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坦率承認 陳時中:對武漢比較嚴格 二,陳時中:武漢第一個封城+發源地 三,陳時中:對武漢嚴格 對中國沒有 四,請update 武漢不是76天前的武漢 五,記者大哉問 檢疫開轟趴要怎麼罰 六,陳時中...
訴願 國 賠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全世界 #假民主第一名 就是 #台灣。」
前台大退休教授 #陳志龍 認為:「以民為主、以法為規」才是民主法治,而台灣出現「以錢為本,以貪為規」,這是政府犯罪,守法的人民按照SOP走路,可是政府卻逆向開砂石車撞倒人民,掠奪人民生命財產,至今沒有被究責。台灣堪稱是民主法治國家,人權有跟上世界腳步嗎?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 #國稅局 盯上了,就有逃漏稅的嫌疑,就會開出稅金加論倍的罰金的稅單給你,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恐怕也是十年、二十年的青春歲月賠進去了。
國稅局用 #國家機器 霸凌百姓 台灣人權有 #跟上世界腳步 嗎?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people-voice/332412
訴願 國 賠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食藥署無預警通過國產高端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挨批黑箱護航。食品衛生專家、國民黨前副主席郝龍斌今天表示,衛福部給予高端疫苗EUA不符程序正義與疫苗安全要求,下周一將向行政法院提出訴願,要求衛福部停止高端EUA。
要訴願,你要是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
緊急授權的申請人是高端,
郝龍斌也不是利害關係人,沒辦法提訴願、行政訴訟,
(政府沒強迫你打高端,你也不選高端,
那你跟這個緊急授權處分有什麼利害關係呢?)
就算是進入實體程序,
司法權只審查是否合法,
至於是否合理適當?
法院向來都會尊重行政高權的政策,
不會干預,
不然豈不是司法權指揮行政權該怎麼做?
這個案子在程序部分就有問題了,
實體也不會過,
應該會被駁回,
不過沒關係,
反正被駁回後還可以喊司法不公,穩賺不賠。
訴願 國 賠 在 觀點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一,坦率承認 陳時中:對武漢比較嚴格
二,陳時中:武漢第一個封城+發源地
三,陳時中:對武漢嚴格 對中國沒有
四,請update 武漢不是76天前的武漢
五,記者大哉問 檢疫開轟趴要怎麼罰
六,陳時中:這很像不是真的 是謠傳
七,學童送口罩 陳時中:本來不太想講
八,電子業兩億? 陳敏鳳被馬告判賠60萬
九,陳敏鳳辯:文章跟今周刊大致相似
十,黑馬黑韓無極限 請問有人黑蔡嗎
第二段:
一,罷韓法律戰? 韓決定正面迎戰?
二,韓訴願行政院 聲請高院停止執行
三,王淺秋:罷韓團體第一階段就偷跑
四,王淺秋:罷韓「搏歹局」(詐賭)
五,王淺秋:韓市府查弊 罷韓無正當性
六,明知不可為 韓訴願訴訟可能二連敗
七,法院誰開的? 韓國瑜瞎子吃湯圓
八,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應是提出而非提議
九,李進勇:與其在此質疑 不如提案修法
十,改變台灣改變高雄 台灣好高雄才會好
第三段:
每日一句2020-0408
經濟紓困 高嘉瑜:不食人間煙火
狗吠火車2020-0408-250-3葉毓蘭氣炸
氣炸鍋蒸口罩 葉毓蘭:對不起老師
公開示範甜不辣 氣炸鍋有口罩殘骸
葉:看中央社報導模擬 我不是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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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國 賠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鄉親啊!咱不能不知道的事】
#要思考的是垃圾減量與分流方式
#垃圾被燒了難道我們雲林人要甘願吃垃圾嗎
#水是雲林的命脈經不起政治的玩弄
#希望執政者知道鄉親都是離不開故鄉的人要苦民所苦
作為監督者,雲林縣民給我這張選票,就是要讓我來做別人不願意做的、說出那些敏感的,別人沒勇氣碰的,縣長要我不要挑戰他的底線,可是,又說他有做縣長的高度?阿賢不懂的是,選前的承諾,就這麼難以啟齒?面對歷史所留下的錯誤,承認它,並且尋求解方,這是我這個年紀,認為的「高度」。以前常說一句話:「如果為了分黨派、分顏色來犧牲人民的權利,那才叫可悲。」所以不那麼做,以專業的素養,用事實來監督執政者,可是每一次都更沮喪,因為議會儼然成為縣府的娛樂場所而已,準備好曲目,來一場到位的演出,這不是我能接受的「政治生態」我很抱歉。
