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文摘:英國鬼才建築師Thomas Heatherwick 新作品》
* 《讓工作有趣的兩個方法》羅素
使工作有趣的有兩個元素:第一是巧技的運用,第二是建設性。
每個練有什麼特殊本領的人,總樂於施展出來,直到不足為奇或不能再進步的時候為止。這種行為的動機,在幼年時就開始:一個能頭朝地把身子倒竪的男孩子,在頭向天正式立著的辰光,心裏是不甘願的。
有許多工作予人的樂趣,和以妙技為戲得來的樂趣相同。
一個律師或政治家的工作,其包含的樂趣一定還要美妙得多,正如玩橋牌遊戲時的趣味一樣。雖然,這裡不但有妙技的運用,也有和高明的敵手鈎心鬥角之樂。即在沒有這種競爭元素的場合,單是應付一樁艱難的工作也是快意之事。
一個能在飛機上獻本領的人感到其樂無窮,以致甘願為之而冒生命之險。
我猜想一個能幹的外科醫生,雖然他的工作需要在痛苦的情勢之下執行,照樣能以手術準確為樂。同樣的樂趣可在一大批比較微末的工作上獲得,不過強烈性較差而已。我甚至聽到鉛管工匠也以工作為樂,雖然我不曾親身遇見一個這樣的人。一切需要巧技的工作可能是愉快的,只消它有變化,或能精益求精。
假如沒有這些條件,那麼一個人的本領學到了最高點時就不再感到興趣。
一個三英里的長跑家,一過了能打破自己紀錄的年齡,就不復感到長跑之樂。幸而在無數的工作內,新的情勢需要新的技巧,使一個人能一天天地進步,至少直到中年為止。有些巧妙的工作,例如政治,要在六十至七十歲間方能施展長才,因為在這一類的事業中,豐富廣博的人情世故是主要的關鍵。
因此成功的政治家在七十歲時要比旁人在同年齡時更幸福。
在這方面,只有大企業的領袖堪和他們相比。
然而最卓越的工作還有另一元素,在幸福之源上,也許比妙技的運用更加重要,就是建設性。
有些工作(雖然絕非大多數的工作)完成時,有些像紀念碑似的東西造起。
建設與破壞之別,我們可用下列的標準去判辨。
在建設這件事情的原始狀態是紊亂的,到結局時卻形成一個計劃;破壞正是相反,
事情的原始狀態是含有計劃的,結局倒是紊亂的,換言之,破壞者的用意是產生一種毫無計劃的事態。這個標準可應用於最呆板最明顯的例子,即房屋的建造與拆毀。
建造一所屋子是依照一預定的計劃執行的,至於拆毀時誰也不曾決定等屋子完全拆除後,怎樣安放材料。固然破壞常常是建設的準備;在此情形中,它不過是一個含有建設性的整體中的一部分。
但往往一個人所從事的活動,以破壞為目標而毫未想到以後的建設。他大抵把這點真相瞞著自己,自信只做著掃除工作,以便可以重新建造,但若這真是一句托詞的話,我們不難把它揭穿,只要問問他以後如何建造就行。
對這個問題,他的回答必是模糊的,無精打採的,沒有重點的,不比他提及此前的破壞工作時說法又確切又有勁。
不少的革命黨徒,黷武主義者,以及別的暴力宣傳家,都是如此。
他們往往不知不覺受著內心仇恨的鼓動;破壞他們所恨的東西是他們真正的目的,至於以後如何,他們是漠不關心的。
可是我不能否認在破壞工作內和建設工作裡,一樣可有樂趣。那是一種更獷野的,在當時也許是更強烈的歡樂,但不能給人深刻的快慰,因為破壞的結果,很少有令人快慰的成分。
你殺死你的敵人,他一嚥氣,你的事情便完了,因勝利而感到的快意也不會久存。
