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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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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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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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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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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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uber不在新法放寬的範圍喔
舊法時期的函釋
來源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97&Page=8258&Index=0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舊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銓華參字第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
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
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
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
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
許。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
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
職業者。」第53 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
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
。」第54 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 年審驗一次
,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 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
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交通部100 年10 月17 日交路字第
1000052988 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
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
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
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 條
第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法條:
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新法第15條
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
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5項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下略)
分析如下:
要「職業駕照」的都算新舊法的「業務」,所以不行喔
新法第15條第2項但書所稱的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指的應該是「領證職業」或「業務」以外的「工作」且不具經常性
以外送平台外送人員為例
銓敘部109年1月8日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電子郵件意旨
外送人員偶一為之可以但如具經常性、持續性仍然不可以
兩相對照可知
外送人員不必「職業駕照」是屬於「業務」以外之工作,會加上是否具「經常性」判斷
而領證職業、業務性質的不必再判斷是否具「經常性」,偶一為之也是禁止
※ 引述《Z9dada (大大)》之銘言:
: ※ 引述《dovewhite (小艾)》之銘言:
: : 這樣算兼差嗎?
: : 還是這個其實是違反服務法的?
: 請問版友 薪水實在不高想說能不能兼一下工作
: 搜到以前規定 還有銓敘部108 110函都說不行
: 但是最近公務員服務法有修正?
: 銓敘部是說
: 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
: 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
: 我覺得我開車技術還不錯也算才藝
: 幫助沒有車或不方便的人開車應該也算社會公益
: 下班偶爾再去開也不妨礙本職
: 請問這樣可以考職業駕照跟兼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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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6.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62419253.A.E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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