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韓市長】
韓國瑜被罷免了,後面還會有劇情嗎?
先讓我們吃一碗汕頭火鍋🍲。
根據法律規定,中選會必須在 7 天內公告罷免案通過,而公告的那天起,韓國瑜就不再是高雄市長。
因為韓國瑜留下來的高雄市長任期超過 2 年,所以行政院必須指派代理市長,並且在 3 個月內辦理補選。
補選出來的市長,將做到 2022 年,也就是韓國瑜剩下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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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的底牌
當然,事情可能不會這麼簡單。
韓國瑜還有最後一張王牌:罷免訴訟。
一旦提出罷免訴訟,在訴訟結束之前,暫時不能辦理補選,但此時的高雄市長,仍是行政院指派的代理市長。
罷免訴訟有兩種。
第一個是「罷免無效之訴」:如果選委會辦理罷免違法,而且足以影響罷免結果。
「韓國瑜」或「檢察官」這個時候就可以在罷免結果公告日起 15 日內,以「高雄市選委會」為被告,提起罷免無效之訴。
一旦法院判決罷免無效確定,就必須重新辦理罷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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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則是「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
如果這次罷免案過程中,發生票數不實或妨害投票等行為,而且足以影響投票結果。
這時候「韓國瑜」或「檢察官」,可以在罷免結果公告 30 天內,以「罷免案領銜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
法院審理後,如果判決罷免案通過無效,韓國瑜就可以重新擔任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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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次選舉在高雄,因此當事人可以向「高雄地方法院」或「橋頭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必須設選舉法庭審理,並且在六個月內審結。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二審和一審一樣,法院組成選舉法庭、並在六個月內審結。二審判決後,「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審之訴。
也就是說,罷免訴訟只要經過二級二審,就會確定,沒有再翻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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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過罷免訴訟被法院駁回確定,而且剩下的任期不到兩年,依法不能辦理補選,代理市長就會做到 2022 年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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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旦罷免通過,韓國瑜四年內不能再次參選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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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罷免專題,一起看清楚:https://plainlaw.me/recall/
另外,韓國瑜罷免的始末,也在這邊:https://plainlaw.me/2020/06/02/recal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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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級二審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訴訟法修法研議】趕流行的堅實第一審
以下說明幾個研議的重點,詳細內容點請進司法院的網址看:
ㄧ、堅實的第一審(以前一審不堅實?)
(一)在原本的三級二審架構之下調整通常程序:
從原本「高行->最高行」,
調整成:
原則:「地行(事實審)->高行(法律審)」
例外:「高行(事實審)->最高行(法律審)」
哪一些是例外(特殊?)案件:
1.標的價額超過1000萬的案件
2.被告是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的按件
3.公務人員保障法案件
(二)簡易案件門檻提高到50萬
(司法院可以視情況調整到75萬)
(三)增加專家參與制度
(四)增加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二、高行、最高行功能調整
堅實一審後:
1.高行定位成「上訴審」(法律審);只有少量的特殊案件是從高行當第一審。
(我覺得hen好)
2.最高行只剩通常程序特殊案件的二審+原則上要進行言詞辯論(現行都只書審)+律師強制代理制+裁判可以有不同意見書
3.最高行:專注統一法律見解
【短評】
1.私心的覺得行政訴訟的人民勝訴率,有一點希望了!有很大量的一審案件跑到地行...嘖嘖,盡在不言中。
2.那個特殊案件的分法有點奇怪,事實上很多行政訴訟的案件沒有訴訟標的價額,一個行政處分值多少錢,很難定價格。
3.行政訴訟調解制度,我覺得不容易發揮成效,因為一般行政機關礙於依法行政,往往沒有足夠的權限去進行調解。現行法也有訴訟上和解的制度,但是真正能夠跟行政機關和解的機會不大(就算機關的承辦人員或首長有意願和解,但沒有人敢扛責任)。
4.目前都還沒有落實成法律條文,未來都還有調整的機會,這次修法非常重要,值得大家關注。
新聞稿:https://goo.gl/vfjHgd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我國法院體制與各種法庭
作者:李宜芳律師
我國的法院體系制度除專業法院外,一般採雙軌制度,即區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而司法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公務員懲戒,司法院下設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外,此三機關為三級終審機關。
另外,司法院內設有三種特殊法庭,分別為憲法法庭、職務法庭與刑事補償法庭。憲法法庭的組成與審理內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2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且就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職務法庭,依《法官法》第47條及第89條第8項,負責審理司法官(包含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務懲戒。刑事補償法庭,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負責審理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仍不服刑事補償決定之案件。
普通法院區分為民事與刑事案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設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個審級。
行政法院於2012年9月前,採二級二審制,然2012年9月後,為便利人民行政救濟,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亦屬於行政法院體系的一環,由地方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等法規,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行政訴訟制度將從過去的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
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於司法院下設之機關,可比擬為特殊的公務員法院,除司法官之職務懲戒事項由職務法庭審理外,其餘公務員之懲戒,皆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屬於我國目前唯二的專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年7月設立,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其管轄案件包含第一、二審的智財民事事件,第二審的智財刑事案件(少年刑事案件除外),第二審之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因屬特殊專業法院,故訴訟案件的分類較以往略有不同,也因此打破我國原先法院二元的架構。
少年及家事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同條第2項並規定,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另外,第3項則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編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目前我國僅有高雄市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其餘均為設置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或併設「少年及家事法庭」來處理相關案件。
軍事法院,2014年以前的軍事審判制度中,現役軍人若有違法行為,則歸由軍事法院審理。2013年8月,因洪仲丘事件發燒,立法院遂大幅刪減軍事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用情況。2014年1月,隨著多數案件移交給普通法院和法務部後,軍事法院目前僅處理刑事補償案件。
最後則是目前尚在研擬進行的專業法院,近年來呼聲最高的為設置商事法院,至於是否以專業法院的形式,抑或以設置專業法庭的形式來審理商事事件,實務界與學界尚在密切討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