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當然有權可以處分自己的土地要蓋要賣,
但不管是濕地範圍內的私人土地,還是都市裡頭的一般建地,
都有相對應的法律和規範要遵守,才能興建建築或設施。
再說一次,有違規違法是事實,不會因為事大事小就沒關係。
摘:縣府會勘後,認定邱違反「農發條例」、「區域計畫法」,要求邱在2個月內完成改善。
再者,更多時候合法的部份,其實對環境依舊有影響,甚至更大。謝謝業主願意合法興建相關農業設施,但是這些農業設施對環境沒有影響嗎?合法申請過程,縣府難道不知道那邊是濕地且保育計畫草案還在審議中?如果有這樣的考量申請過程的審理是否會不同?
根本一點說,這些合法下的興建,其實都合法但不合「理」⋯不合環境保護的基本「理」。
來說說關於濕地保育之於地主權益
當然不能劃作濕地就放著不管,但在保育計畫還沒出來之前就可以有這些合法與非法的開發,似乎操之過急?如果要生態要出路,這樣真的好嗎?大家可以一起思考一下⋯⋯
我相信今天要是我家,我可能也會希望劃作濕地後被徵收,因為開發受限制,土地價格與操作空間都沒了。但是現行制度幾乎不可能,因為國家不太可能什麼地都買下來。這就造成僵局,先預告起來,在一次又一次的衝突與溝通中尋求解方⋯⋯
這也是規劃的限制,規劃本身沒有太多經濟利益,但是規劃下去的每一條線,都會影響極大的利益,不論私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若要思考更多經濟影響連動的作法、補償或相關機制,在這私有財產越發昂貴的今日,更是挑戰。
可以怎麼做呢?徵收?類似文資保存變生態補償給容積?異地換地?只盡規劃責任公告?⋯⋯
不論如何,如何在這漫長辛苦的過程中確保生態環境、取得與地主的共識,是最重要的目標。但在走到那天就東蓋西做沒有辦法配合整體規劃和所有人權益時,我真的不能認同。
還有,這些就是我個人意見,我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咖,我就是一個關心且有一點小空了解這事的公民而已:轉發、評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去讓更多人知道。
任何人當然都可以在合法範圍內監督任何人或團體,不過怎麼監督的有社會正向影響力、這個互相監督是促成彼此進步、甚至形成另類的「支持」,就看個人意識與能耐了。
我真的也不是什麼主導者,不用花時間期待太多或譴責太多,喜歡就分享,不喜歡就來討論或就算了,那都是彼此的選擇,尊重而已。
已累,對這類的人與事都感到疲累。
#講歸講我還是在寫 #唉
#這些價值差異依舊存在 #但這就是我啊
#呈懿思緒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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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52甲生態農事觀光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錫奎,被環保團體踢爆在溼地經營農場,興建遊憩設施。今邱錫奎火大出面澄清,強調農場設施都經合法申請,如有違規,他會盡速改善,環團說法不符事實;另,邱身兼縣政顧問,在溼地內蓋農場被質疑是利用「特權」,他今也宣布辭去顧問一職「根本沒特權!」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26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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