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熱文【另一半的長輩會真心疼我嗎? 鄧惠文:這樣做,姻親也能像一家人】
精神科醫師鄧惠文談到,夫妻關係的經營,很難擺脫原生家庭的影響。如果另一半來自令人羨慕的快樂家庭,而自己卻有個不愉快的成長經驗,通常人們嘴上都說能夠為配偶喜悅,但是內心仍常籠罩在自卑、嫉妒、不安的陰影下…
一種情況是,當太太來自情感資源不足的家庭,嫁進家人感情很好的先生家,常常不得不小心眼、覺得自己終究是個外人,而先生也不懂太太為什麼那麼「愛計較」,老是在抱怨婆婆偏心,或是誰說錯什麼話傷到她?究竟該怎麼辦?⬇️⬇️⬇️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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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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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有共識,防堵騷擾更有力💪』
・跟蹤騷擾無所不在
日前,一位屏東的曾姓女子自二月起遭到黃姓男子跟蹤,她 #數度向警方申請保護令均因不符申請資格而被退回。本月8 日,黃男利用曾女下班騎車時,尾隨製造車禍致曾女當場昏迷,強擄上車。警方於次日才在一處空屋發現曾女,但早已喪失生命跡象。這樣的悲劇讓人害怕,我想起了上月底,就在新竹火車站發生了一起高中學生險遭性侵案件。雖然該名同學機智脫身,沒有造成更大危難,但這也提醒了我們,#跟蹤狂 與 #騷擾者 就在你我周邊,但現行法規仍無法有力遏止。
・立法與執行面仍有認知落差,立法進度延宕
現行法令規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身份,僅及於僅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有或曾有之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黃男的行為雖是社會多數人所認定之騷擾,但警方也僅能就掌握的有限事實予以告誡,無法以專法規範。現在,包含內政部提出的《#糾纏防制犯罪法》草案、朝野立委的15種《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仍在立法過程當中,最主要的難題仍是在如何界定「跟蹤」、「性侵害與性騷擾差異」以及「#糾纏」等行為,立法面與執行面之間仍存有認知落差,以致立法進度緩慢。
・先有社會共識,才能更有效防堵騷擾
法規構成要件的討論,固然需要時間,但我認為,整體社會對於騷擾防治的意識應該先有足夠討論,才能促成更完善的立法。目前騷擾的態樣大多來自於感情糾紛、社會邊緣人士缺乏宣洩管道以及不當的人際互動觀念等。每一種動機,都直接連結到對於社會生活的不恰當理解或不適應,從社福單位、治安機關到公共安全的防護網,更應該層層把關,把騷擾防治措施從社區下放到任何一個人可及之處,才有辦法促成更高層級的公權力行動!
不曉得各位對於防範騷擾有什麼看法呢?您支持《糾纏防制犯罪法》立法嗎?歡迎加入臉書社團 🤡新竹同學慧 一起來討論!
#跟蹤狂 #騷擾者 #糾纏 #受害者 #女性
配偶是姻親嗎 在 單程旅行社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你知道台灣器官捐贈的比例,
在每一百萬人中竟然只有10個人而已嗎?
現在需求量最大的腎臟,
目前還有9千多人,在苦苦等待。
今天就來和大家分享,
究竟要進行器官捐贈有哪些條件?
又是什麼原因導致台灣的器捐率偏低呢?
補充資訊:
影片中 1:37 處,受捐贈者需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不過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2項針對「肝臟」有開放到姻親(需成年)。
感謝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協助補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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