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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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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傳統教科書按民法典編排順序的敘述方式,而依其對契約成立與生效的理論認識,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學習上與法律行為研究上嶄新視野。
✔內容分為「法律行為總論」、「契約之成立」、「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約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討傳統法學教育課程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外,尚囊括債編通則契約之成立與代理權授與、各種之債與契約成立有關之規定,及物權編物權行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監護及物權法修正而改寫的部分及實務見解的增刪外,也試圖處理若干前版無暇觸及的交易類型及紛爭。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確指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本質的不同及法律原則之差異,商行為特殊性之認識對法律行為體系建構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章節簡介】
🔺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
I、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法律行為之本質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II、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二、物權行為之概念
三、物權行為之要件
III、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第二章:契約之成立
I、要約
一、要約之認定
二、要約之拘束力
三、要約消滅
II、承諾與合意
一、契約成立概說
二、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實現
四、特殊情形
五、合意與不合意
III、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 之約定
一、契約拘束力
二、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三、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I、總說
一、契約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II、締約強制
一、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二、直接締約強制
三、間接締約強制
III、契約方式規定
一、總說
二、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之效果
IV、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一、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約
🔺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I、行為能力之欠缺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II、虛偽表示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謀虛偽表示
三、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III、意思表示錯誤
一、總說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三、錯誤撤銷之要件
四、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IV、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一、欠缺行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V、詐欺與脅迫
一、詐欺
二、脅迫
🔺第五章:代理
I、總說
一、歸責規範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三、代理權
四、效果
III、無權代理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二、表見代理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六章:契約不生效力
I、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三、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II、條件及期限
一、條件總說
二、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三、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四、期限
III、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一、具體適用情形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IV、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二、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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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物權行為」的推薦目錄: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物權行為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秒退構不構成毀損罪?>
其實針對同一個議題寫這麼多篇,不是我的風格,
不過勒,陳同學還是很認真的進行挑戰,
我也只好認真回應,挑戰內容及回應內容如下,
也許一問一答之間可以釐清一些事情~
陳同學說:
買來的東西就是自己的,何來毀損一說?
民眾付錢購買鮮乳後,就已成為鮮乳的所有者,
這時割開封膜也只是打開「自己的東西」。
我的回應:
你說"買來東西就是自己的",
我認為光是這點,我就可以質疑你到底有沒有唸書,
法律系教給你那麼多工具,你念通了沒?
買來就是自己的?
秒退活動裡,你扛了一堆林鳳營,
說你要買(大家都知道你根本沒有要買),
好市多也知道你沒有要買,你只是拿去毀壞而已,
那根據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就是你我大家都在莊孝維時,這個法律動作是無效的~)
買賣契約無效,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也無效,你哪裡取得所有權?
你毀損鮮乳時,
是以毀損自己物品的意思嗎?還是毀損他人物品之意思?
你主觀上有沒有毀損犯意?
如果法律系念一念,講的話跟一般人沒兩樣
(一般人也都會說買來就是我的)
那真的很可惜你父母幫你支付的學費,
就那句話,空有正義感,沒有能力,是沒有用的
陳同學說:
您的論述大致上是「他人卑鄙難道你也要跟著卑鄙?」
再套用到下述案例,就會變成:
難到老闆卑鄙,你就也要跟著卑鄙?
罷工會影響到很多人,為什麼要做損害他人的事?
我的回應是:
秒退跟罷工,是兩件事,
反對秒退,不等於反對罷工,
支持罷工,也不代表就要支持秒退,
你不能拿其他事情來說那個可以這個為何不行,
這樣的論述,太武斷太粗糙了
罷工當然會影響他人,
但是最首當其衝的是工人本身,
他也付出成本(沒收入甚至可能被開除),
他們如果面對的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時,
你我無法搭車或搭飛機延誤那一點點的不方便,
又算得了什麼?
我認為秒退者把自己的行為與罷工相類比,
是往自己臉上貼金,
兩者情況不同,
用反對秒退=反對罷工
或是罷工合理=秒退合理,這種論述,很粗糙~
陳同學說:
在您的腦袋中,秒買秒退是卑鄙行為
因為影響到別人就是卑鄙,小惡不能為
集會遊行也會影響到別人,小惡,不能為
臥軌抗爭也會影響到旅客,小惡,不能為
罷工也會影響到別人,小惡,更不能為
可能是過去的年代,
律師考試不用考勞動法社會法的緣故吧
或許憲法也都白念了
我的回應:
從你的陳述就知道你憲法沒念通,
憲法是人民對抗國家,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也是針對國家,
秒退是私人vs私人,跟憲法有什麼關係?
舉個憲法大旗就可以侵犯他人財產?
財產權可以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耶!
