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共同沒收時,必須注意一個地方:就詐騙集團車手暫時領得的款項,並負責將所收取之詐騙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成員的情形,林鈺雄老師稱此為「過水財」。詳言之,行為人在某個犯罪所得移轉的階段,表面上雖然短暫支配某一標的,但實際上僅具有傳遞功能,此時應排除車手對於該款項之共同處分權,無法對車手的加重詐欺刑事程序中沒收該直接利得,只能透過其他程序(例如單獨宣告沒收)為之。這就像是負責載運銀行每日現鈔的運鈔車司機一樣,其雖然對於運鈔車內的現金有短暫的持有支配,運鈔車司機只是負責把載送鈔票,就像「過水」一樣,不會認為司機對於鈔票有事實上處分權。(註)
註:詳參林鈺雄,詐騙車手報酬與領取款之沒收(二),法務通訊第 3013 期, 2020 年 7 月 17 日,頁 3。
不過,也曾有最高法院提出和林鈺雄老師不同的見解,認為縱使是過水財,仍屬車手得處分之財物,可併予宣告沒收,如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877 號刑事判決:「⋯扣案之現金 50,000 元則係被告提領後尚未繳給詐騙集團仍在被告管領中,自屬其所有得處分之財物,依上開說明,亦屬被告持有之犯罪所得,自得併予宣告沒收,故合計被告犯罪所得為 97,250 元⋯。」
詐騙車手 判決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進黨忘記之前說過的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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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批評,民進黨1999年行動綱領聲稱要全力推動陪審制,讓人民進法院確保公正判決,今天卻是朝野4黨團中唯一批評陪審制的政黨,根本是「詐騙車手、昨是今非」。
執政後違反黨綱推參審制 國民黨團:民進黨不相信人民
https://bit.ly/3jrlTX5
#國民黨 #民進黨 #參審制
詐騙車手 判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面對這麼多一再上新聞的妨害公務無罪判決後,檢方自己也要檢討——在長期以來越走越歪的「檢警關係」下,是否太過信任甚至縱容?
院檢也要一起檢討,過去未曾多加注意與著墨的「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這個法律系大二學生學過刑法分則就應該要會的概念,何以過去在偵查與審判實務上屢屢「被忘記」?
慶幸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的法官,以判決糾正這個長期以來的弊病;也越來越多的檢察官,在偵查中開始嚴格要求程序問題——儘管願意耗費時間與精力向警方「說教」的檢察官似乎不是多數。〕
-- Hsin-Yin Wu
【盤查與搜索程序違法的後果】「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
剛剛看到一位檢方學長轉貼這則新聞:http://bit.ly/33WkCiT ,
並且強調「沒有合法的執行公務,就沒有妨害公務的問題」again。
但我認為,面對這麼多一再上新聞的妨害公務無罪判決後,檢方自己也要檢討——在長期以來越走越歪的「檢警關係」下,是否太過信任甚至縱容?
院檢也要一起檢討,過去未曾多加注意與著墨的「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這個法律系大二學生學過刑法分則就應該要會的概念,何以過去在偵查與審判實務上屢屢「被忘記」?
慶幸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的法官,以判決糾正這個長期以來的弊病;也越來越多的檢察官,在偵查中開始嚴格要求程序問題——儘管願意耗費時間與精力向警方「說教」的檢察官似乎不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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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原文請參考:http://bit.ly/2znh0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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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bit.ly/33WkCiT
桃園市許姓男子前年7月30日背包包站在超商前,巡邏員警以「詐騙車手都是走路背包包」為由,認為他有嫌疑要求搜索包包,許拒絕和警方拉扯被依妨害公務送辦,許一審簡易庭被判刑拘役40天,上訴二審合議庭,法院以員警未達合理懷疑、盤查程序非法等,撤銷改判許無罪。
二審合議庭調查,林姓警員證稱當時和同事巡邏經過超商,因為詐騙車手曾在那提領現金,那是他們巡邏熱點,加上辦案經驗認為「車手都是走路背著包包居多」,看到許背著包包出現在附近,就認定他有嫌疑上前盤查。
法院考量,根據經驗法則許「背著包包在超商附近」,顯然未達具有合理懷疑他是車手犯罪程度,且勘驗警方秘錄器發現,員警一下車就問許「有帶證件嗎,超商周遭加強巡邏」,許告知身分證字號後,警方再問他毒品前科,並質疑身上有違禁物等?
法院認為,員警下車後要求許提供身分證字號,僅說明超商是加強巡邏地點,未明示有何看身分證的必要,更也未查證許是否為車手,反而是著重在他的毒品前科盤查,可認定警方當時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情狀不符,盤查程序已非合法。
此外,許當時既已配合警方查證身分,員警就沒有權限再進一步要求將他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許已經拒絕讓警方搜索包包,對方仍以要將他帶回查證及附帶搜索為由,搭在他肩膀上拉扯包包,加上許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員警強制逮捕舉動並不合法,撤銷改判處許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