🔒焚化爐是屬於BOO案(Build興建 Operation營運 Own擁有):配合國家政策,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並擁有所有權,業者可享減免稅及優惠融資等好處,相對要提供回饋條件。91年雲林縣政府與達榮公司簽訂"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後因在地民眾不服環境影響說明書,因而提起訴願,歷經查達九年的訴訟之後,99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因有二個:
1.農委會列入珍貴稀有保育動物紅隼未列入生態調查。
2.林內焚化廠距離林內淨水廠1.8公里未納入評估。
也因此雲林縣政府至107年6月30日,總共清償給廠商共約「35.6億」元,也償還完畢了,然後今年廠商又來要求維護管理費、清償金額之營業稅、加仲裁費用共「3億311萬4957元整」,只是請問張縣長,這樣一個不宜啟動使用的焚化爐,若不盡速處理,放在那邊難道還要一直被廠商要求賠償費用,不是很奇怪?我們雲林縣的財政並不是很充裕,甚至有面臨問題的情況下,有必要這樣賠償下去嗎?且林內民眾也不願意重啟,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
縣長的回覆是:「我沒辦法承諾你,你不代表68萬人」
那麼,一個林內焚化爐有多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為了這些人,地方父母官居然不敢承諾選前說過的話?
🔺張縣長,忘了說過的話不要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民意」二字,不是您的擋劍牌。
🔺環評確實沒過,也確實有人因而進入司法程序,到底,在逃避什麼?
https://youtu.be/pvJs85s_6e4
🔺尊重民意?建立在怎麼樣灌輸基礎?
https://youtu.be/MLEyVTUGKLM
🔺司法已經給雲林答案了,什麼叫羅織罪名?
https://youtu.be/QWgingyu7ac
🔺林內焚化爐總整理
https://www.facebook.com/605380616543015/posts/630170290730714?s=663033806&sfns=mo
🔺您口口聲聲的諾言:
https://video.udn.com/news/215426
訴願 國 賠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簽定相同使用期限之使用契約。」
這個案子有複雜的歷史糾葛,攤商們本來是合法使用「第一公有市場」,結果被市府騙來「第一臨時公有市場」,結果市府在104年因為要處理土地,才說這裡是非市場用地、屬非法使用,所以要停止。很奇怪也,是你們市府把人家遷來非市場地,現在又用非市場地當趕他們走的理由,這不是「坑殺攤商」嗎?
現在這起複雜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市府被人民告進了法院、變成了被告。在司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市府再權大勢大,也和攤商們居於平等地位,在此情況下,市府應靜待司法判決誰是誰非。如果連法院也認同市府的行為,那時才能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反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市府不應有拆除動作,因為那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萬一市府在審理過程進行強拆動作、鬧出人命,最後法院判市府輸,那麼國賠的責任要又誰來負?若真鬧出人命,市府承擔得起嗎?
此外,市府以104年就已禁止市場營業為由,要含趙會長在內的四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所以沒有針對所有攤商,市府說因為他們四人在外面兼職。
市府這個官司打得莫名其妙、欺人太甚,用「司法追殺」手段來殺雞儆猴、瓦解攤商向心力的意味十分濃厚。請問,市府是透過什麼方式清查所有攤商的底細,為何知道只有這四戶有在外兼職?其次,在外兼職標準為何?到什麼程度才算不當得利?當臨時工等算不算?最後,攤商搬來第一臨時市場快20年了,為什麼104年前的兼職就不算不當得利?
由此可見,市府對趙會長等四人提告根本是「針對性政治追殺」,目的就在把抗議的領導人拔掉,讓自救會群龍無首,然後再個個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