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文化,鼓勵提出問題,而非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談談公司化以外的台鐵改革」
昨天在交通委員會備詢時,王國財交通部長不斷強調「普悠瑪是車子的問題、太魯閣是工區管理的問題」。但是,這些只是個案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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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普悠瑪事故,撞出了台鐵驗收管理和車輛維護的問題,也讓台鐵進行了總體檢。
體檢報告要求台鐵建置安全管理系統(SMS),台鐵因此在2018年設立「營運安全處」,推動建置及落實安全管理系統。
然而,今年4月的太魯閣事故,又撞出了台鐵對於工區管理的問題。
重大事故後的「總體檢」完成後,又再次發生重大事故,凸顯台鐵的問題不是個別問題,而在整體的組織與文化。
可惜的是,王部長的台鐵改革,「總路線就是公司化」,彷彿只要公司化,所有問題都會跟著解決。
事實上根本不是如此。
首先是組織的問題。
台鐵是三級機關中,具有超高密度組織法規範的特殊機關。包括「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和「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連餐旅服務單位都要組織條例,就可以知道機關組織的僵化和龐雜。而運務、工務、機務及電務四大分支,看似各司其職的組織分工,實則各自為政,讓人力到資訊都難以統合。
這個問題,王國材部長非常清楚。因此在上任之後,就表示將設立「分區營運中心」,整合運務、工務、機務及電務的運作。
但是,「分區營運中心」並沒有組織法上的定位(事實上,連營運安全處都是黑機關!)。這些仰賴部長授權而存在的單位,到底能多大程度「整合」台鐵,讓台鐵更安全,甚至建立「合作文化」?
可惜的是,從行政院到交通部,並不認為制度上的組織改造,應該優先於台鐵的公司化。
其次,則是文化問題。
特別是從公務機關的究責文化,走向公正文化(Just Culture)的決心。
什麼是公正文化?
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9859號文件第1版有非常清楚的定義:「一個良好報告文化之根基乃為不處罰環境,員工須了解並認可何謂可接受行為和不可接受行為。雖在一個不處罰環境下,但管理者絕不容許明知故犯或是刻意違反之行為。在特定環境下,公正文化認可需有處罰行動,並試圖去定義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動或活動之界線。」
簡單講,在承認人會犯錯的前提下,可以欣然接受小孩指出國王沒穿衣服,員工指出台鐵螺絲掉滿地。
只有在互信文化下,才能鼓勵員工主動提出重要的安全資訊。
可惜的是,過去台鐵家醜一旦外揚,台鐵最先想到的都不是「怎麼解決問題」,而是「趕快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於是,從下班後主動巡查通報斷軌的道班領班、指出列車習慣性超速趕點的司機,到普悠瑪事件後具名接受媒體採訪點出問題的技術人員,都被一一懲處。
這樣的組織文化,如何鼓勵員工主動反映問題、解決問題?
最後,在制度上,鐵路法也沒有和「民用航空法」一樣,有對主動提出問題者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保障。
民用航空法第112-1條:「對於前二條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這就是希望藉由制度性的保障,建立起「公正文化」,讓員工更容易主動表達疑慮以獲得資訊,防微杜漸。
人命關天,高度強調風險管理以確保安全的航空業,對吹哨者有相關保障,同樣涉及高度風險還常常出狀況的鐵路,又怎麼能不重視?