反之,建設的工作完成時,看了令人高興,並且這工作的完滿也不會到達無以復加的田地。最令人快慰的計劃,能使人無限制地從一樁成功轉入另一樁成功,永不會遇到此路不通的結局;由此我們可發現,以幸福之源而論,建設比破壞重要多多。
更準確地說,凡在建設中感到快慰的人的快慰,要大於在破壞中感到快慰的人的快慰,因為你一旦充滿了仇恨之後,就不能再像旁人一般在建設中毫不費力地獲得樂趣。
所以人要治療憎恨的習慣。
—-羅素
* 理想的動物社會沒有盼到,而他們反倒落入了這樣一個時代:誰也不敢說出自己的想法,動輒狂吠不止的惡犬到處橫行,你不得不眼睜睜看著你的同志在招認了醜惡罪行後,被撕成碎片——她不知道怎麼會鬧成這樣的。—-喬治歐威爾
* 羅斯福自一九三三年就任美國總統,提出一連串百日維新政策,使用的都是憲法裡賦予總統的緊急行政命令權。
到了一九三六年,羅斯福在美國的聲望已經到達最高峰了。
什麼叫最高峰?零負評嗎?不是的。
他的主張等於是抓住社會主義裡某些重要精神,然後補足資本主義貪婪及製造災難後所形成的不平等;雖是資本主義,可是用了部分社會主義的精神。
這個結果是什麼?結果是他兩邊都沒有討好。
美國企業界、政治菁英普遍認為他太左。
而哈佛大學──羅斯福的母校,現在在美國被認為是平等及自由精神的象徵──在當時三百週年的建校紀念會時,羅斯福走進去, 本來以為會迎來美國最高學府學生給予他的掌聲,但他面對的是噓聲!
學生以噓聲對他表達抗議。因為有很多社會主義信仰者認為,羅斯福應該以更符合民情需求的方案,來取代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當時左派在美國校園裡已經開始萌芽。
羅斯福怎麼自處呢?他憤怒?委屈?或是討好年輕學子?都不是, 他一跛、一跛的走上台、發表演說,一如往昔,充滿自信。
他告訴學生們:
這個國家現在正步上經濟復甦的路途,我們當然會繼續尋求改善美國工人的工作環境;我們當然也會繼續為降低電價而努力;我們仍會繼續為年輕男女、殘疾同胞、失業保險、老年福利及女性保護等問題而努力。
但是我們才剛開始,有太多類似的問題要被解決,制度的改變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年輕學子沒有耐性,他沒有說服這些學生。
但美國下層社會的人們心中,羅斯福是他們的英雄。那個時候羅斯福所到之處受歡迎的景象是:一位資深記者記錄小羅斯福來到紐澤西州澤西市(Jersey City)這個地方,車隊通過荷蘭隧道(Holland Tunnel)——連結紐約市跟紐澤西的一條隧道──洞口之後,如雷的掌聲已經響起,整個城市沸騰。
在萬里無雲的晴空下,舉目所見是一片搖動旗幟的人海。
當時在美國華府最重要的辯論,並不是我說的在哈佛大學,而是剛好與哈佛大學學生批評的方向相反,也就是「羅斯福把整個國家帶離資本主義太遠了。」
所以當哈佛的學生罵他:你還是在保護資本主義啊,你還是在保護貪婪的富人!但共和黨與民主黨參議員對他都有意見,認為他:太左了。
很快的,一九三七年進入羅斯福第三屆總統的競選活動。
選舉有時候是媚俗的,因為民主政治的前提是由老百姓決定國家未來。
當一個制度危機可能連專家都非常困惑時,人民怎麼可能有他們的理性分析、合理及最好的政治選擇?
