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成功率 在 桃園市議員李柏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樂活大溪★復興~幸福桃花園】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5次定期會>>法務局工作報告質詢內容~
1.訴願委員會的組成應提高外聘委員的比例,以提高公信力。
2.訴願案件撤銷比例30%,代表著各單位對法規的認知不夠嫻熟,需要加強以避免擾民。
3.調解會是民間糾紛處理的重要組織,減少民眾時間與金錢的浪費,但大部分的調解會空間皆不足且毫無私密性,就如同菜市場一樣吵雜環境簡陋沒隱密性,也間接的影響調解成功率,所以空間的優化與無障礙設施是相當重要的,空間在經過提升之後,調解的效率與成功率一定會有顯著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