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器具購買暨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且居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65歲以上老人、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2、同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3、本項補助採事前申請制,未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准及物理/職能治療師開具評估報告前即進行購買或修繕者,不予補助。
4、如為準備出院個案,需銜接返家使用輔具,可檢具臺中市區域級(含以上)醫療院所專業醫師或治療師出具之輔具需求評估報告後進行購買,並於購買後3個月內完成失能評估,且依失能評估結果及輔具需求評估報告項目送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補助申請。
補助標準
就補助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10年內最高補助10萬元,並依福利身份別補助額度如下:
(1)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使用者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4)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使用者全額自行負擔。
應備文件1、補助申請表 。
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照會暨回覆單(長照中心主動傳真照會公所)。
3、申請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 。
4、三個月內填載有申請人姓名、地址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由廠 商註明廠牌、型號、規格類型、購買日期)。
5、廠商切結書。
6、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或委託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7、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證明文件。
8、領款收據。
9、評估報告。(長照中心轉介單位出具或準備出院者附區域級(含以上)醫療院所專業醫師或治療師出具之輔具需求評估報 告,申請第8、11、12、13、16、17、18項免附)。
10、委託書。(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申請書,申請人無郵局帳戶無法親自至郵局開戶者,得檢附委託代領切結書,由受委託人郵局帳戶代領,受委託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
11、具身心障礙身分者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12、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應另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輔具需求評估報告、施工前後照片;非自有房屋者須另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所有權狀影本、屋主同意改善證明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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