可惜的是,部長在今天的質詢上面表示,應該只需要內部規定做就好。只是,內部規定,難以成為阻卻法律責任的事由。
台鐵近年來,建置和落實安全管理系統的嘗試,我認為要予以肯定。
不過,如果不能直面沉痾已久的組織與文化,那麼,再多SOP的建立,只怕就像軍隊中的「喝水小卡」或保15-002表格(裝備檢查及缺失改正表),除了增加行政成本和偽造了更多文書之外,也難以阻止下一個普悠瑪,下一個太魯閣事故的發生。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9的網紅戴瑋姍‧板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于仙事件,四個月過去,無法對市民或議員提出內部調查報告! 一句資料都交給檢調,撇清了所有責任。 過去發生社會注目案件,多半是行政和司法調查並進,公部門可以優先公佈行政調查結果向社會說明。 為什麼這案,在市府的層次沒有辦法給大家明確的答案?要等到外部司法機關或者是監察院來調查才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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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營區改建貪污弊案,內部調查報告在「有」跟「沒有」之間,請不要再當「國防布」】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聲明_2021.09.15
■ 前情回顧
國防部公館營區改建工程案,是蔡英文總統相當重視的興安專案政績,但工程招標過程中卻爆發國防部軍備局張大偉少將向得標的「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索賄4500萬元,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今年8月26日正式起訴張大偉等人。
■國防部內部調查報告在「有」跟「沒有」之間
⛏在地檢署起訴「當日前」,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國防部調取本案相關資料,並請派員出席說明,會議中,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同仁表示,因檢調偵辦中,國防部怕影響案件偵辦,尚未啟動內部行政調查作業。
⛏在8月底新北地檢署起訴「後」,時力黨團多次邀請國防部說明,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及空軍司令部法務組同仁均表示,檢察官已起訴,軍方正要開始進行內部行政調查,尚未有調查報告。
⛏9月5日,時力黨團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於臉書發布一張公文照片,上面清楚記載,國防部於8月20日以函令通知空軍司令部、軍備局等單位,有關軍備局張大偉少將疑涉違失案實施法紀調查結案報告。
也就是說,早在一開始,時力黨團詢問國防部是否有行政上的內部調查報告時,國防部已明顯說謊。
⛏9月6日,時力黨團電話聯繫國防部轄下機關國會聯絡人,詢問國防部8月20日函令一事,才承認確實有法紀調查報告,並表明前來說明意願。
⛏9月9日,國防部再次派員說明,表示原法紀調查報告是在檢察官起訴前所製作,會再比對檢察官起訴的內容後,再深入調查。時力黨團向國防部表示,現有法紀調查結案報告既非密件,且屬「結案報告」,為瞭解國防部對於除弊的態度與調查作為,有請國防部提供該份法紀調查結案報告必要,並再次發出公文請國防部提供。
■「國防布」迄今拒絕提出法紀調查結案報告
沒想到,時力黨團今日收到國防部回文「囿於起訴書所載部分案情尚待調查釐清,本部刻正約詢相關人員,調閱卷證資料待完備調查後再赴說明」為由,拒絕提供法紀調查結案報告。
時力黨團對於國防部「拒絕提供法紀調查結案報告」一舉深表遺憾且無法接受,無法認同國防部對於行政上應踐行的調查權責如此怠惰職守,如此作為都一再顯示國防部仍然是一塊「國防布」,對於弊案掩耳盜鈴,只會讓國人更無法信任國防部在辦理採購案上的廉潔。
因此,時力黨團呼籲國防部,別再重演「國防布」,立即公布「法紀調查結案報告」,並向國人公開說明國防部公館營區改建貪污弊案始末。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91021107742030/?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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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調查局的扣案毒品查核,早已淪為毫無防弊效果的大拜拜」
昨天,桃園地院開庭,審理了一件號稱史上最貪調查官的毒品調包、販毒案。
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站」的徐姓緝毒組組長,從2012年開始的八年內,將查扣的毒品開始掉包,查扣的K他命、一粒眠,總共竟然超過524公斤、一粒眠超過三萬顆。
徐組長如入無人之境,再把毒品賣給在外勾串的黑幫、毒販,不法所得總共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其中,超過半數的不法所得1.5億元,都由這位調查局基隆站組長納為己有。
在台灣,偵辦毒品犯罪的政府機關基本上有四個,「法務部調查局」主要負責製毒集團偵辦、「警政署及各地警察局」則主責地區販毒查緝,「海巡署」主打海上運毒及走私,「憲兵」則偏重軍人吸毒網絡的偵辦。
我們深究調查局的查核過程,原來是這樣:過去如基隆站這樣的「外勤單位」,案發前只會有由外勤單位自己成立「檢查小組」,每四個月檢查一次,調查局本部政風室只是視情況「隨時派員檢查」。而這樣的「隨時派員檢查」,一晃就是八年,期間換了超過四名調查局局長,其中的前局長蔡清祥,今天甚至已經高昇為法務部部長。
為何調查局內部從來都沒有發現過?
