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反核、反燃煤、要乾淨空氣,不要天然氣接收站,然後又要批評經濟發展不好、失業率高、勞工薪資沒有提升。反電磁波、不要基地台,又抱怨家裡沒訊號,連台積電合法買地都有意見,說是政府幫忙財團圈地。
其實反對都很簡單,
重點是要怎麼解決問題。
政治人物要能解決問題,不應該忽視環保跟經濟中間得找到平衡。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8839034611248&id=1775451270
【回顧】
一「王立第二戰研所專欄|天然氣開發站爭議:從桃園藻礁看經濟與環保間的利弊|太報」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廠珊瑚生態影片完整版」
一「民進黨:國民黨執政時核定天然氣接收站蓋在藻礁」
一「黎時潮:藻礁與政治」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28744553932281&id=584986081641475
柯粉的超譯天地:我最看不起的就是那種住在台北,然後再要求花東就是要那邊維持鄉下的樣子讓他們可以去享受自然
然後講到中南部的交通永遠都是那邊的人很愛騎摩托車很愛開車,拿台北市來比高雄,完全不知道高雄有一半以上的區域是在地質脆弱的山區,甚至連甲仙小林村還有曾經被颱風毀了的納瑪夏就是在『高雄市』也不知道。
王浩宇:「自己過著有超商的日子,卻不願蘭嶼有超商。」
「蘭嶼人就不能享受生活便利,#一定要我們被當猴子觀賞?」
這是達悟族人夏曼.魯瑪碧在7-11因為台灣人反對而差點進不了蘭嶼時的無奈發言。當時因為輿論壓力很大,加盟主差點就放棄開店計畫,蘭嶼差一點就沒了這間當時島上唯一的超商,讓島上的居民非常擔心。
---
有個朋友是德安航空的機師,因為東北季風的關係,蘭嶼、台東航班常常斷航,有些蘭嶼朋友們就會在台東人的家裡借住,大家就從乘客變成朋友。
有次,我們就聊到這個話題。
有個事發時才國中的年輕人,就談到島上居民對超商的期待,因為超商不只是超商,他們也想網購、也想要有ibon、也想方便繳款、也想吃吃看電視上廣告的大亨堡、御飯糰,這些都是過去在島上沒有的。
當然,島上反對的聲音是有的。
但最大的聲音、壓力、輿論卻來自幾百公里外的台北,那個街頭巷尾都是超商的繁華都市,那些住很遠的詩人、環保團體跟喝著咖啡的覺青,他們擔心蘭嶼的文化會因此消失,卻把自己對蘭嶼的期待,建築在蘭嶼人的不便上面。
輿論幾乎一面倒,要求7-11離開蘭嶼。
---
多年後的現在,蘭嶼的傳統文化並沒有因為超商而消失,傳統的商店、雜貨店也持續存在。
我們是否應該回去思考,當初那些製造輿論、操弄媒體,公然反對蘭嶼第一間超商的詩人、環團們,是否... 是否,應該思考一下。
當時,這些人到底有什麼資格替他們做決定?
---
同樣的問題,也可以套用到 #蘇花改 #北宜直鐵 #東鐵雙線電氣化 #普悠瑪太魯閣站票 等東部相關交通議題上。
不住東部的朋友們,請把發言權還給東部人吧!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54242338361136&id=650387945413247
李欣容:幫補充一下,有些人,似乎是想用當地居民和原住民的人血饅頭暖自己的高大理想。
跟自己住都市吹冷氣要蘭嶼拒絕7-11一樣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4799823613494&id=1362832201
Jiasin Yu:說說礦業法。
現在很多人關心礦業法,緣由是因為齊柏林導演的作品與驟逝。然後,首當其衝的是遠東集團的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
徐旭東多年來的各種搞笑言行就不贅述了,我對徐董也沒有好感,因為當年家母就是遠化大罷工的成員。不過,我看到很多人對於礦業法的關注點太過集中於某些層面感到不安。
