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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裝GPS查案,需要法院同意嗎?
<裝GPS查案,需要得到法院同意?>
昨天,一起讀判決分享了關於資訊隱私權的釋字第603號解釋,提到國家機關如果要因為重大公益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必要時,應該要在法律中說明目的何在,而且蒐集這件事情,應該跟重大公益目的,具有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除了國家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外,可能產生侵害隱私權的情形,還包括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比如監聽、搜索等等。在科技高度發展之後,還衍生出許多不同類型的方式來協助辦案。
來談談另外一個問題:國家機關偵查犯罪時,可否裝GPS在嫌疑人的車上,以追蹤其去向?這件事情需不需要法院許可?今天,我們先介紹美國跟日本最高法院的案件,明天分享一件高雄海巡士官長在查走私時,安裝GPS發射器在嫌疑人車上,因此被告妨害秘密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Jones( 2012)
本案的事實很單純,被告安東尼瓊斯(Antoine Jones)是一家夜店的老闆,涉嫌販賣毒品。偵查過程中,聯邦調查局探員原本有向法院聲請透過GPS追蹤被告的令狀,安裝了GPS發射器在他太太名下,但實際上是他使用的汽車,執行過程卻超過了令狀許可的時間跟地理範圍。追了一個月後,探員在2005年10月24日逮捕被告,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無理搜查和扣押。除依照合理根據,….,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本案的問題在於,裝GPS在嫌疑人車上,算不算是第四修正案所講的搜索(Search)?
檢察官認為在公開場合移動的車輛,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並沒有被法院所接受。2012年,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使用GPS追蹤器是一種搜索的行為(Search),依照憲法第四修正案,必須取得令狀,否則就是違法搜索。
#日本最高法院(2017)
被告在2012年到2013年之間犯下多起竊盜案件,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警察安裝GPS在被告的車上,追蹤被告所在位置蒐證,檢察官之後起訴被告竊盜罪。案件來到法院之後,被告爭執GPS蒐證的效力,認為侵害隱私權,而且也未經法院許可。檢察官主張使用GPS追蹤跟警察透過人力跟監的效果一樣,是一種任意偵查的行為,並不需要法院事先許可。
今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使用GPS追蹤是一種強制的調查手段,需要經由法院核發令狀。
#總結一下
無論是美國或日本最高法院,都認為使用GPS追蹤器蒐證,需要法院許可。
那我們呢?明天分曉。
https://casebf.com/2017/09/26/gps/
被告妨害秘密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常常聽到一些大老婆抓到老公外遇的證據卻反被告妨害秘密,甚至聽說有拿到的證據因為違法蒐證所以不能用的,唉~~法律怎麼這麼難懂呢?
我們的律師整理了幾個法院判決,大家可以參考看看,究竟抓姦的行為哪些是違法的呢?拿到的證據究竟可不可以用呢?
讓我們來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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