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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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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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劉宗德 教授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之最新判決,援引豐富之本國與外國文獻,詳細評析行政處分連續處罰時第一次處分之拘束力範圍難題,亦即法院是否須受第一次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所拘束之重要實務問題。
民商法欄位部分,#葉新民 教授針對物之所有人受不法侵害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之難題,撰文評析最高法院判決;#姚志明 教授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援引豐富德國文獻再訪附隨義務之內涵範圍及違反效果,釐清此一在我國重大民事實務之爭論難題。#吳從周 教授則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程序法,撰文探討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暨違反專屬管轄時最高法院之處理方式。
刑法部分,#許絲捷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實例參考比較法之豐富文獻,分析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在德日繼受之不同特徵上如何區分適用於我國之難題。#張天一 教授則檢視最新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深入檢討新型賭博行為在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未來方向。
在其他欄位,#林臻嫻 法官的「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馬新國 教授的「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裁判時報》
ℹ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為楔/劉宗德 教授
ℹ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葉新民 教授
ℹ附隨義務之違反──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教授
ℹ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 教授
ℹ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許絲捷 教授
ℹ對賭博罪修正草案之檢視與評析──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司律評台】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嫻 法官
【司法論壇】
✒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馬新國 教授
【實務法學】
🔳刑法競合論首須判斷行為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109台上3437)/#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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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想大法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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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大法官一次來3號解釋,是不是很刺激?
靠北一次出三個解釋,心累。
然後一堆人現在說這是蔡英文控制大法官(都當到大法官了薪水只有 1450,慘),我們來研究一下是不是真的,畢竟蔡英文跟大法官中間只隔了一條貴陽街,可能很多人就這樣相信了(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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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能不能控制大法官?
首先,蔡英文不是唐鳳,所以大法官只要穿法袍就好,不用再戴錫箔帽(開玩笑的)。
第二,現在有 15 位大法官,其中馬英九提名佔了「8」位,蔡英文提名佔了「7」位。此外,如果要宣告一個法規範「合憲」或是「違憲」時,按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規定,必須要有 2/3 以上的大法官出席,出席大法官的 2/3 以上同意。
也就是說,如果要宣告一個「法律」違憲與否,如果有 15 位大法官出席,必須要有 10 位有相同意見才會過關。
而除非大法官「迴避」,通常大部分的解釋都是有15位大法官一起作成。
10 大於 8 這種國小數學應該不用我教了吧,除非你相信 2+2=5。
所以請大家不要用藍綠的色彩來看待,畢竟越是喜歡把藍綠掛在嘴邊的人,心裡最重視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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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至於誰可以當大法官?
按照規定,有 6 種人可以當。
1⃣️
曾經當法官超過 1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2⃣️
曾經當檢察官超過 1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3⃣️
曾經當律師超過 2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4⃣️
曾經在大學當教授超過 12 年,教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行政法課程,而且有專門著作,另外,還要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5⃣️
曾經在國際法庭擔任法官,或是在學術機構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研究,並且有權威的著作。(可能是這個條件本身就很棒了,所以不需要大家覺得你很棒。)
6⃣️
研究法學,並且有政治經驗,而且大家都覺得你很棒。
不僅如此,就算你符合上面任何一項,也不代表你就是大法官。最重要的事,還要「總統」覺得你很棒,所以他提名你,而且超過半數的立法委員也覺得你很棒,你才能當大法官。
也就是說,想當大法官,不只你自己很棒,也要很多人覺得你真的很棒。
-
⚖️大法官做什麼?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解釋憲法。
如果立法院的法律做不對,甚至違反國家最高的規範,這時就會要叫大法官出來打球。
把大法官叫出來打球以後,他們就要出來當球,啊不是,是跟大家說明:「我們國家最高規範是憲法,任何規則都不可以違反。如果有人認為立法機關所製造的『規則』違憲,大法官就是來決定他有沒有違憲的人!」
-
⚖️大法官大在哪?
(想歪的先去面壁十分鐘)
當然有,因為他是國家憲法的守護者,更是民主的底線。在釋字 185 號解釋中,大法官就已經說過:「我的解釋,我最大,大法官解釋全國上下都要聽!」
可是為什麼大法官可以這麼大?作為國家最高規範的憲法,很抽象又很無聊(不信的話去法學院門口隨便抓一個人來問),單純擺在這邊,除了當神主牌位以外,沒有辦法發揮作什麼作用。這時候,就需要利用大法官解釋,來填滿憲法空虛的部分,讓憲法能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正常發揮。
另外,雖然「民意」在民主國家中是很重要的元素,但他不是「唯一」重要的,萬一「民意」想殺人,想要迫害人權怎麼辦?因為有些事情不能用「民意」來解決,這時候大法官就要負責畫出一條線,來防止民意衝過頭侵害到人民的權利。
(圖片主角為現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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