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親大家好。
歐盟版權指令(EUCD)。
儘管對於大部分的閱聽人而言,消息源自世界遙遠的那一端又太過遠離生活日常,沒有辦法切身感受其未來可能伴隨的不便,就像是個與自己無關、茶餘飯後聊天的話題,實際上透過網路,這段距離並沒有你們所想的這麼遙遠。
更直白地說,對於世界上許許多多的網路媒體創作者,及賴以為生的人而言,《歐盟著作權指令第 13 條》可以說是一顆隨侍在側的未爆彈 ── 短視、缺乏全盤考量、直接扼殺了創意工作者揮灑的權利、甚至是斷了生路。
梗圖(meme)、網路影片、實況,這些無意中已充斥了你生活的精神食糧,你可知道有種可能性是一夕之間風雲變色、這些內容轉眼大量減少,甚至被迫全面消失?
假使不清楚這股威脅從何而來也沒有概念,
身為閱聽者,
或許你該了解其背景,以及對你最直接的影響;
若你靠這行吃飯,
我甚至認為這是一種義務。
畢竟,我想沒有工作者樂見飯碗突然就被人砸了、再上來哭天喊地大叫自己死得不明不白吧?
下面轉載個人覺得實用的相關文章:
《如果歐洲網友從此不能上Youtube,這世界會怎樣?》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8009913.A.4FB.html
儘管主旨圍繞在 YouTube,很多東西還是共通的。
"這就是「避風港原則」的作用:當他人投稿的內容設計侵權時,只要迅速響應版權法的刪除要求,便不需要負連帶責任。
說的更明白些,如果我從B站下載了某個視頻後給機核投稿,那麼當UP主聯繫機核,他們刪除我的盜版後,機核本身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了。
類似的,Youtube也有相依的措施,當版權法提出版權舉報後,只要Youtube迅速刪除了內容,把侵權視頻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給版權方後,Youtube本身就沒有任何連帶責任了。
然而,Article 13取消了「避風港原則」,轉而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侵權的責任。即:如果我又抄了誰的文章,而老白又一時眼花給我過了。那麼對不起,機核恐怕要多一場官司了。"
"「一般來說」電影公司往往也會和這些UP主建立一個良好的關係,「一般來說」版權持有方也不會起訴這些UP主。
類似的,遊戲也有「版權」的說法,無論是實況還是過場動畫自然也都收到版權法的保護,「一般來說」遊戲製作方也不會控告那些遊戲UP主。
但是嘛...這種案子偶爾還是會有的...例如谷阿莫本人就被版權法又水整合起訴,而PewDiePie的視頻也因為他在直播中不慎說出「Nigga」被《看火人》的團隊提起版權投訴。
在現有版權法框架下,這兩個事件只需要版權法向Youtube申請刪除內容,再單獨和UP主打官司就可以了,對平台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影響。然而,如果「避風港原則」真的被Article 13取消,Youtube公司就得和谷阿莫一同坐上被告席。
雖然對普通UP主來說,這類案子十分罕見,但是對大平台來說,這種訴訟絕對不可避免。
沒錯,用梗圖也算侵權。"
"最後,隨著Youtube,ins,Facebook等公司和無數UP主的宣傳,(目前最大的UP主仍然是PewDiePie嘛)歐盟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這項新法案的連帶損失好像有些太高了。
這次「版權法鬧劇」反映了一個很殘酷的現實:歐洲的互聯網產業,已經缺乏到想要立法都缺乏能夠諮詢的從業者了(刨掉其實是買鞋的Zalando,歐洲最大的互聯網公司Spotify也才Amazon的五十分之一)。
這就是失敗的版權法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不但無法保護著作權所有人,還極大的打擊了後來者創造新內容的動力,甚至無法為任何人帶來經濟利益。"
避風港原則 在 實況主中途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各位鄉親大家好。
歐盟版權指令(EUCD)。
儘管對於大部分的閱聽人而言,消息源自世界遙遠的那一端又太過遠離生活日常,沒有辦法切身感受其未來可能伴隨的不便,就像是個與自己無關、茶餘飯後聊天的話題,實際上透過網路,這段距離並沒有你們所想的這麼遙遠。
更直白地說,對於世界上許許多多的網路媒體創作者,及賴以為生的人而言,《歐盟著作權指令第 13 條》可以說是一顆隨侍在側的未爆彈 ── 短視、缺乏全盤考量、直接扼殺了創意工作者揮灑的權利、甚至是斷了生路。
梗圖(meme)、網路影片、實況,這些無意中已充斥了你生活的精神食糧,你可知道有種可能性是一夕之間風雲變色、這些內容轉眼大量減少,甚至被迫全面消失?
假使不清楚這股威脅從何而來也沒有概念,
身為閱聽者,
或許你該了解其背景,以及對你最直接的影響;
若你靠這行吃飯,
我甚至認為這是一種義務。
畢竟,我想沒有工作者樂見飯碗突然就被人砸了、再上來哭天喊地大叫自己死得不明不白吧?