以目前的修法進度而言,許多條文行政院和多數立委們都已經取得共識,仍然在爭議中的,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目前約有8成礦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但礦業法核發礦權時並沒有依原基法第21條辦理。這一點目前原民會、經濟部和立委仍在討論中。先前討論的主角是時代力量的Kawlo.Iyun.Pacidal委員(滿頭包的高潞),目前她已去職,另一個在爭取原住民族權益的是國民黨的Sra.Kacaw委員(漢名鄭天財)。
另一部分的爭議在於環境保護。目前立委有共識的版本是「國家公園區、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得開採。而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和陳曼麗進一步主張要納入「環境敏感區」。而經濟部的顧慮在於「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像國家公園一樣有明定範圍,希望文化部(再拖一個部會下水)出面界定。另「環境敏感區」有等級別之分,經濟部同意原則上納入環境敏感區,但希望可以開放管理機關的審核權。
以上,我應該沒有漏掉目前爭議的重要內容,我想這也是多數人關心的環節。也許沒有知道得很詳細,但是原住民族權益和環境保護應該是多數關心礦業法的人最聚焦的議題。
有時候,「沒有知道得很詳細」就貿然表態,反而會壞事。如同這則新聞的內容,你可能從來沒看過一樣,因為同溫層不太會分享不同意見。如果你看了這則新聞,可能就會對目前礦業法的修法進度有不同的看法了。
新聞連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730mkt002/?fbclid=IwAR1GiqIl41r-_rjtwQ28SCLV1rgw8lnh1IxCujdoCINFbeDlharKP8RjO0w
【註】鏡周刊社長證實此為廣編特輯。
***
說說臺灣的「水泥業」,開始講古。話說臺灣的水泥業從日治時期開始發展,終戰(或稱抗戰勝利)後,原淺野水泥株式會社、臺灣化成工業株式會社、南方水泥株式會社,和臺灣水泥管株式會社合併,由行政長官公署的水泥監理委員會接收。1946年5月,成立臺灣水泥公司,由原四川水泥公司負責人徐宗涑擔任首位總經理。
此時是公營獨佔事業。黨國時代的公營獨佔事業是個什麼地位,想也知道。
1953年,行政院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了籌集資金收購土地給予農民耕種(這時候不像「劫收」時直接搶走,有禮貌多了),於是政府同時將臺灣水泥、臺灣紙業、臺灣工礦,和臺灣農林四間公營事業股份釋出,開始民營化。這時候臺泥有板橋林家、鹿港辜家、新光吳家...等等知名巨賈參股,首任董事長是板橋林家的人,不過最後由鹿港辜家取得經營主導。
拜託!黨國時代耶!戰後百廢待舉耶!臺灣營建的基礎水泥業耶!怎麼可以全部由「臺籍商人」掌控?
搭著民營化風潮,徐旭東的老爸,上海商人徐有庠想要成立臺灣第二間水泥公司。沒想到最後翻船,由翁明昌的「嘉新水泥」拿走,嘉新另一位靈魂人物是張敏鈺。2008年,臺泥收購嘉新,兩者合併。
嗯...有時候出身是很重要的,徐有庠出生於大清國江蘇省天京海門直隸廳人,翁昌明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張敏鈺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鎮海縣。
這有什麼關聯?別忘了,民族救星、世界偉人、時代巨輪,英明神武的 蔣總統就是出生於大清國浙江省寧波府奉化縣,寧波府主管六縣,分別是鄞縣、鎮海縣、慈谿縣、奉化縣、定海縣、象山縣。
這就對囉!翁明昌和張敏鈺可是蔣總統的老鄉呢!黨國時代的裙帶關係就是這麼簡單、樸實無華且枯燥。
徐有庠在1951年(當時臺泥還沒有開放民營化)、1954年都分別申請開業,但都沒有核准。直到1957年,徐有庠找來王新衡擔任董事長之後,亞洲水泥才正式成立,徐有庠擔任總經理。
王新衡何許人也?中華民國陸軍少將,上海保密局局長。簡單說,就是情報頭子。但王新衡沒有這麼簡單,1926年王被國民黨推薦去俄國莫斯科中山大學念書,跟蔣經國是同學。還沒完,1936年西安事變時,王新衡就跟著 蔣總統一同被老共扣押軟禁,所以他是蔣的貼身人員。而王新衡,出身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
樸實無華且枯燥,對吧?
