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F30週年紀念專刊】食品「白鷺」一樣不可原諒啊啊啊
小編要一再重申:食品詐欺事件不等於食品安全!!但是什麼叫做食品詐欺事件呢?像是有油品公司在食用油混了銅葉綠素,當作橄欖油在販售,但依照添加劑量等等是不會造成人體危害,這就是「食品詐欺」,而非「食品安全」事件!
這次邀請到的是 小編在台大食科所的學長,也是業界非常資深的學長,就他過去的經驗來和好食課的粉絲聊聊什麼是「食品詐欺」!
By 好食課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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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間頂新公司因購買摻有銅葉綠素的混油,負責人高振利判刑12年定讞,頂新屏東廠廠長曾啟明及課長陳聰筆等人於2017年遭屏東地院依詐欺罪判刑6個月至2年不等,頂新則遭罰800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7億9,947萬餘元。
但在2019年6月,二審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頂新並不是明知原料油有問題仍購買,雖產品有危害人體之虞,但不構成犯罪,大翻盤改判被告全無罪、免罰確定。👉http://bit.ly/2NWZN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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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政策:人人好「食」在,吃得安心,免於恐懼 】
2011年,塑化劑事件。
2013年,毒澱粉事件。
2013年,銅葉綠素油品事件。
2014年,鼎王麻辣鍋事件。
2014年,黑心油事件。
2014年,消基會公佈的十大消費新聞,其年度代表字是「黑」。
這幾年來,台灣的消費者始終無法在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食」得到保障。
由於檢察官舉證不足,以及現行食安法規未針對「不宜供人食用」的食品分類做規範,最近彰化地方法院針對頂新案作出的無罪判決,更是讓全體消費者感到無奈、失望,只好自行發起到量販店Costco的「秒買秒退」自力救濟運動。
雖然前幾年的食安風暴,已經讓立法院提高針對黑心業者的罰則:
製造的黑心食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致危害人體健康、致重傷、致人於死的業者,罰則從「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罰金」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罰金」。
不過,提高罰則固然有嚇阻效果,但為什麼還是無法懲罰到黑心商人呢?
因為這是講求「信任」的民主社會,提高罰則並不是真的治本的方式。此外,台灣食安法的修正在執政黨的主導下,除了不斷提高罰則,並未真正落實源頭管理跟流程監控,總是淪為政府打發人民的修法策略。
因此規範食品安全的法規中,要怎麼讓人民吃得安心,我主張:
① 明確規定「不宜供人食用」的分類,強制規定「食品身份標準」
不能吃的東西,就是不能吃,讓業者有明確的依循標準很重要。由於此事問題油品爭議為「科學證據是否以證明對人體有害」,對於「不會危及健康」的問題食品,我國獨缺歐美食安法明文規定的「不宜供人食用」的管制依據,因此無法以食安管制並要求廠商下架。
② 加強食品原料控管
此次法院判決也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可議之處,亦即「只管成品、不管原料」。例如原料若有重金屬,成品卻沒有,就拿廠商沒轍。
③ 稽查食品安全衛生人員「人力」問題
這問題是較少人討論的,但我認為也應該積極檢討,即稽查食品安全的衛生人員的「人力」問題。法規制定或修正後,真正要「依法行政」的是中央與地方機關的執法人員,如果因為人力不足而使得法律無法落實,那我們真的很難自稱是「法治國家」。人員如果不足,就該補足,不只是為了消費者的食安,也要保障這些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勞動權益。
④ 設立獨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綜觀整個政府放在食安政策上的預算人力根本不足,主事的食藥署僅為一個三級單位,難以發揮跨部會整合的功能,民進黨過去曾提案設立獨立的食安委員會,直屬行政院,但執政黨並不支持,僅用一個任務編組型態的食安辦公室來搪塞。
這次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同時也是台大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吳焜裕建議,衛衛福部食藥署專業不夠,應效法歐盟建立第三方客觀、獨立單位「食品安全局」。
我也理解包括製作食品在內的科技日新月異,所以立法委員們更應該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讓法規跟得上時代。但眼看人民失去對於國家檢驗的信任,在分工複雜的現代社會中,不可能每個人的家裡都有一個實驗室,自行檢驗食品的成份。所以,如何重新建立食品檢驗的信任,如何確保從原料到產品的安全,當是我們此時該積極思考的問題。
我知道有很多朋友都是外食族,大家平常上班已經很辛苦了,如果每天買午餐、晚餐的時候,還要考慮哪些能吃、哪些不能吃,這都是額外的負擔啊!執政立法一起來制定國家法律來保護全國人民
上述一切有效的修法恐怕還是得靠新國會後,讓執政與立法一起來制定國家法律保護全國人民,工作上的事情,我可能無法直接協助大家,但保障食安的任務,就交給我吧。
參考資料:
蘋中信:嚴刑峻罰解決不了食安問題(劉靜怡)
http://goo.gl/CiqzPn
毒物專家吳焜裕 批食藥署專業不足
http://goo.gl/c3dtjY
新聞眼/台灣食安法 只看成品、不問原料
http://udn.com/news/story/7600/134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