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2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的網紅徐瑄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市政總質詢 改革土地法規的關鍵時刻(pt. 4/4)🔎 臺中的土地政策生病了,市府的行政裁量偏頗,在監察院的糾正文得以看出。行政訴訟法的增修,增訂都市計畫專章,市府需做好應對,建議市府要積極處理法令缺失問題,正視過去違失,不要違背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 瑄灃提出,可借鑒其他...
行政程序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行政程序法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稅局跟強盜一樣,連 #賠償所得 也要課稅,人有損失、損益或身心遭創才會有賠償嘛!國稅局搞一個拗口詞「所失利益」讓民眾霧煞煞,這跟 #曾建元 教授一樣嘛!曾教授遭遇家裡火災,死裡逃生,主因使用的除濕機設計不良導致電線短路自燃,除濕機廠商因而賠償一百萬,彌補他們損失,不料遭台北市國稅局 #趁火打劫 賠償金竟認定為「收入」,須補繳20幾萬高額稅金,經過曾建元教授陳請台北國稅局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之規定以職權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另一方面,撰寫〈我家火燒厝,國稅局還趁火打劫〉一文,刊登於9月28日的《蘋果日報》,希望將本案訴諸於媒體,讓人民來公評當中的是非,法稅改革聯盟也協助發聲,對財政部賦稅署和台北國稅局高層形成壓力,而更正撤銷了違法的課稅處分。
納稅人獲賠償金 須列所得
https://user106399.psee.io/3ntuue
行政程序法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市政總質詢 改革土地法規的關鍵時刻(pt. 4/4)🔎
臺中的土地政策生病了,市府的行政裁量偏頗,在監察院的糾正文得以看出。行政訴訟法的增修,增訂都市計畫專章,市府需做好應對,建議市府要積極處理法令缺失問題,正視過去違失,不要違背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
瑄灃提出,可借鑒其他縣市法規、或參照日本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並盤點法規及加強市府法律教育。建議研議發行土地債券,加強抑制炒作土地,且透明度高防止官商勾結。
過去大埔案中的口號「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顯見土地爭議下人民的怒吼。
今天市府不改革,明天民眾就會改革市府。
#質詢實況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行政程序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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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 #NCC #新聞自由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08 什麼是「換照」?
02:27 2020年的中天換照
03:52 聽證會討論了什麼?
07:00 中天:NCC打壓新聞自由
08:07 我們的觀點:聽證會的程序有問題嗎?
11:30 提問
11:4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1091026 上午9:30 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https://bit.ly/3jKRsd7
→ 公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召開聽證會:https://bit.ly/2TRuPJr
→ 衛星廣播電視法:https://bit.ly/3l22uMs
→ 行政程序法:https://bit.ly/38g7NET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https://bit.ly/3elPizQ
→ 釋字第364號解釋:https://bit.ly/3jJnpmc
→ 釋字第509 號解釋:https://bit.ly/35YIhRo
→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2TLv49e
→ 【懶人包】中天換照吵什麼?聽證會攻防一次看:https://bit.ly/3efANxo
→ 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會如上次「驚險」過關嗎?通過門檻是什麼?:https://bit.ly/2GkBV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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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我的選區文山區有一塊土地目前正要被建設公司開發,而背後卻有著與不當黨產相關不公不義的惡行。
這是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及國民黨副主席期間發生的案件。這塊地一萬三千多坪,原地主的兒子在黨產會的聽證中指出,國民黨在戒嚴時期以配槍押人的方式脅迫他的父親,將地低價出售給國民黨,名義上是政府臨時機關需用,實際上卻是國民黨財產。接著台北市府再進行國民黨革實院都更案變更地目,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由國民黨出售給元利建設。完全就是公產變黨產、黨產變私產的惡行。
如果這塊地建照下去,最後順利興建,就會像過去許多黨產變私產的案例,不論是受害者或國家,永遠沒有追討回來的可能,因此我今天市長專案報告時,針對此事質詢柯市長是否能認同這案子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應該要如何解決?
市長認同這是不公不義的,也提到他的立場是依法行政,若被認定為黨產就向國民黨追討賠償。
我認為這個建案最後如果真的蓋完了,就算被認定為不當黨產,原本的地主也只能拿到金錢賠償,但對於地主來說,土地的價值不只是錢,也包含了情感在內,且若能原物返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原則解決。
因此我強烈建議柯市長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此案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公家機關可以廢止行政處分,也就是廢止建照,讓被迫害的家屬能夠有機會取得原本屬於他們的土地,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行政程序法 在 【基本介紹】行政程序法:簡單分享條文架構~9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00:26 第一章 總則:§ 1-91 00:34 第一節法例§1-10 00:51 第二節管轄§11-19 01:05 第三節當事人§20-31 01:16第四節迴避§32-33 01:28 第五節程序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