根據媒體報導,這樣被調包的毒品曾經有被二名內部基層幹員發現「包裝不一樣」,但當場抓包後,調查局航業處上上下下,竟然依舊沆瀣一氣,可以說是集體包庇。
我因為此事還特別質詢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局事後呈給立法院的報告,表示查核機關除了「外勤單位」本身,會將「駐區督察」一同加入檢查小組。
事實上,這樣的態度,依舊令人難以放心。
因為,法務部早在2000年,就已訂有「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設置要點」,每年召開一次,而擔任召集人的,就是法務部調查局的大家長局長本人。
這個監督會更有聘請司法院、行政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及遴薦二至四個民間反毒團體遴派人員為委員。
可以說,以獲案毒品的監督處理會議舉例來說,法務部及調查局本部的扣案毒品查核,根本流於每年農曆七月中旬的中元大拜拜,毫無任何防弊的實質效果。
九月即將開議,立法院也將進入預算會期,法務部及調查局最好把皮再繃緊一點,我會嚴肅的審查這兩個出大包的機關,到底是怎麼在保管、銷毀這些遺害社會的扣案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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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于仙事件,四個月過去,無法對市民或議員提出內部調查報告!
一句資料都交給檢調,撇清了所有責任。
過去發生社會注目案件,多半是行政和司法調查並進,公部門可以優先公佈行政調查結果向社會說明。
為什麼這案,在市府的層次沒有辦法給大家明確的答案?要等到外部司法機關或者是監察院來調查才有真相?
金山小編過勞也是推給勞保局認定。一位強調安居樂業的市長應該可以做更多!
一位員工,選擇在自己工作場域結束生命。這當中,市府有沒有違反職業安全法的問題?
台灣曾有把自殺列為職業病的前例。
林女的職務內容,與五甘心和廖泰翔脫不了關係,種種在工作過程中的壓力,難道市府沒有應負起的責任?勞工局不用徹查到底?
五甘心這兩年確實從新北市府核銷了3500萬元。衛生局提供的案源,是他們最大宗、也最穩定的收益來源。
媒體披露這間公司還有剝削治療師、部分員工沒有執業登記,且服務項目申報有問題⋯等種種問題。
市府有責任去了解,他們委託的單位究竟是間什麼樣的公司,未來還要不要委託?
權勢的影響力無所不在。
陷入權勢性侵的被害人,難以在第一時間道出受害經歷。「無法發聲」容易被司法認定為合意,但若能看出權勢的運作,也許判決結果就會不同。
侯友宜市長擁有行政調查權、和政風單位。他絕對有能力調查「權勢」在事件中如何運作,並提供給司法單位,而非只提供事發當天的前因後果。
他可以做的,比我一位議員多很多很多。
就看他做與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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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護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在有害環境下各單位要做的事情包括:(一) 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 防護具之選擇。 (三) 防護具之使用。 (四)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 (五) 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 成效評估及改善。
在上一屆立法院持續推動下,我們樂見勞動部職安署對於呼吸防護計畫的努力,近幾年積極制定相關指引、技術參考手冊等,也有許多宣傳資料在協助需要呼吸防護的相關職種中,也在網站架設專區。
這些計畫主要針對職場的危害,比如粉塵、有機溶劑等等,希望保護工作者在職場上的安全。不少專家學者反應,表示有幾個層面可以再加強:第一就是能力的培養要加強,具體包括製作教材、呼吸防護計畫訓練、訓練影片製作等。而牙醫師公會在實務面碰到的狀況,覺得牙科從業人員的部分,著力比較不夠,他們自己很希望能夠加入這個計畫,因此我建議行政單位,可以參考一下這樣的需求,是否能針對工會或行業來協助,像是市場管理面、學術研究面、宣傳的方式等等,能透過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單位,繼續推動呼吸防護計劃。
相關單位回覆我,目前訂的呼吸防護具是以工業用口罩為優先,醫療防護具在CAS有另外的規定,然衛福部也有分級管理跟查驗的規定,那上面提到的狀況,會再跟衛福部進一步來做研商,另外再深一層針對醫療用的部分、或牙科部分的防護具,會再做一些精進。
我提醒相關單位,計畫宣布出去,當然大家理所當然覺得就認為,不管是工業用還是醫療用,就應該是齊備了,但目前他們實務的感覺就是還沒被照顧到,希望相關單位能留意這樣的狀況。
促進職場身心健康
第二個部分,我想關心勞工朋友的心理狀態、心理衛生,我在外交國防委員會也很重視心理輔導這部分。我留意到勞動部,目前有幾個方案,比如「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及「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實務碰到的問題
我想提供給相關單位兩個方向,第一是員工的協助方案,因為對企業來說,若要在內部事業體設置心理輔導單位,常會面臨層級問題,比如說這單位若比較低階,那經理要來找他,可能會有我要跟薪水比較低的人來講我的心事,我不太敢講。那倘若層級太高,企業主可能會覺得是不是有這個開銷的必要?如果是外包,外包可能又不見得了解事業體本身的狀況,這是企業實務層面遇到的問題。
我們可以多做些什麼?
