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行政訴訟法237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元照讀書館《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主講人】林明昕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免費試聽:http://qr.angle.tw/oc1
📘訂閱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好禮三擇一(新書兩本,知識庫點數1000點,線上影音2場)👉http://qr.angle.tw/eoo
【內容簡介】
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立法院修正了行政訴訟法,增加第2編第5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第237-18條至第237-31條),預定自今(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講座由實際參與此次法律修正草案之擬定工作的學者,說明如何正確理解與操作行政訴訟法上新增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探索重點】
(一)何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二)法院應依據何種審查基準判斷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並進而作出如何之裁判?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如何進行?
🔹7月購書節 #購書滿1500元加贈Coupon卷150元,#消費滿600元免運費:http://qr.angle.tw/jaj
💪「執業進修」:#法官、#律師、#企業法務 實務書籍👉http://www.angle.com.tw/event/training/202006.asp
【相關書籍】
📚行政法(上)/ 翁岳生.許宗力.葉俊榮等教授
http://qr.angle.tw/21b
📚都更法學研究/林明鏘
http://qr.angle.tw/7sm
📚土地法釋義(一)/陳立夫
http://qr.angle.tw/6ty
📚行政訴訟十講/李建良
http://qr.angle.tw/apq
更多講座( #月旦雜誌訂戶免費參加)
http://qr.angle.tw/dpi
行政訴訟法237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元照讀書館 👉最新講座
🎯《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月旦雜誌訂戶免費參加)
《主講人》林明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介紹
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立法院修正了行政訴訟法,增加第2編第5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第237-18條至第237-31條),預定自今(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講座邀請實際參與此次法律修正草案之擬定工作的學者,說明如何正確理解與操作行政訴訟法上新增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探索重點
(一)何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二)法院應依據何種審查基準判斷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並進而作出如何之裁判?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如何進行?
🎯大 綱
一、都市計畫審查概說
(一)都市計畫之「法規」性質
(二)都市計畫審查作為行政法院之「法規審查程序」及其類型
(三)行政法院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外對都市計畫之審查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審判
(一)主觀訴訟性質之實體裁判要件(合法性要件)
(二)客觀訴訟性質之實體審查標準(有理由要件)
(三)都市計畫審查之裁判及其效力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進行
(一)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作為特殊之「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參加與陳述意見
(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暫時權利保護
【講 者】
林明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實際參與此次法律修正草案之擬定工作
.兼任若干政府機關之委員或顧問
🌞訂雜誌,免費參加讀書館講座,好禮三擇一(#新書兩本,#知識庫點數1000點,#線上影音2場)👉http://qr.angle.tw/eoo
🛍元照網路書店單筆消費滿 #800元,即可參加本講座👉http://qr.angle.tw/cf3
🛒7月購書節購書 #滿1500元加贈Coupon卷150元,#消費滿600元免運費:http://qr.angle.tw/jaj
📌現在 #訂購月旦系列雜誌享充電禮🎁(好禮2選1)
訂閱方案:http://www.angle.com.tw/event/magazine/
更多講座( #月旦雜誌訂戶免費參加)
http://qr.angle.tw/dpi
◾月旦智匯學院影音
http://qr.angle.tw/y3z
◾元照智勝學院院影音
http://qr.angle.tw/ntd
行政訴訟法237 在 天哪,為什麼我的上訴是不合法呀: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要件案例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第1項就有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6條 ... ... <看更多>
行政訴訟法237 在 Re: [課業] 行政訴訟法237-1 -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ww5555 (東興鳥鴉-躍楊)》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行政訴訟法237-1
: 時間: Sun Dec 15 22:48:20 2013
:
: 陳敏師書 p1539~1540
: 行訴法237-1規定:
:
: 所稱交通裁決事件是指不服道交條例第8條…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後略
:
: 另道交條例第8條規定:
:
: 違法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第12~68及92VII、VIII由公路機關處罰,第69~84由警察機關處罰
:
: 就以上觀之,應認為無論公路機關處罰或警察機關處罰,皆適用行訴法237-1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規定
:
: 然p1540註3卻稱處罰機關為警察機關者,不屬於行訴法237-1之範圍,應向警察機關所屬縣市政府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
: 前後敘述似有矛盾之處,還是小弟哪邊有所誤解,還請板友解惑
:
:
:
: --
: Sent from my iPhone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42.66.147.17
: → mountain161 :交通裁決好像是監理所,應該不是找警察機關 12/15 22:56
: → mountain161 :訴願屬於行政處法,要向原處分機關申訴 12/15 22:57
: → mountain161 :一般以書面資料審核為主,言詞辯論為例外, 12/15 22:57
: → mountain161 :大部分就是提出書面資料做抗議 12/15 22:58
: → mountain161 :監理所屬於政府機關單位,警察機關屬於司法機關 12/15 22:58
: → mountain161 :訴願非屬於司法訴訟,非找司法機關 12/15 22:59
: → ww5555 :修正倒數第三段係行訴法237-3 12/15 23:10
: → mountain161 :你要看案件處理,屬於刑訴當然要找司法機關 12/15 23:16
: → mountain161 :普通的交通裁決,就是要找原處分機關 12/15 23:16
: → mountain161 :一般行政處罰,若碰到刑訴,才會動用到司法機關 12/15 23:17
: 推 fang0709 :警察機關是行政機關吧 12/15 23:23
: 推 kai761 :沒買新版不清楚,建議可看一下,是否係指警察機關若不 12/15 23:43
: → kai761 :是依道交條例作的罰鍰(EX社維法),則不屬237-1 12/15 23:43
的確有點奇妙
行訴237之1 規定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跟第37條第5項
不用經過訴願 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
額外規定的道交第37第5項 沒啥意義 只是把處罰權限由公路機關改由警察機關
但因為行政訴訟 條文規定是不服"道交第八條" 這樣就全包了
不管是公路主管機關 還是警察機關 的處分 只要不服 都可以不經訴願打行政訴訟
那為啥要把道交第37第5項 另外標明??
我的推測
立法有意區別 只有不服公路主管機關的處分 才可以不經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警察機關處分的只限於道交第37第5項 才可不經訴願提行政訴訟
這樣法條文字就錯誤了
行政訴訟法第237之1條 應該寫為"不服道交第8條第1項第1款 及第37條第5項"
這樣才符合陳敏書上的說法
如果不是這樣解讀 那就是陳敏老師有誤解
因為法條文字打死 只要不服道交第8條 就可不經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根本不區分公路機關還是警察機關的處分
不知這樣的認知有無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14.17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