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y幫我低調地撤回申請
美國制裁中港個別官員、企業已成事實,銀行唔做佢哋生意可以點?林鄭咪收cash出糧日日數銀紙,有啲官咪直接出糧去老婆戶口。
一石激起N重浪,制裁引起嘅蝴蝶效應,可能比大家想像中更廣。法興上星期四公佈諗住發一隻新輪,本來冇咩大不了,但了不起嘅係,佢竟然想發中海油(883)嘅輪!
中海油喎,喺再上星期四,即係12月3日,美國先至公佈追加中海油母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入制裁黑名單,所有美國公民自明年1月11日起,禁止進行黑名單上公司證券交易。法興呢個舉動,係令唔少業內人士譁然:你唔係咁勇啩?果然,佢真係冇咁勇,一般一隻輪由入紙申請到出街要三日,而佢喺第二日,即係星期五就縮啦:「我們現決定認股權證,將不會如先前公佈所述被發行及在聯交所上市。」通告解釋罕有地短到得一句,猶如同你講:「你唔好問啦,你明啦」。
實情美國制裁35間中資企業,涉30間港股,當中唔少都係大價股,好似中芯(981)、三大中資電訊股等,估計都唔會有發行人夠膽出新嘅輪證,但已發行嘅又點呢?至今日止,涉及嘅輪證夾埋有569隻,其中以中芯佔超過四成,有247隻,當然有大量到期日都係明年1月11日之後。
你可以話美國人唔買就冇事,但發行人開得賭枱就要遵守遊戲規則,最基本係佢賣咗咁多輪證,就要喺市場上買返相應股份做對沖,咁111之後點算呢?呢啲嘢,一衰咗好大鑊嘅,就算係法興,之前都試過俾美國捉到同制裁國家進行非法交易,前年先交13億美元和解金去結束調查。
暫時來講,唔見有發行人有為呢單嘢表過態,亦未見港交所出聲,最多就只係發行人發新輪前講聲:「你要評估吓呢個行政命令嘅impact呀」;咁當然美國頒佈嘅行政命令資訊唔多,具體點做力度幾大都冇講。你話會唔會一夜之間全部輪證delisting?現階段應該未去到討論呢個問題嘅階段,因為實在資料不足。不過數返香港輪證史上,亦只係試過一次有輪喺有街貨情況下退市,當時仲要搞到好大煲:2011年高盛發4隻日經窩輪,銷售文件方程式出錯,明明「除」數變「乘」數,掛牌後條街狂掃,最後高盛焗住溢價回購。
不過世界變得太快,話唔定Biden一上場,就話「All sanctions are cancelled! I love China! Let’s join the One-belt-one-road party!」
by千頌C@堆填區
證券交易法發行人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證券交易法的基本概念】#證交ABC-1
大家晚安,最近世界各國股市風風火火,台灣股市也是每天都在大怒神,這對有買過股票的人而言根本就是證交法活教材,但對沒有買過股票的人來說,也不過就是一則無聊新聞罷了。所以這週我們就來談談證券交易的一些基本概念,讓沒有證券交易經驗的人也能對這部法律更親近一些吧。平常我們在書本裡面學習證券交易法,是以發行人(公司)的視角來看待證券市場,所以同學對這部法律沒有帶入感,無法身歷其境。今天我們也來嘗試以鄉民(投資人)的角度來觀察,分別從上述兩種角度來了解證券交易制度。
一、證券交易的觀察角度
▌從【發行人】角度觀察
1.主要目的:向公眾籌措資金。
2.參與市場:發行市場。
3.行為:「發行」有價證券,向公眾「募集」資金。
4.競爭對手:其他發行人。
5.獲勝方式:(贏過其他發行人)吸引公眾來應募。
6.常見弊端:為了吸引公眾,而公布不實財報,引誘投資人上鉤。
▌從【投資人】角度觀察
1.主要目的:投資獲利。
2.參與市場:發行市場or流通市場(主要)。
3.行為:「投資」資金,並取得「有價證券」。
4.競爭對手:其他投資人。
5.獲勝方式:
(1)選對股,長期持有,配股配息穩定獲利。
(2) (贏過其他投資人)買在低點、賣在高點。
6.常見弊端:為了買在低點而探聽內線,然後等待股票上漲;財大氣粗者不用等,自己用大把鈔票將股價炒高。
綜合上述【發行人】&【投資人】之概念,就不難發現為何證交法會有以下考點:
◆爭點一:證交法、保險法、銀行法的分野取決於民眾把錢交出去的目的
1.以引誘「投資」為目的向公眾吸金的行為,由證交法管理。
2.以引誘「存款」為目的向公眾吸金的行為,由銀行法管理。
3.以引誘「投保」為目的向公眾吸金的行為,由保險法管理。
◆爭點二:發行市場常見的弊端
發行市場主要為發行人籌資的場所,因此壞心的發行人為了吸引投資人上鉤,可能會利用「偽造財報」的手段來誆騙投資人上門。
◆爭點三:流通市場常見的弊端
流通市場主要為投資人投資買賣的場所,因此壞心的投資人為了投資獲利,可能會利用「偽造市場趨勢」的手段來誆騙其他投資人上鉤。例如連續買賣將股價炒高,讓其他投資人對市場供需產生誤解。
二、證券市場運作的基本原理(三要素)
從上述三點可知,證交法主要規範的行為即是,以詐術或詭計去欺騙其他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因為投資人針對「公開資訊」基於「理性判斷」而為交易,並將漲跌訴諸於「供需原則(市場)」,是證券交易的基本規則。因此,上述三要素有受人為侵害或干預之疑慮時,證券交易法就要介入。三要素進一步剖析如下:
(一)公開原則