面對一九三六年年底大選時,共和黨提出競選主張,最重要的四個字叫作「平衡預算」,在美國這可是天經地義。
他們認為,羅斯福拿太多國家的錢創造「新政」,留下太高的國家負債。
共和黨當時批評:美國正處於危急之秋,美國人的福利太高了,高到那些人根本不想工作,美國年輕人沒有任何前途、看不到未來,政府又有這麼高的赤字。
共和黨不是希望贏得總統寶座,他們知道沒有人可以打敗羅斯福, 他們要的是贏得參眾兩院。
但他們不知道正由於那一次的競選勝利之後,共和黨大贏了國會,他們真的如願以償:但代價是:華爾街股市因政府過早走向平衡預算,再度大崩盤,美國走向「二次衰退」,失業率又大升,美國做為世界經濟當時惟一的中心,世界經濟又再度被拖垮。
於是,大西洋這邊納粹主義達到巔峰:太平洋那端日本軍國主義羸得絕望社會的全面支持。美國平衡預算不到一年,日本發動七七事變:美國平衡預算剛好兩年又九個月,德國侵佔波蘭。
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戰爭:二次世界大戰正式掀開序幕了。—-陳文茜《文茜説世紀典範人物》
* 1940年二戰已經開打了半年,根據一項蓋洛普民意調查,8%的美國人支持同盟國,只有2%的人支持納粹;可是問他們要不要捲入這次歐洲戰爭,90%美國人說:不。
今天我們所熟悉的美國主導的世界秩序,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是不存在的。美國眼看著納粹在整個歐洲連戰皆捷,不動如山。
美國不想捲入戰爭的民意,多麼的深入人心,幾乎在每一個美國人的血液細胞裡流動。
然而,羅斯福對於國際事務的看法不一樣。其實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他看到威爾遜總統支持國際聯盟卻被國內批評,他曾經説:自己也很想找各種理由來反對國際聯盟,可是想破頭也想不出理由。
在那個年代,羅斯福很感慨的說:「我們就算中立,也不應該不聞不問吧?」
可是他拿這樣的美國一點辦法都沒有,唯一能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敦促國會,廢止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禁止軍火出售的規定,也就是可以賣一些軍火到歐洲去。
其中,出口44%軍火都賣到英國。
從一九三九年到一九四○年春天,經過幾個月的觀戰,德國已經在很短的時間裡不只是打下了奧地利、波蘭,一路打到了北歐,征服丹麥;征服了東歐,打到北歐了。
此時,英國人才從幻想和夢中驚醒,但美國人仍然置身度外。
全英國開始恐慌了,因此邱吉爾出任了首相。德國在歐洲大陸勢如破竹,這個情形一直到一九四○年九月,眼看希特勒下一個目標就是英國。
美國和英國有一種特殊關係,但美國人普遍厭戰,他們深信正是因為一次大戰美國沒有介入,美國才能超越英國、成為世界第一的大國。
面對反戰的民意,羅斯福採取一項大膽的措施:他以總統的行政命令權,把五十艘服役已久但還可以用的驅逐艦,以退役為由送給英國,交換可以租借英國在海外的海軍基地。
一九四○年,又時逢美國總統大選,羅斯福在這一刻面臨抉擇。過去的慣例,總統連任兩屆就不選了,可是他覺得為了歐陸戰爭,他必須參選。
他知道大多數美國人民並不瞭解,美國人不可以把自己置於國際事務之外,他必須用個人的聲望來領導這個世界,所以他決定競選第三任。
那時候的美國憲法沒有禁止競選第三任或第四任總統;直到一九五○年,美國才通過新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美國總統任期最多連兩任。
羅斯福想解決歐洲事務,他覺得只有他可以做得到, 但當時他也沒意識到這即將成為人類史上最慘烈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
其實人處在二次世界大戰中,都還未必意識到這就叫做二次世界大戰。當時的羅斯福說:我好幾個夜晚都躺著想,自己問自己,身為美國的三軍總司令,是否有權力呼籲美國人,自我訓練為國家效勞,然後拒絕一己之私呢?面對危難,每個人都不應該逃避應負的責任。
