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與實踐的學術倫理】
近年來若干件原應屬學界內部學術倫理的事件,因媒體大幅報導,探討層面已逾越研究誠信本身,引發社會譁然。當社會引頸期盼學界引導產業發展,社會傾力支持學界深耕發展之際,伴隨而來的是層出不窮的醜聞。類似事件在國際的學術社群似普遍皆然,臺灣亦未倖免。茲援引教育部統計,100年至106年底,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即高達93件,學生部分則有23件,若干事件甚至已構築為大家共同經驗。如何在校園內為師生培養良好的學術倫理涵養,讓所謂學術倫理非僅是理念,而更是學術社群的日常實踐,即為本校常態性舉辦學術倫理工作坊之初衷。
是以,本校教務處、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以及共同教育中心在108年5月18日共同舉辦107-2學期的學術倫理工作坊,邀請中研院分子生物研究所孫以瀚特聘研究員,與本校社會工作學系鄭麗珍教授前來分享。
孫以瀚特聘研究員開場時即詢問在場師生,何以會在週六,理應休息或休閒之際還前來學校聽課?他以哈佛大學和貝爾實驗室等國際知名學術機構為例,說明這些學術不端行為,看似遙不可及,但其實牽連甚廣,超乎想像;學界不少領域已發現面臨研究再現率危機 (replication crisis) 的窘境,導致後續不少研究在誤導的前提下衍生和應用,社會資源浪費,於是學術社群內部出現信任危機,也衝擊社會大眾對學術社群之觀感,特別是研究涉及到生命、身體、隱私等權益。
孫特聘研究員指出,現確實因層出不窮的學術不端,無論是造假 (fabrication)、變造 (falsification),或抄襲 (plagiarism) 等而衍生草木皆兵之感,他建議要看待和處理這些問題,應由各領域依其樣態建立相關的Q&A規範,並且隨時更新。不宜只用現在的標準去衡量過去的論文,也應尊重各領域對學術倫理認知之歧異,尤其在行使調查與處分機制時,雙面刃勢必產生寒蟬效應。他也提醒,這些所謂規範學術界的文字教條,仍應莫忘初衷,畢竟這些規範旨在提出「應然面」,期望透過豎立該規範而精進研究品質,所以並非沒有做到應然面就是錯,許多事情並不是非黑即白,而仍應依個案來審定。所以他語重心長地結語,將心比心,以同樣的標準來審視自己和別人,才能健全整個學術研究氛圍。
下午場次由鄭麗珍教授接棒,她同時亦為本校研發處研究倫理中心主任。她將重點置於社會科學,並向聽眾說明社會科學研究的特性。現在許多報章媒體報導的學術倫理議題,似與特定領域有關,原因可能有多端,例如其研究成果可直接給研究參與者帶來直接益處、與產業有直接關連而可具體評估其貨幣化效益等,於是特定領域的撤稿篇數和比率,異常地高於其他領域。即使如此,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方法和目的等,無一不涉及人際互動與人的參與,所以社會科學可能引發的社會心理層面傷害,未必亞於其他領域,職是之故,社會科學亦應對學術研究倫理保持敏感度。她以其母校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的社會學者Laud Humphreys的名著Tearoom Trade: Impersonal Sex in Public Places (中譯本《茶室交易》) 為例,這本研究著作的發現點破不少對婚姻、家庭和性別的迷思和刻板化標籤,備受學界推崇,但卻因身份、資訊不對等的研究,未徵得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而引發侵犯隱私等爭議。她也列舉許多情境案例,說明研究誠信議題無時無刻影響著學界和社會。
鄭教授以為這些誠信偏差問題,可能與學界所處的社會脈絡有關,包括爭取研究經費的壓力、單打獨鬥的學術生涯、乃至於報喜不報憂、錦上添花的社會氛圍等,所謂的誠信偏差問題自古即有,於今尤烈,於是有更多政府管制介入,草木皆兵的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均惡性循環學界同儕間的猜疑。其結論也呼應上午孫特聘研究員的結語,有些他律的制度已可即時啟動並與時俱進以防範未然,然而自律的倫理涵養仍不可或缺,才能確保學術活動的適宜性及合法性。最後,仍不忘提醒,永遠要回到被研究者的生命經驗和感受,在追求真理、真相的同時才能避免造成傷害,這才是許多學術從業者,特別是社會科學投入研究的初衷,即透過研究來關懷社會和解決社會問題。唯有自律的學術研究氛圍,才能回應社會的期待,讓研究成果真正對社會產生利他及共贏效益。
#NTU #教務處 #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 #共同教育中心
違反學術倫理處分 在 黃治維 台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未來《教師法》修法後,各級學校教評會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分,可以依據其違反教師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尊嚴之情節輕重,給予「終局停聘」、「解聘」、「暫時停聘」等處分,停聘期間將不發給待遇,避免過去有不適任教師遭解聘後,仍繼續支領薪酬的情事再度發生。
違反學術倫理處分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聽說土條點名我單挑?><敬覆黃士修先生>
聽說土條放了一個文章講我,
可能是上次我寫文章笑他,他不高興吧?!
