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4條之1查訪工作規定
本署101年11月30日警署刑防字第1010007104號函頒實施
本署102年 2 月23日警署刑防字第1020001033號函頒修正
一、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現行犯(含通緝犯,不含拘提犯及行政裁罰案件),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嫌犯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
(一)嫌犯有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1、查訪及處理
(1)嫌犯拒不說明子女或兒童行蹤,或經初步查證為行方不明、情狀不明等,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面訪調查。
(2)確認兒童現無人照顧或獨處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及通知轄區分駐(派出)所員警前往協助,並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兒少保護案件。若遇他轄分駐(派出)所不願配合處理情形,應陳報本轄婦幼警察隊協調處理。
(3)嫌犯委託親屬照顧子女或兒童者,實施電訪詢問兒童受照顧狀況、家庭互動及經濟情形。電訪結果如孩童正常就學,受妥適照顧,照顧者亦表示無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則不需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如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法定通報事由,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並於通報表「案情簡述」欄位詳細填寫電訪時間、兒童受照顧狀況等紀錄;若電訪遭拒或查詢遇兒童行方不明者,應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面訪調查。
(4)嫌犯委託友人照顧子女或兒童者,電話聯繫確認後,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實施面訪。
(5)孩童已由社政單位安置,應電話聯繫社政單位確認其現於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中。
(6)查獲嫌犯時,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在現場者,應當場實施面訪,並按前揭各類兒童受照顧狀況處理。
2、記錄及移送
(1)將上開查訪處理結果,填寫於「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附件1)」,隨卷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遇需實施面訪調查之個案,應傳真紀錄表通知本轄婦幼警察隊派員執行。
(2)於筆錄中載明:
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答:有,請參閱後附「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
(二)嫌犯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
1、於筆錄中載明「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答:無」,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
2、如有親友未滿12歲小孩因學籍因素寄遷嫌犯戶籍情形,經查明確認無誤後,應於筆錄中載明「問: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答:無,戶籍內兒童○○○係親友○○○因學籍因素而寄遷戶籍者」。
二、對於需面訪兒童案件,由婦幼警察隊監控管制,交由相關分局(警察所)於2週內完成面訪調查及發函補正查訪紀錄等工作。
(一)查訪遭拒或未見兒童(含行方不明),情狀可疑恐有受危害之虞;查訪得知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或第54條法定通報事由;或實際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或需關懷協助事項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查訪未發現兒童與實際照顧者,或兒童行方不明者,如有親屬願意報案協尋,依失蹤人口協尋機制處理,如遇犯嫌或親屬均不願報案協尋者,應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附件2)」之「孩童受照顧情形」欄內予以註記。查訪兒童過程,若案情狀況已涉及犯罪情節,應展開刑案偵查。
(二)上開查訪結果應記錄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函請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
(三)面訪兒童案件,以兒童現居地或最後失蹤地為管轄地,如現居地或最後失蹤地不明,則以戶籍地為管轄地。查訪結果若涉失蹤人口協尋或刑案偵辦,亦依此原則區分管轄地。
(四)婦幼警察隊受(處)理非屬本轄案件後,應即於「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填寫受理警察局別、受理時間、轉他轄警察局別及轉知時間等資料,將「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及「警察局派員實施兒少福權法第54條之1查訪兒童紀錄表」傳真予管轄婦幼警察隊接續處理。管轄婦幼隊派員實施面訪調查後,應發函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補正查訪紀錄,並副知前轉報單位(如案經多次轉知,由最後受理警察局填寫查訪結果)。
三、警察機關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現行犯完成初次查訪,且查訪資料已隨卷移送管轄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知照,檢察官或法院作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處分時,自得參考警察相關查訪資料並為是否需要再查訪考量,如需再查訪,應由地檢署或法院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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