都是圍繞著銀行的賬戶開展的,而現在私鑰本地生成,非常隱秘,從中導出公鑰,再變換出錢包地址,自己給自己開賬戶,不需要中介,賬戶體系發生了變革,這在金融史上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變化。
從資產交易角度看,它是一種全新的價值交換技術,基於這一技術,我們可以創造一種全新的金融市場模式:作為信任機器,資產交易可以去中介化。
從組織行為學角度看,它使有效的分散式協同作業真正成為可能:沒有董事會,沒有公司章程,沒有森嚴的上下級制度,沒有中心化的管理者,大家共建共享,這是經濟活動組織形式的變革。
從經濟學角度看,它開創了一種新型的演算法經濟模式,以去中介化、開放為特徵,強調和尊重市場交易的自願原則,發揮市場價格的激勵協調機制,兼具計劃和市場兩種機制的優點,是一種更加接近市場的經濟模式。
區塊鏈的不足
一是性能問題。區塊鏈技術的理念之一是分散式共享,但假設近萬個節點都要共享數據的時候,速度自然就慢下來,效率不高。目前比特幣的成交至少要等10分鐘,有時候要等1個小時以上,這是許多人不能容忍的。
二是隱私保護。比特幣的整個賬本是公開的,隱私保護成為了區塊鏈技術的一個研究熱點,一些解決方案已經出現,比如採用零知識證明、同態加密等技術手段。
三是安全問題。目前智能合約還處於初級階段,一旦有漏洞就會被人攻擊,可能出現重大的風險,其安全性需要在技術上進一步改進,形式化驗證是一個可能的解決思路。私鑰的安全保護更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四是治理缺失。當社區面臨重大決策事件時,如何讓社區參與進來,以某種機制形成社區意見,最終在區塊鏈上表達出來。
五是互操作性問題。區塊鏈作為新一代價值互聯網並沒有通用的協議,目前都還是社區自組織模式,跨鏈互操作沒有統一的規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應用創新。
區塊鏈技術發展方向
共識協議是區塊鏈的關鍵技術,其核心指標包括共識協議的強壯性、高效性及安全性。目前看,共識協議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實現安全性與高效性的平衡。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大概有幾種提高效能的思路:一是新型共識協議;二是新型數據結構;三是不改變共識協議的系統改進;四是硬體和算力的改進;五是分層分片技術。
現在有各種鏈:公鏈、聯盟鏈和私有鏈。當不同機構之間業務發生交互時,不同的鏈與鏈之間怎麼交互,會成為很大的問題。跨鏈技術是下一步區塊鏈技術發展的重點。
區塊鏈本身即是一種天然投票系統,此前,許多國家的監管部門傾向於將初始代幣發行(ICO)的代幣界定為證券。為此,證券型代幣的區塊鏈系統需要考慮如何將監管部門提出的合規要求內嵌於系統,總體思路是在技術上設置監管介面,改造公有鏈,建立監管聯盟鏈,為監管者提供客戶識別、反洗錢、反恐融資、項目盡調、風險評級、信息披露、風險監測等監管功能。
區塊鏈使自主身份成為可能。它本身可以作為去中心化公鑰基礎設施(PKI)來使得公鑰體系更有用和更安全。
區塊鏈技術創造了一種全新的隱私保護模式:用戶無需讓渡數據權利,個人數據自主可控。例如,用戶自主產生本地公私鑰,通過公鑰計算髮布有效的錢包地址,來隔斷錢包地址和錢包持有人真實身份的關聯,並通過控制私鑰在區塊鏈網路自主完成交易。
數字錢包方面,目前數字錢包都在嘗試從單純的錢包服務轉向數字資產生態入口,希望藉此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發展更豐富的資產管理服務,主要有資產管理、資產交易、信息聚合、DApp分發等方向。隨著數字資產產業的不斷發展,生態的不斷完善,數字錢包的場景功能將會越來越重要。其未來發展重點有三個方面:一是保證錢包服務的安全、開放和便捷;二是圍繞資產增值需求,搭建數字資產管理平台,為用戶提供豐富的金融產品,提高用戶轉化率;三是打通數字資產與現實世界的連接,豐富數字資產應用場景,構建數字資產生態。
建立在智能合約之上的自組織商業應用,有助於提升區塊鏈技術的價值,使可編程經濟模式的適用範圍和領域不斷擴大。關於智能合約的應用,一方面需要從技術層面保障其安全性;另一方面需要從法律層面明確其合規性。由於智能合約具備天然的確定性,不具有普通合同的靈活性和可選擇性,因此在特定場景中,需要建立允許代碼暫停或終止執行的干預機制。
在與其他科技的融合上,常說的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技術等,實質上均是「演算法+數據」的體現,相互之間的融合也是必然。例如,在資產證券化的場景中,需要對底層資產的信息進行持續的披露,同時還需要實現大規模分散式文件存儲。區塊鏈技術可以通過交易簽名、共識演算法和跨鏈技術,保證各交易相關方分散式賬本的一致性,從而在保障交易背景真實性的基礎上,自動實時完成信息披露,從而實現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大大提高可交易產品的信用等級,又大幅降低成本。將區塊鏈技術與分散式文件系統、大數據分析、雲計算、人工智慧等進行融合是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加密貨幣與第三方支付的差異
支付寶的數據傳輸過程加了密,並不代表它就是加密貨幣。兩者的賬戶體系有根本的區別,如果將支付寶的技術比擬為4G,通過加密貨幣的支付更像是5G。
