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為什麼新聞中人夫衝進摩鐵為抓姦蒐集證據竟會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嗎?
因為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七四號判例「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
另法務部八十三年八月二日法八十三檢字第一六五三一號函釋亦認定「按旅館房間於出租予旅客時,該旅客對於該房間即取得使用與監督之 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惟該房間究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應就具體個案衡酌案發當時該房間之實際使用情形而定。如旅客將其租用之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公同使用或聚集,例如供作開會之場所或以之供作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則仍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入之場所。」
因此,新聞中太太和情人為兩人約會而租用摩鐵,該房間即非公共場所,而屬住宅。
#這個故事太悲情了
#還是廢掉通姦罪吧
#這樣辛苦蒐集證據到底為了甚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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