但是他自己也知道,在那一刻並不容易。
其實他對於競選第三任,自己也常常處於搖擺之中,沒有那麼堅定,他曾說:「有一部分的我很想退休,回到海德莊園。」
也就是回到他出生的羅氏大宅,寫寫回憶錄。
可是他的良知不允許,所以這次他仍然競選了。當然,輿論的批評就大了, 批評者認為他不該打破慣例,世界大戰干美國人什麼事情;連他曾經在大蕭條時期史無前例的在田納西河谷設立管理局,成立一間水力發電公司,等於是美國第一次有國營事業,也被拿出來批評是左翼,或說這就叫做官僚作風。
選舉的結果,羅斯福還是連任了,得票數是二七二四.四萬張,和他競爭的共和黨候選人叫威爾基Wendell Lewis Willkie,他的得票是二二三○.五萬張,美國人打破總統連任兩屆的傳統,讓羅斯福繼續領導,可是贏的票數就沒有羅斯福第二次連任時這麼多。
這說明瞭其實大多數老百姓未必知道自己所面臨的危險是什麼;其次老百姓容易很厭煩一個人,我們都已經看了你八年,我還要再看到你?──這當然是老百姓的一種天性。
所有的英雄都會令人厭煩。這是一位很有名的歷史學家保羅• 甘迺迪Paul Kennedy講的話。
美國國內本來還為羅斯福勝選問題繼續吵,但是吵到一九四一年, 突然沒什麼人再吵下去了;因為美國已經變成民主同盟國家的兵工廠,利用了租借法案,將飛機、坦克還有其他用品送到英國。
簡言之,美國從歐陸的戰爭,開始嘗到甜頭,發現了一門好生意。
那時中國也開始因為抵抗日本侵略獲得美國的援助,貸款達到五百億美元。同時,羅斯福凍結德國、義大利這些法西斯國家在美國所有的存款以及信用,接著日本也被列入凍結的對象。
羅斯福和英國首相邱吉爾兩人會晤,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宣稱確保世界遠景更美好的共同原則──可是請注意,即便如此,美國仍然沒有參戰。
歐陸戰爭打到英國時,美國出口大增,失業率開始大降。美國人突然在那一刻發現一件鬼魅般的事, 原來支持其他的國家打仗,變成軍工廠,可以解決美國大蕭條的問題──這是之前他們從沒想到的,他們只想著如何避免捲入戰爭。
但這件事情很重要,因為這使得美國後來出現「軍工複合體」。他們發現此事,實在太穩賺不賠了。
美國第一次嘗到甜頭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許多人難以想像,包括最優秀的經濟學家。
等二戰快結束、一九四五年時,美國的失業率只有1.2 %。
從一九四○年的10%,短短四年之內降到1.2%,幾乎達到充分就業。
所以經濟及歷史學家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挽救了美國的大蕭條:也從此改變了美國人的思維。—-陳文茜《文茜説世紀典範人物》
圖片:https://www.archdaily.com/554750/bombay-sapphire-distillery-heatherwick-studio
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是侵華日軍戰敗投降的日子,更是中華民族聯同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光輝勝利的一天。然而,站在2021年的此時此刻,吾輩中國男兒,眼見國恥未雪,又何以苟安?
以下幾個正在發生的事件,使我深深感到恥辱。第一,是當前全面走向復興的大陸,竟出現“小鮮肉”藝人張哲瀚在美化侵華戰犯的“靖國神社”快樂留影,還把蹂躪、殺戮我中國人民的軍國主義“旭日旗”當作“潮物”展示。我不禁擔憂,台灣“媚日”之風已久,難道連一向高度重視端正風氣的大陸,隨着這些年物質富裕,“精美”、“精日”分子就都可以招搖過市、荼毒青年了嗎?
第二,是長年活躍於大陸媒體的台灣藍營媒體人黃暐瀚,竟為了央視稱來自台灣的奧運代表隊為“中國台北”,語出“支那”這種辱華用語以回懟大陸。即便他用的是帶有反問語氣的表達,但一向自稱“民國”派的黃暐瀚,墮落到用侵華日軍踐踏、屠殺中國人的“支那”一詞來反諷、“要挾”大陸,所謂“民國”不以“支那”為恥,卻為“反共”淪為漢奸,真是可悲、可恨!