那以個人層面來看,就像上面的例子,比我高階或比我低階?我講這個不知道會不會被人考核?我可能沒辦法信任我面前這個幫我做心理輔導的人。所以這些問題,我們應進一步積極以勞動部的高度,來研究怎麼輔導企業,要求企業設立這些單位,以真正達成全民心理衛生健康的計畫。
另外,與其要讓一個單位看起來像老師,一天到晚像醫生在看病,不如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守門人,每個人都可以發現徵兆,可以願意主動傾聽、回應,並將資源介入,比如轉介去外面或在企業內輔導。希望能看到勞動部針對事業團體具體的計畫,3Q!
2020-11-25,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勞動部 許銘春部長,職安署 鄒子廉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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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內部單位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0815東森 個資全都洩?神秘系統商 有地址查全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c_jtlJ73oo
採鳥房仲為了業績,房仲業界早已流傳能夠靠地址違法取得大量屋主的個資,甚至背後還有完整的系統供應。
記者/陳昱翔、陳韻涵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屋主會說為什麼我要賣房子,怎麼這麼快就有一大堆仲介跟我聯繫,他們怎麼有我的電話,他們怎麼知道我住哪裡?其實都是因為有這套系統在幫助。」
房仲如何拿到屋主資料,原來是房仲業都會收到類似簡訊,上面寫著超強房仲神器,不過要加入還得審核工作證明跟名片,以這款違法系統為例,最低月費1000~3000塊錢,招攬不動產人員成為會員。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對於那種社會新鮮人,就是你剛做房仲的菜鳥仲介,那你要去找屋主,拜託屋主給你賣屋的時候,你就只能靠這個東西。」
一旦成為會員,一天可查6筆資訊,包括屋主手機、住家、電話都基本,公司電話還有身份證字號甚至家人資料都是一清二楚,問題是這些資料到底從哪流出來的?
坊間上常見民間蒐集的政府公開資料再進行整合提供,另外一種很可能是公家機關內部系統流出,但無論如何都已經違反個資法。
律師/廖芳萱:「刑事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是不當蒐集很多人的資料,所以是非告訴乃論,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說不止最重可面臨5年以下的刑事責任,還有行政罰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不僅僅是屋主,檢警單位也能主動介入調查,房仲搶業績如果使用這樣的開發神器查個資,很有可能會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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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5Ⅰ規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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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板上的行政法高手,有關行政機關和內部單位的區別,這問題困擾我許久,
每次一出實例題都會判斷錯誤,所以想全部列出目前台北市和台北縣現有單位來請問
大家
首先,我是在圖書館借來的志光出版陳治宇老師編著行政法大意中有列表舉例,摘錄
如下,想和大家請教討論
以台北縣為例
機關:台北縣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文化局/稅捐處
單位:台北縣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勞工局/主計處
補充:因為這是2004年舊版的,資料未更新。感謝有大大指出地方制度法有修改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
所以若依照目前新修法來看,是不是台北縣所有局都變成機關? (有例外嗎?)
但台北縣稅捐處呢?難道修法後反變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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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樣的名稱換成台北市的話,
台北市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文化局/稅捐處
台北市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勞工局/觀光局
地政處/主計處/兵役處/政風處/公訓處/秘書處/人事處/資訊處
客委會/原委會/經發會 (這些委員會應該都算是單位吧?)
請問在台北市這些局處,又那些是機關?那些是單位?
補充:照新修的地方制度法,是不是所有台北市的局都是機關?(有例外嗎?)
那台北市稅捐處/地政處/主計處/兵役處/政風處/公訓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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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看到書上有1題91年高考題目: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是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機關 B內部單位 C諮詢機關 D營造物
答案是A行政機關
台北縣社會局是單位,台北市社會局是機關
請問應該要怎麼區分?謝謝大家!(下午想破頭想半天還是想不出所以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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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牆存在的目的,不是要把我們排除在外,
而是要給我們機會,證明自己多麼想要一件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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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00.69
※ 編輯: rrosy 來自: 59.115.100.69 (07/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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