另外陳同學提了憲法第三人效力,試圖用在這個案件,
不過他講的這個東西(憲法第三人效力)
講的是大企業掌握全國通路,你不跟他買就會餓死,
該企業已經大到人民無法選擇的程度,
才會有憲法第三人效力的適用,
透過民法72條來控制確保企業不會這麼作,
拒絕單一或特定人購買他們的商品,侵害其生存權,
林鳳營這個案子,
你不買林鳳營還有其他選擇,
味全也沒拒絕賣給你,
跟憲法第三人效力有什麼關係?
憲法第三人效力可以導出你可以毀損他人財產的依據?
好像沒辦法,
反倒是憲法保障個人財產(私有財產制),
你利用好市多制度漏洞遂行破壞他人財產的行為,
是憲法反對的!
重點是:你這個行為對公眾利益有何正面影響?看不出來,
那要怎麼說服大家說:
喔,為了這個重要利益,可以暫時不保護私人財產?
結語:
陳同學,我不是賣老,也不是拿律師牌欺負你,
(我講得沒道理也是沒用是吧?)
我覺得我們的對話,是有意義的,
希望你好好用功,
先充實自己,讓自己變成一個更強的人,
這樣才有能力對付壞人保護好人,
如果十年後你還是只能用這種幼稚的方式抗議,
那就太可惜拉!
Ps:通謀=/=陰謀,沒那麼陰險,
『通謀』只要買賣當下,你沒有要買的真意,
賣方也知道這個情況,就成立了,
是的,你可以說證據勒?
證據就是你的購買文件跟退貨文件,
你說怎麼證明當下你沒有購買的真正意思?鮮奶是一下子就過期的產品,
你一次買50瓶3600cc說你真的要買,鬼都不信了,法官會信?
當下內心有沒有要購買,
我們當然無法打開你的腦袋確認,
但從事後行為反推,
你當下的心態還是可以確認的,
請別把法院當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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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一、法律行為及其效力:
稍微整理一下,本題的法律行為一共有5個,其法律效果分別如下:
1.甲乙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不會因此無效,這應該不需要多解釋了。
至於乙如何辦理移轉登記那是另一個問題,
實務上最典型的就是父母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
2.甲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我覺得這一段應該是為了要配合考指示給付關係,
不然實務上丙就是出名人,甲就是借名人,雙方應該是有意要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的)。
3.乙丙之物權行為,有效。
(假設乙有處分權,我覺得大可不必假設乙丙間是通謀,因為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所以乙確實是為了要履約而將A賣給甲,那麼跟丙通謀是要幹嘛?
而由第2點可知,丙並沒有真的要當出名人的意思,
所以丙受有登記之利益就會成立不當得利,詳下述指示給付關係。)
4.丙丁之物權行為,無效。這應該也不需要多解釋,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
5.甲戊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注意這裡甲是出賣自己之物,不是出賣他人之物。
二、指示給付關係:
甲乙丙間形成一個指示給付關係,指示人甲要求被指示人乙,給付A給受領人丙。
由於甲丙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導致對價關係有瑕疵,
此時甲對於丙有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
就本題而言就是甲得請求丙移轉A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甲。
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第三人:
從題意「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來看,戊顯然就是惡意而知道所有的事情,
而這裡其實也沒有討論同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的實益,
因為戊就是要主張無效才能達到目的,如果今天是丁將A賣給戊,
那才有主張有效的實益。
四、請求權基礎與訴之聲明:
注意題目問的是,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不是戊得為如何之主張,所以戊的目的是要取得A的所有權,
因此本件戊不能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而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的請求權基礎無非就是系爭買賣契約,或者說是民法第348
條,不過當戊要以該請求權基礎,請求甲移轉A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會面臨一個問題,因為A
現在就是登記在丁名下,所以法院一定會問你甲有沒有處分權,沒有處分權的話,甲是無
法移轉的,系爭聲明也是無法執行的。
而戊是甲的債權人,所以戊應依系爭買賣契約第X條約定、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87條第1
項、第242條第1項、第179條、第113條規定,列甲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求命判決如聲明所示。
訴之聲明:
1.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丁就A不動產於民國OO年O月OO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
(就是一、4)
2.被告丁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OO年O月OO日以X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丙所有。
(代位甲行使其代位丙行使對丁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確認被告甲與被告丙就A不動產於民國OO年O月OO日所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債權行為無效。
(就是一、2)(所以指示給付關係中的對價關係有瑕疵。)
4.被告丙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甲。
(甲對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由原告戊代位主張。)
5.被告甲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戊。
如此一來就可以達到戊的目的了。
至於如果假設乙沒有A地的處分權,那麼乙丙之物權行為因為乙沒有處分權,無權處分效
力未定,但因為丙丁戊都是惡意,所以也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可能,最後就會變成,假設
戊真的要去提告的話,主張乙無權處分當然會達不到自己的目的,我們就會建議戊不要告
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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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5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32942517.A.1BB.html
※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3:12:31
※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3: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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