不過我也想問,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只是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而已,
她的辭任聲明書的法律見解,你哪裡不認同,可以討論,
雖然沈冠伶法律很強(比k強一百倍阿!)
雖然土條你是法律素人,法律程度不夠,
但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各自表達自己的見解,
不管土條你的見解多麼荒謬可笑,
我們法律人還是要尊重你的~
可是土條阿,
你竟然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對沈冠伶做出人身攻擊,
你說:「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沈冠伶只不過是法律新納粹的其中一份子罷了」
我想,這個很明顯已經超出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甚至已經有點不理性了,
所以我發一個文酸你一下,
你都可以罵人了,
總不能只准你土條罵人,不准別人笑你吧?
土條第二po我看了,他的論述有幾個問題,
(沒法律專業就是這樣,亂扯是正常的~)
1.土條說:
「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他的意思是說我上次找的判決只是個案,
這個我同意,不過我也要問你,
你找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嗎?
你找得到
法院認定教育部沒有裁量空間只有聘任義務的判決嗎?
(我幫你找過了,沒找到)
你拿不出來,那就是沒有,
講什麼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那是屁話!
打官司我有實務判決你沒有,
法院要採誰的看法呢?
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跟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都說:
「校長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加上我第一個文章引用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已經有三個判決是對我有利的喔!
你還可以說單一判決怎樣怎樣嗎?
2.土條說:
「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我說土條你又錯了~
(1)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是獨立審判,誰管你行政機關的解釋是什麼?
況且你的文章也沒引用
任何教育部之前曾經有過函釋
說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沒有審核權力,只能無條件聘任的,
因為你找不到這樣的函釋~
找不到,就是沒有,
你引用的「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是教育部函釋嗎?
學者投書可以當成法律依據嗎?
(我又忍不住笑了~)
(2)要說教育部歷年的立場,
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決引用教育部的函文或證詞好了,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這個是清華大學(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判決:「查被告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覆以:「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見本院卷第51頁),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相同見解,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關鍵句:
教育部:原則同意,另擇期送校長聘書
如果教育部沒有審核權,他的回文幹嘛說原則同意呢?
教育部的函文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認為他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
(不管土條你是否認同,教育部沒說過他沒審核權!)
(b)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這個是宜蘭大學(也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再依當時教育部部長杜正勝證詞,上訴人最後未獲選為校長,純係部長行使行政裁量之結果,完全與系爭提問無關,杜部長為判斷前,未曾詢問任一遴選委員會開會內容,亦未曾聽說上訴人對於評選過程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異議」
關鍵句:
教育部長最後沒有選某某人當校長,是行政裁量結果
關鍵字:
行政裁量
看到這些東西,
任何人都不會覺得教育部說它自己沒有裁量權吧!
土條你說呢?
(3)另外再給你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今天判決大放送,都倒給你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
這個是教育部聘任師大校長,給了聘書後,
教育部發現這個校長不符合校長資格,
發函請師大原本的遴選委員會確認,
遴選委員會無法判斷,就請教育部逕行認定,遴選委員會自己解散,
教育部決定撤銷其聘任,請師大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原本的校長不爽提告教育部,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校長請求~
教育部發出聘書後,都可以撤銷聘任了,
你說教育部可不可以直接不聘任呢?
(那個時候你們這些人怎麼就沒人跑出來捍衛大學自治?)
3.土條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這個土條你又弄錯了!
如果大學法前面幾個版本
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核准聘任」字眼,
後來拿掉「核准」兩個字,
那你這樣主張可能有道理,
可是你去看94年修法以前大學法的條文內容,是這樣的嗎?
94年修法前版本(民國83年版本):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關鍵字:擇聘之
沒有核准兩個字,教育部還是指定得很高興!
本來就沒「核准」兩個字,何處惹塵埃?
那土條你怎麼會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呢?
這算不算誤導讀者呢?
4.土條說:「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唉!土條阿,判決就是判決,是客觀的存在,
你不能因為我引的判決是你不喜歡的,就說這個律師水準不好阿!
如果拔管案是一場官司,我是你的對手,
我一定是引對我有利,對你不利的判決內容來打你阿!
這跟我這個律師的水準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要說有關係,
我的工作就是讓對造(土條你)不愉快,
我想以你的回應,我已經成功做到這一點了,
你固然不爽,但我的客戶可是會說林律師你幹得好阿!
律師的水準,是由己方客戶去判斷的,
不是由對造(土條你)判斷的!
土條你可能沒搞清楚這一點,才會寫出這種氣憤的話吧!
違反學術倫理處分 在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的相關結果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 ... <看更多>
違反學術倫理處分 在 規範與說明 -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的相關結果
前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 <看更多>
違反學術倫理處分 在 法規內容-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的相關結果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