「燈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陽光是最好的警察」,若能將「資訊揭露」給大眾知悉,就能減少弊端,也能作為投資人判斷是否進場交易的依據。因此人為干預公開原則者應加以限制,如§31、§36。
(二)理性判斷
傳統經濟學係以「完全理性」為前提,指人們可以藉由分析資訊,從多種方案中選擇能使效用最大化的方案。但實際上人們所能獲得的資訊有限,甚至知識與能力均有其界限,故實際上應為「有限理性」。所以投資人仍然可能被假消息所蒙騙,甚至也可能基於非理性之因素而做出錯誤的投資決定,例如恐慌性的買賣行為。因此人為干預理性判斷之行為應加以限制,如證券詐欺禁止§20、§32。基於非理性(例如過度恐慌)的交易行為,交易所也應該加以干預,例如台灣的「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又或者美國的「熔斷機制」均屬之。
(三)供需原則
就是市場那雙看不見的手,會將價格調配在供給與需求的平衡點上,其原理是因為:基於投資人的理性判斷,市場訊息會透過投資人的投資參與而反映到價格,藉由價格的漲跌來調配供需雙方的利益,以達成資源的有效配置。所以我們禁止任何人為干預供需原則之行為,如操縱市場§155。
#證交八成の考點聚焦在以上這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0
證券交易法發行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元照智匯學院:財報不實罪的法庭攻防焦點探討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ulr
🗣陳俊仁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企業財報不實,每每涉及企業治理及財會主管,而財報不實的民刑事責任,更是有著明顯加重的趨勢。財報不實民刑事責任的加重,固然將可以發揮嚇阻的效果,但也正因為如此,對於財報不實民刑事責任的認定,更應審慎嚴肅看待。除了財報不實法律規範與學說理論的適用之外,法庭的攻防,往往影響民刑事責任的認定,因此本次演講將以我國實務案例為中心,以實際個案的法庭攻防為焦點。於實體法層面,討論個案事實與法律規範適用的類型;於程序法層面,討論不同個案的訴訟策略與主張的適當性,具體討論財報不實的民刑事訴訟實務。
【講綱】
◾相關案例
◾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報不實構成要件
◾財報不實訴訟攻防重點—重大性
(1)重大性具體審酌
(2)「量性因子」與「質性因子」
(3)是否具備重大性應具體說明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
(1)發行人責任主體要件
(2)董事義務
(3)監察人義務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請求主體
◾財報不實民事賠償責任類型
(1)負責人係負推定過失責任
(2)交易因果關係
(3)損失因果關係
◾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法制中公司作為責任主體之反思,邵慶平,月旦法學雜誌。
http://qr.angle.tw/h55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之法律適用,戴銘昇,裁判時報。
http://qr.angle.tw/fay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張心悌,月旦法學教室。
http://qr.angle.tw/llp
🔹財報不實與會計師賠償投資人損害的因果,廖大穎,裁判時報。
http://qr.angle.tw/zk2
月旦系列雜誌最新內容介紹:http://qr.angle.tw/g8m
【相關書籍推薦】
🔸證券交易法物語(三) │ 戴銘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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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 劉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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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理論與案例研究 │ 姚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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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裁判評析 │ 謝哲勝.姚志明.郭大維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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