在金融普惠性上,目前的支付體系是多層次賬戶系統,以及對應的信息傳輸專用通道,成本耗費巨大,尤其是跨國支付,導致金融服務費用和門檻高企,金融發展嚴重不平衡,損害金融普惠。同時,支付機構實際掌控了用戶的支付過程,其封閉體系和商業競爭,有可能限制和影響用戶自主選擇權。而通過加密貨幣的支付,省去了「鋪路架橋」的費用,不受傳統賬戶體系和封閉專網限制,直接復用現有的互聯網基礎設施,任何能連接互聯網的人皆可參與,任何參與方都具有技術上的對等性。
在用戶隱私保護上,第三方支付屬於傳統中心模式,個人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數據,中心節點很容易濫用用戶數據,且容易成為被攻擊的目標,一旦爆發風險,對個人和平台的危害巨大,Facebook就曾發生過5000萬用戶數據泄露事件。但是區塊鏈技術,創造了一種全新的不依賴中心、多方共享環境下、基於密碼學、用戶自主可控的隱私保護新模式,數據不單點存儲於第三方機構,用戶自主可控地對個人數據匿名化,無需讓渡數據權利。也就是說,數據向哪些人透明、透明程度、是否可被追蹤均由用戶自主掌控。
央行數字貨幣的未來方向
Facebook沒有簡單拷貝比特幣、Ripple幣,也沒有簡單模仿支付寶,而是推出了全新理念的Libra,說明真正代表未來技術發展方向的數字貨幣很可能是既要吸收借鑒先進成熟的數字貨幣技術,又要把傳統貨幣長期演進中的合理內涵繼承下來。
我認為央行加密貨幣(CBCC)是央行數字貨幣研發的重要方向之一,我國央行的研究起點也就是CBCC。過去十年,數字技術在支付、清算和結算方面出現了重要的新發展。加密貨幣代表了這一波大潮的前沿。
中國法定數字貨幣的原型構思,可以從筆者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看到,文中提到我們需充分吸收借鑒國際上先進成熟的知識和經驗,深入剖析數字貨幣的核心技術。一方面,從理論入手,梳理國內外學術界對密碼貨幣的研究成果,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從現實入手,對運營中的各類典型電子與數字貨幣系統進行深入分析,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的基礎原型。
目前各國開展的央行數字貨幣試驗,比如加拿大央行Jasper項目、新加坡金管局Ubin項目、歐洲中央銀行和日本中央銀行Stella項目等,大都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加密數字貨幣試驗,但還停留在批發(機構端)應用場景。這是因為中央銀行一向被認為不擅長零售端業務,有種擔憂是當數字貨幣向社會公眾發行流通時,中央銀行可能會面臨極大的服務壓力和成本。
我們的數字貨幣原型系統探索了區塊鏈的應用,但並不完全依賴該技術。在設計上,它利用分散式賬本不可篡改、不可偽造的特性,構建了一個基於區塊鏈的CBCC確權賬本,對外通過互聯網提供查詢服務,相當於網路「驗鈔機」。這種設計一方面將核心的發行登記賬本對外界進行隔離和保護,同時利用分散式賬本的優勢,提高確權查詢系統和數據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另一方面,交易處理仍由採用傳統分散式架構的發行登記系統來完成,分散式賬本僅用於對外提供查詢訪問。交易處理子系統和確權查詢子系統分離並採用不同的技術路線,可以有效規避現有分散式賬本在交易處理上的性能瓶頸。
同時,原型系統還採用了「總/分雙層賬本結構」,既減輕了中央銀行壓力,又保障中央銀行的全局掌控能力。
目前來看,學術界的熱點大多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央行加密貨幣的研究。
Libra與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對比
兩者雖然均採用加密貨幣技術,技術路線有相似之處。但在發行方、技術平台、可追溯性、匿名性、與銀行賬戶耦合程度、是否支持資產發行等方面存在差異。
從貨幣層次看,央行貨幣是M0層次,銀行存款等傳統信用貨幣在M1和M2層次,而Libra則是在更高的貨幣層次。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M0與M2的比值約為4%。與數字M0相比,數字M1、M2……Mn更具想像空間。
從創新角度看,各國央行數字貨幣試驗基本上是比較秘密的「曼哈頓」工程,這種方式未必符合現代開源開放社區的發展需求。
而Libra項目的代碼按照Apache2.0標準開源,任何人都可以按照開源協議標準來查看、複製、部署Libra的底層源代碼,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提交對開源代碼的修改建議,一旦Libra協會批准,該修改就會被納入生產系統。按照開源社區十年來的運作經驗,這種開放和眾智的方式,充分體現了絕大多數參與者的利益,保證項目的凝聚力,促其快速發展壯大,同時也充分促進了技術系統與市場需求的匹配融合,最終培育出一個技術先進、市場認可的數字貨幣生態。
任何數字貨幣均要接受市場的考驗和競爭。
資料來源: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91114/33310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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