下面轉載個人覺得實用的相關文章:
《如果歐洲網友從此不能上Youtube,這世界會怎樣?》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8009913.A.4FB.html
儘管主旨圍繞在 YouTube,很多東西還是共通的。
"這就是「避風港原則」的作用:當他人投稿的內容設計侵權時,只要迅速響應版權法的刪除要求,便不需要負連帶責任。
說的更明白些,如果我從B站下載了某個視頻後給機核投稿,那麼當UP主聯繫機核,他們刪除我的盜版後,機核本身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了。
類似的,Youtube也有相依的措施,當版權法提出版權舉報後,只要Youtube迅速刪除了內容,把侵權視頻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給版權方後,Youtube本身就沒有任何連帶責任了。
然而,Article 13取消了「避風港原則」,轉而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侵權的責任。即:如果我又抄了誰的文章,而老白又一時眼花給我過了。那麼對不起,機核恐怕要多一場官司了。"
"「一般來說」電影公司往往也會和這些UP主建立一個良好的關係,「一般來說」版權持有方也不會起訴這些UP主。
類似的,遊戲也有「版權」的說法,無論是實況還是過場動畫自然也都收到版權法的保護,「一般來說」遊戲製作方也不會控告那些遊戲UP主。
但是嘛...這種案子偶爾還是會有的...例如谷阿莫本人就被版權法又水整合起訴,而PewDiePie的視頻也因為他在直播中不慎說出「Nigga」被《看火人》的團隊提起版權投訴。
在現有版權法框架下,這兩個事件只需要版權法向Youtube申請刪除內容,再單獨和UP主打官司就可以了,對平台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影響。然而,如果「避風港原則」真的被Article 13取消,Youtube公司就得和谷阿莫一同坐上被告席。
雖然對普通UP主來說,這類案子十分罕見,但是對大平台來說,這種訴訟絕對不可避免。
沒錯,用梗圖也算侵權。"
"最後,隨著Youtube,ins,Facebook等公司和無數UP主的宣傳,(目前最大的UP主仍然是PewDiePie嘛)歐盟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這項新法案的連帶損失好像有些太高了。
這次「版權法鬧劇」反映了一個很殘酷的現實:歐洲的互聯網產業,已經缺乏到想要立法都缺乏能夠諮詢的從業者了(刨掉其實是買鞋的Zalando,歐洲最大的互聯網公司Spotify也才Amazon的五十分之一)。
這就是失敗的版權法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不但無法保護著作權所有人,還極大的打擊了後來者創造新內容的動力,甚至無法為任何人帶來經濟利益。"
避風港原則 在 實況主中途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各位鄉親大家好。
歐盟版權指令(EUCD)。
儘管對於大部分的閱聽人而言,消息源自世界遙遠的那一端又太過遠離生活日常,沒有辦法切身感受其未來可能伴隨的不便,就像是個與自己無關、茶餘飯後聊天的話題,實際上透過網路,這段距離並沒有你們所想的這麼遙遠。
更直白地說,對於世界上許許多多的網路媒體創作者,及賴以為生的人而言,《歐盟著作權指令第 13 條》可以說是一顆隨侍在側的未爆彈 ── 短視、缺乏全盤考量、直接扼殺了創意工作者揮灑的權利、甚至是斷了生路。
梗圖(meme)、網路影片、實況,這些無意中已充斥了你生活的精神食糧,你可知道有種可能性是一夕之間風雲變色、這些內容轉眼大量減少,甚至被迫全面消失?
假使不清楚這股威脅從何而來也沒有概念,
身為閱聽者,
或許你該了解其背景,以及對你最直接的影響;
若你靠這行吃飯,
我甚至認為這是一種義務。
畢竟,我想沒有工作者樂見飯碗突然就被人砸了、再上來哭天喊地大叫自己死得不明不白吧?
下面轉載個人覺得實用的相關文章:
《如果歐洲網友從此不能上Youtube,這世界會怎樣?》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8009913.A.4FB.html
儘管主旨圍繞在 YouTube,很多東西還是共通的。
"這就是「避風港原則」的作用:當他人投稿的內容設計侵權時,只要迅速響應版權法的刪除要求,便不需要負連帶責任。
說的更明白些,如果我從B站下載了某個視頻後給機核投稿,那麼當UP主聯繫機核,他們刪除我的盜版後,機核本身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了。
類似的,Youtube也有相依的措施,當版權法提出版權舉報後,只要Youtube迅速刪除了內容,把侵權視頻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給版權方後,Youtube本身就沒有任何連帶責任了。
然而,Article 13取消了「避風港原則」,轉而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侵權的責任。即:如果我又抄了誰的文章,而老白又一時眼花給我過了。那麼對不起,機核恐怕要多一場官司了。"
"「一般來說」電影公司往往也會和這些UP主建立一個良好的關係,「一般來說」版權持有方也不會起訴這些UP主。
類似的,遊戲也有「版權」的說法,無論是實況還是過場動畫自然也都收到版權法的保護,「一般來說」遊戲製作方也不會控告那些遊戲UP主。
但是嘛...這種案子偶爾還是會有的...例如谷阿莫本人就被版權法又水整合起訴,而PewDiePie的視頻也因為他在直播中不慎說出「Nigga」被《看火人》的團隊提起版權投訴。
在現有版權法框架下,這兩個事件只需要版權法向Youtube申請刪除內容,再單獨和UP主打官司就可以了,對平台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影響。然而,如果「避風港原則」真的被Article 13取消,Youtube公司就得和谷阿莫一同坐上被告席。
雖然對普通UP主來說,這類案子十分罕見,但是對大平台來說,這種訴訟絕對不可避免。
沒錯,用梗圖也算侵權。"
"最後,隨著Youtube,ins,Facebook等公司和無數UP主的宣傳,(目前最大的UP主仍然是PewDiePie嘛)歐盟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這項新法案的連帶損失好像有些太高了。
這次「版權法鬧劇」反映了一個很殘酷的現實:歐洲的互聯網產業,已經缺乏到想要立法都缺乏能夠諮詢的從業者了(刨掉其實是買鞋的Zalando,歐洲最大的互聯網公司Spotify也才Amazon的五十分之一)。
這就是失敗的版權法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不但無法保護著作權所有人,還極大的打擊了後來者創造新內容的動力,甚至無法為任何人帶來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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