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藥事法第82條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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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即將開放施打高端疫苗,但陳玉珍今天爆料,指揮中心、衛福部未公告高端疫苗的「仿單」,明顯違反《藥事法》。
然而,爆料後沒多久,衛福部官網上竟悄悄出現高端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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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82條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刑事警察局偵破一起以余姓為首的一批人,他們從美國、中國等地進口電子煙用的煙油,並在台灣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開設賣場販售,後來遭警察查獲電子煙油共9361瓶。因他們所進口、販賣的煙油內含尼古丁成分,因此涉嫌違反藥事法,之後可能將被檢察官依違反 #藥事法 起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就算余姓嫌犯只是單純進口含尼古丁成分的煙油自己使用,沒有販賣,其實就已經涉嫌違反藥事法,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以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奇怪,煙油又不是藥,為什麼會受藥事法規範呢?是這樣的,藥事法所稱的「藥品」,範圍很廣,只要是記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各國藥典、公定的國家處方集或補充典籍內就屬之,又因為「英國藥典」收載「尼古丁」為吸入及鼻噴劑製劑,所以尼古丁也被認為是藥品,因此當然受藥事法的規範。既然是藥品,在沒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許可證字號,就自行進口來台,就有可能違反藥事法而被科處刑責。除了輸入未經輸入許可的藥品有問題外,販賣、調劑、運送、寄藏、轉讓同樣會有問題,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來的感冒藥、退燒藥等,也屬於藥品,雖然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是沒問題的。但是還是不能有「販賣」的動作,否則同樣可能觸犯藥事法刑責。那如果因為現在疫情,民眾沒辦法出國,又有使用國外藥品需求的,能否在網路上購買快遞回台呢?答案是不行的,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仍然有可能被偵辦違反藥事法。
前面有提到,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如果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對於電子煙並沒有藥事法這條的適用。因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佈的文件,電子煙產品及其煙油因違反煙害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屬於禁止輸入之物品。因此,依據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臺灣,如果旅客攜帶電子煙產品,務必在入境時先主動到海關紅線申報檯申報並辦理存關手續,海關將電子煙產品保存在存關倉庫內,並請旅客出境時至存關櫃台辦理手續提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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