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配偶死亡 遺產分配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小知識時間
👉🏻長孫多一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父親想將母親 #遺產 一半分配給兒子及長孫,另外一半由兩個女兒均分,而此舉使兩個女兒不滿,但長孫實際上真的可以 #直接繼承 奶奶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依民法規定,有 #遺產繼承權 的人, 順位分別是 :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在這個案例當中就是兒子,孫子並不在繼承順位當中。
不過有個情形孫子是可以去繼承遺產的,假如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兒子在繼承遺產前已經過世或是喪失繼承權,就會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長孫來 #代位繼承。
提到配偶遺產問題,有個小細節大家通常會不小心忽略甚至不知道原來有這樣的規定,在配偶過世後,剩下的一方其實可以在遺產分配之前先進行 #剩餘財產分配,為什麼呢?
#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 後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而 #關係消滅 有幾個狀況: #配偶死亡、 #離婚、 #改定其他財產制,通常大家知道離婚後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卻沒注意到其實配偶死亡也是關係消滅的一種。
假設妻子遺產有120萬,丈夫並未有任何財產,兩人加總平均後,丈夫可以從妻子遺產中先取得6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剩餘的60萬元會再由丈夫、兒子及兩個女兒來均分,因此一個人可分得15萬元,而加上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丈夫總共會得到75萬元。
不過,丈夫其實可以跳過這項步驟,直接選擇進行遺產分配,就會是遺產120萬元平分成四份,一個人可以得到30萬元。
而案例中的父親是希望把一半給兒子及長孫,一半給兩個女兒,自己不想繼承,因此專家也建議這位父親直接進行 #遺產分配 即可,因為進行分配後,父親可以與兒子各分得四分之一,之後這名父親再將得到的遺產 #贈與 給長孫即可,如此一來就與原本設想的情況一樣。
很多時候談到錢,就連家人間也都會 #斤斤計較,尤其是在遺產分配的時候,無論是現實或是電視劇,我們都可以看到很多家庭因此 #關係生變,像這個案例中,因為遺產問題結果導致女兒與父親間的矛盾及不諒解,但一切其實並不需要如此 #情緒化,大家好好談一談,來決定彼此認為最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假如真的談不攏,找尋專家來給予建議其實也是個好方法,如同這個案例,經專家建議後,父親也完成理想的分配模式,兩個女兒分得的遺產其實也沒有吃虧,這樣 #雙贏 的情況才是我們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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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 遺產分配 在 [新聞] 沒生小孩、老公走了她發現慘了!房子竟要-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游智文
3.完整新聞標題:
沒生小孩、老公走了她發現慘了!房子竟要和小叔分
4.完整新聞內文:
現代許多夫妻選擇不生小孩,寧可養毛小孩,專家表示,如果決定這樣做,最好做好遺
產規畫,否則意外來臨,存活的另一半就慘了,夫妻共同打拼的遺產,恐怕得和「別人」
分配遺產。
最近就有一案例。一對同為50多歲夫妻,先生因癌症入院多時,太太悉心照顧,原沒多想
,但近日病情急轉直下,眼見時日不多,先生交代後事遺產,並請太太向地政士詢問如何
辦理。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正常情況下,就是等丈夫過世後,由太太和小孩共同
繼承現有房子。但一問之下,二人並沒有小孩,而且先生的父母也過世了。這一來,他也
緊張了。
因為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順序為第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第二、父母,第三、兄弟姊妹,第四則為祖父母。
二人沒有小孩,先生父母也走了,那麼房子一部分繼承權將落到第三順位,也就是先生的
兄弟姐妹,先生只有一位弟弟,等於先生走了之後,房子將由太太和小叔共同繼承,如果
小叔想處分,太太恐怕得拿錢買回,甚至無法再住。
為此鄭文在不說二話,火速辦理房子夫妻贈與,最後搶在先生往生之前,完成房子過戶,
順利保住房子。
鄭文在表示,時下很多人崇尚頂客族,不生小孩,但人有生老病死,當意外或是死亡來臨
時,萬一來不及規畫,存活的配偶就慘了,夫妻共同打拼的遺產,恐怕得和「別人」分配
遺產。
他表示,趁著年輕時,趕快生個寶寶幫自己未來的遺產進行一場完整的保衛戰,一來增產
報國,二來避免肥水落入外人田,是最實際的好辦法。
另外,透過夫妻贈與將彼此的財產做適當的移轉也行。依照目前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夫妻
之間財產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土地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贈與,只要繳納贈與契
稅即可。
https://uc.udn.com.tw/photo/2023/09/16/realtime/25187286.jpg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43739
6.備註:
再不生,小心房產被兄弟姐妹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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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65.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4946978.A.325.html
所以此一房產會被課徵遺產稅,但在民事上不是遺產,不用跟其他繼承人分。
1148-1條指的是繼承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並不是指繼承人彼此間。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第1項,是行政機關基於課稅目的而制定,不是用這規定為民事遺產認定的方法。
配偶拿1/2而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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