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勞動力應受保障,超勤津貼應給足】
一、派遣歸零承攬起飛?
行政院政策宣示「派遣歸零」,預計在2021年前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目前僅剩201人。
但這五年來,臨時人員增加了13,380人,成長36%,勞務承攬增加7,636,成長19.7%。這是一個很糟糕的趨勢,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均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務承攬人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同時,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人數,四年來增加12,045人,所謂的「政府瘦身」到底瘦到哪裡去?「派遣歸零」難道是「承攬起飛」的潛台詞?
二、工時無上限,超勤津貼蓋天花板?
其次,在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及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的努力下,大法官終於在去年釋憲,針對消防員、警察這類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工時,要重新制定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但是,消防員以及其他輪班類型公務人員的超勤加班費,雖然已經取消了每月報支時數100小時的上限,但金額仍然被人事行政總處鎖死在1萬7千元的天花板。
消防員目前有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如果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加班費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遠低於基本工資,根本是剝削勞工的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這不是美事一樁嗎?
三、補休是限期點數,屆期就蒸發?
讓所有公務人員最感不公平的就是,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加班換補休,但若沒有在一年內休畢,不另給加班費。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精神,補休期限屆期,政府必須發給工資,或者是讓補休能夠遞延,而不是像現況一樣直接被消滅。
付出勞力的人,都該得到對等的回饋。
從補休蒸發、公部門的勞務承攬人力持續增加,到為民服務的警消人員超時工作,超勤津貼卻被鎖死在1萬7千元。這些,都是不該存在的現象,我會持續要求相關單位,落實最基本的保障。
補休 期限屆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我針對派遣歸零及公務人員超勤加班費向人事行政總處質詢。
首先,行政院政策宣示「派遣歸零」,預計在2021年前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目前僅剩201人,但這五年來,臨時人員增加了13,380人,成長36%,勞務承攬增加7,636,成長19.7%。這其實是一個很糟糕的趨勢,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均適用勞基法,但是勞務承攬人員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同時,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人數,四年來增加12,045人,所謂的「政府瘦身」到底瘦到哪裡去了?
再來,在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及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搶救消防員 的努力之下,大法官終於在去年釋憲,針對消防員、警察這類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工時,要重新制定合理之框架性規範。但是,消防員以及其他輪班類型公務人員的超勤加班費,雖然已經取消了每月報支時數100小時的上限,但金額仍然被人事行政總處鎖死在1萬7千元。
消防員目前有勤一休一及勤二休一的制度,每月工時長達360-480小時,平均被政府吃掉104~224小時加班費,若人事行政總處不修改1萬7千元的上限,消防員的時薪只有55.9元至92.3元,根本就是血汗工作。
我認為,中央可以維持現狀補助1萬2千元,但不應該去限制上限,若地方政府財務有餘裕,能夠發放足額的超勤加班費,讓為民服務的消防人員辛勞能夠如實反映,這不是美事一樁嗎?
最後,令所有公務人員最感不公平的就是,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加班換補休,但若沒有在一年內休畢,不另給加班費。我認為應該要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精神,補休期限屆期,政府必須發給工資,或者是讓補休能夠遞延,而不是像現況一樣直接被消滅。
付出勞動力的人都該得到對等的回饋,公部門的非典型勞動力持續增加,但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勞基法保障;為民服務的警消人員超時工作,超勤津貼卻被鎖死在1萬7千元,這都是不該存在的現象,我會持續把關。
補休 期限屆期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90期)
發行日期: 2018.02.22
法規期間: 2018.02.01~2018.02.15
主編: 盧偉銘律師
勞工
1. 預告修正及訂定勞動基準法相關子法
勞動部於2018年1月24日及2月2日預告修正及訂定下列勞動基準法子法,謹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1) 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a) 雇主延長每月加班上限、減少輪班制間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者,應公告周知。
(b) 經延長之每月加班上限,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個小時,該3個月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c) 依據新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實施延長每月加班上限、減少輪班制間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施行細則明定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且僱主至遲應於實施前1日申報備查。
(d) 加班補休應依加班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之末日則為:(甲案)以特別休假所約定之年度之末日;或(乙案)以當年度之12月31日為末日。僱主應至遲於補休期限屆期後30內發給工資。勞工主張加班補休相關權利時,雇主如認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 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非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f) 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應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2) 預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附表」草案
經各部會評估同意之特殊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調整例假。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彭彥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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