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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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離檢疫者,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難必行為,不會受罰! #有生命危險可以緊急避難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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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喬友大樓在6/30深夜發生大火,造成四人不幸罹難,我們要再次向所有罹難者家屬致上最深的哀悼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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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悲劇中,一位罹難者在自己錄製的影片中說自己既緊張又徬徨:「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跑,怕跑出去,又要叫我們罰錢了?但是不跑,我們會不會死在這火災當中?」沒想到他真的就因此罹難,令人鼻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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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到底被隔離檢疫者(甚至是Covid-19確診者) 是否可自行離開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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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副秘書長 張衞航律師表示,雖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是正在隔離接受治療的確診者,未經允許而外出,則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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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衞航律師同時也要請大家放心,被隔離檢疫者可能被處行政罰鍰的部分,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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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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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面臨意外災害或天災,逃生可能面臨刑罰部分,依〈刑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也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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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一樣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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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危及自己生命、身體的時候,即使自己被隔離檢疫(包括確診者),請不要猶豫,以平常經驗法則的避難方式來保護自己,可以逃難時就盡快逃離,若災難現場已不容許往外跑,也請依據一般避難原則,確保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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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命危險可以緊急避難,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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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1日)彰化市喬友大樓防疫旅館昨天晚間發生火警,造成3名房客及1名消防員死亡的悲劇。其中一位罹難者在自己錄製的影片中說自己既緊張又徬徨:「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跑,怕跑出去,又要叫我們罰錢了?但是不跑,我們會不會死在這火災當中?」沒想到他真的就因此罹難,實在令人鼻酸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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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到底被隔離檢疫者(甚至新冠肺炎確診者)能不能自行離開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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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正在隔離接受治療的確診者,未經允許而外出,則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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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請大家放心,被隔離檢疫者可能被處行政罰鍰部分,依「行政罰法」第13條本文: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受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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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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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面臨意外災害或天災,逃生可能面臨刑罰部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緊急避難行為,也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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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一樣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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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遭遇無情大火、地震或其他天災,危及自己生命、身體的時候,即使自己被隔離檢疫(甚至確診),也請不要猶豫,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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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 ... ... <看更多>
行政罰法第24條 在 [課業] 行政罰法24,25,26條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嗎? 的推薦與評價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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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503 一事不二罰是指同種類不可重複處罰
24條 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拘留和罰鍰不是不同種類?
25條 分別處罰是指得連續處罰嗎?例如違停 每二小時得連續開單這樣
26條 前面說刑行同犯依刑法 後面又說若刑法判無罪 行政法亦得裁處之
這樣不是違反一事不二罰?例如刑法就沒判沒入了 行政法可以再判沒收
刑法沒判罰金 行政法可以再判罰鍰 沒判拘役 可以再判拘留??
這幾條真的看不懂.. 有請高手解釋一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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