第三,是每每到了8月15日,一面為抗戰勝利感到光榮,一面便忘不了那些至死得不到日本政府認罪道歉的“阿嬤”們。2005年8月15日,就在日本戰敗六十週年那一天,剛剛高中畢業的我陪着台籍“慰安婦”秀妹阿嬤,一路唱着日據時期訴說台灣人悲情的“雨夜花”,走到台北日本交流協會前要求日本認罪。2012年,秀妹阿嬤過世,不但等不到日本政府道歉,連馬英九答應她要將“‘慰安婦’是被迫的”史實寫入教科書,最後都在“台獨”學生“抗議”下不能實現(“台獨”學生稱不能讓日本不高興,不能說“慰安婦”不是“自願”)。
2018年,又是日本戰敗、抗戰勝利的8月,我和林明正、蘇恒等幾位同志,連將象徵“慰安婦”勇敢聲討日本軍國主義的雕像立在日本交流協會前我們自租的貨車車位上,都遭到日本政府要求台當局出動警察阻攔(多數島內“阿嬤”已離世,只能以雕像代表她們示威)。我看着“阿嬤”的雕像,連在自己台灣的土地都不能昂然挺立,真的感到滿腔悲憤。今天,完全抹除中國史,將日本頌揚為建設台灣的“母國”的課本已在島內全面上路,我不禁深感台灣就是一個失去“祖國”的“殖民地”,我們就是在“敵占區”被漢奸圍剿的“亡國”孤軍。
2021年,日本新任首相菅義偉,以及那個現任防衛大臣、外祖父正是侵華戰犯岸信介(後又成為蔣介石的反共盟友,還到台灣變成國民黨當局的座上賓)的安倍晉三胞弟岸信夫,屢屢發言要將台灣納入美日安保範圍,並與美國總統拜登共同聲明關切台海。當然,日本政府上一回這麼做,正是岸信介與安倍晉三兄弟的外叔公佐藤榮作icon,1969年和剛上任的美國總統尼克鬆聲明聲明關切台海穩定,結果兩年後尼克鬆就派基辛吉與中共破冰,日本也隨之和台當局“斷交”。
歷史或許正在重演。只有等到國家完全統一的那一天,抗戰才算完全勝利,台灣也才能真正光復……
▶圖1:2005年8月,18歲的我擁抱被日軍迫害的台籍“慰安婦”(聯合國正式名稱為“性奴隸”)秀妹阿嬤,陪伴秀妹阿嬤公開聲討日本侵略罪行。
▶圖2、3:2018年8月,台當局在日本政府要求下出動警察,阻攔我與青年軍同志扛“阿嬤”雕像到台北日本交流協會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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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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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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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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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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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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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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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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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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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 在 二战是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问题2011-08-11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锵锵三人行文道:二战是军国主义和 法西斯 主义的问题2011-08-11. 再难看到的经典老节目回顾. 再难看到的经典老节目回顾. 155K subscribers. Subscribe. ... <看更多>
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 在 [請益] 納粹、法西斯、軍國主義- 看板Warfar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這不是作業文--
這其實已經偏向政治學,維基和知識+上的感覺都是文章一大抄,而且三個都混在一起。
前幾年的國考政治學考過,何謂法西斯主義。不過自己想想,要寫清楚還真不容易...
這三個都是極權主義,納粹應該算法西斯的延伸。
法西斯主義的特徵主要是:
1.以恢復過去偉大帝國的光榮與驕傲為號招。
2.領袖/元首高於國家與民族,而國家與民族則凌駕於一切之上,
所有的人事物都是為了元首/領袖、國家與民族而存在。
3.國家與民族的目的就是不斷戰鬥,所做的一切措施與政策都是為了戰爭作準備。
納粹主義是法西斯主義+神秘主義和種族主義嗎?
而軍國主義和法西斯好像一模一樣,政府的政策就是位戰爭作準備,
可是如果一樣又何需再多個名詞?
這三者要如何簡潔定義?
--這不是作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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