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請醫事司石崇良司長、照護司蔡淑鳳司長等長官到我辦公室討論 #護理執業範疇 與 #醫療輔助行為,也就是大家非常期待的《護理人員法》修法‼
各位護理同仁在執行業務時,一定都曾受限於護理人員法第24條「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像是在執行三管(氣切、鼻胃、留置尿管)更換、抽痰、導尿、換藥、血糖測量等照護行為時,#都需要先獲得醫囑才可以執行,否則都涉及違法執業。
然而實際上的情況是,許多「醫療輔助行為」護理人員早已在執行,#且都是護理人員具有專業能力判斷的項目。很明顯的,護理人員法第24條「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規範,#不僅影響到護理的專業獨立性,也無法滿足在高齡化社會趨勢下,病患的整體性及連續性照護。
📌📌 是故我們傾向於「鬆綁醫療輔助行為範疇、界定醫療行為定義」,把非涉及醫師須親自執行的醫療行為,以及無高度危險性的醫療業務,#都認定為護理行為,得開放給護理人員獨立執行。
例如第24條護理人員業務提及的「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與「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應該去除掉「健康問題」和「預防保健」,保留「護理評估」和「護理措施」就好;並新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護理業務」。
另外,#醫事司也應該重新檢討90年公告的醫療輔助行為範圍,避免居家護理師在執行抽痰、測血糖等照護行為時,竟有違法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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