所以,臺灣的水泥業,不是隨隨便便的人就能做的。更不用說,徐旭東的遠東集團影響力遠比當年更強大。
***
最後說亞泥,1957年亞泥開業,首廠在新竹縣橫山鄉,1973花蓮廠開業,二廠直至今日仍在營運。
關於亞泥是如何取得花蓮礦場的,網路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大致上是原住民以為土地「出租給亞泥」,但秀林鄉公所用的卻是「土地使用權拋棄書」,而且上面很多簽名的筆跡十分類似,甚至有人根本不在場卻有簽名。
要知道,1973年,仍然是戒嚴、白色恐怖時代,若當時發生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絕對是轉型正義的一環,與其咆哮要逕付二讀,不如先cue促轉會。
2019年7月,亞泥充滿爭議的「延展20年」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也就是新的礦權尚未核定。可是依照目前的礦業法第13條:「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當初行政院修法的版本是加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評估,並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內容或主管機關核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辦理者,得繼續開採。」簡單說就是還沒給新的核定時,你可以依照原來申請的權限繼續開採。
林淑芬、陳亭妃、Kolas Yotaka(谷辣斯)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都是「但展限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採礦」。但蕭美琴委員的版本沒有這一條但書。
蕭美琴委員是花蓮縣的立法委員,難道美琴姐不在乎原住民族權益嗎?淺碟思考的人可能會這麼想,但問題真的沒有這麼簡單。
要知道,亞泥花蓮廠有43%的員工就是原住民,這些族人雖然與亞泥在土地權上纏訟,但同時也依靠亞泥獲得工作權。這也是當地537戶中,有380戶(70.8%)同意亞泥繼續開採的原因,不同意僅43戶(8%)。
沒錯,亞泥開山挖礦,場面確實怵目驚心,別說實際去過新城山,走過金瓜石本山礦場的人都知道,這實在「很不自然」。可是,亞泥的營運和當地居民的工作權、生存權有密切關聯,卻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在新的延展審核期間,等同要亞泥暫時關廠,你要這些員工放無薪假嗎?
新城山的住民如果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且可以留在家鄉,誰願意看到自己的家鄉被挖平,還養魚勒!如果一直把風向帶往要求亞泥停止開採,請先給這些員工一個生活上的保障。
***
我想起一件事情,就是當年統一企業要開7-11蘭嶼店時產生的爭議,說是這種資本主義會衝擊蘭嶼的傳統文化。其實,蘭嶼的文化早在一堆觀光客湧入時就被衝擊了。
蘭嶼不是沒有個別經營的超商,那麼多一間7-11,是蘭嶼人不配享受更便利的生活,還是擔心7-11會改變蘭嶼人的生活?如果7-11能讓蘭嶼人的生活更好,為何不呢?
另一個類似的爭議,是前一陣子某房產達人說宜蘭「當美麗的農田變成癩痢頭...臺北客退休住宜蘭?塞到死的交通,想到就討厭,而退休族最需要的醫療,嗯...還是留在臺北比較好。」
蘭陽平原肥沃沒有錯,但人家就該一輩子種田?鄉下就應該有鄉下的樣子?然後,當宜蘭要開闢更便利、快速的軌道運輸設備時,為什麼是外縣市人在反對啊?
人們都是在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如此而已。如果能有更好的選擇,誰不想要呢?
最後我想引用晚清名將左宗棠的一句話-十個法國將軍 ,也比不上一個李鴻章壞事。
***
【補】
有媒體從業人員提醒我,鏡周刊這篇是廣編,然後所謂的「七成」不是民意,我知道。我也找過很多的新聞:
亞泥工會提七成居民支持 反亞泥自救會批未收連署書
聯合報 記者王思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3957661
亞泥礦權展延遭撤銷 經濟部決定不上訴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020137.aspx
鏡周刊這篇我也猜測是廣編,不過我是刻意引用這篇的,因為他很明顯就是亞泥的聲音。關於「七成」這一點其他新聞我也有看到媒體報導。
【礦權遭撤】亞泥稱「7成居民支持」上訴 環團批扭曲內容
上報 蕭惠敏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8248
礦權展延案遭撤銷 亞泥上訴部落7成支持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7290184.aspx
還有,我自己是學民調的,我不會說誰的民調是假的,誰的是真的,我只會說有沒有代表性。例如之前韓粉在街頭隨機訪問,說有很高比例的人支持韓國瑜,這也是民調,但沒有代表性。
所謂「七成支持」,是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去做家戶訪問得到的,很有可能多數的家戶成員都有亞泥員工,所以支持度很高。同樣的,環保團體指出,如果去訪問新城山下的居民,可能沒有人會支持。
我這篇文章想表達的就是這樣而已,不要忽略有人真的要依靠亞泥生活,很無奈沒錯,但是不爭的事實。我也說,如果有更好的生活,誰不願意追求呢?
最後,大家也可以想一下,你的立場是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禁止亞泥花蓮廠繼續營運,還是說你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在環境評估允可的情況下讓花蓮廠繼續營運?
第二個是,在新的延展尚未許可前,亞泥究竟該不該繼續營運?其實也可以延伸,那其他產業是否也該比照辦理?
不過我想我們彼此之間有共識的地方,應該是原住民族土地權的維護,以及過往時期侵害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
我想說的是,我有看到在原住民族土地權、環境保護等議題的聲音,其實我的同溫層也多數是這種聲音。但我還看到背後有住民工作權的問題,而這是我在我自己的社交網絡中幾乎沒有看到的。
我認為這些人的工作權一樣值得重視,應該沒有違背寫這篇文章的出發點,我一開始也先從原民土地權與環境保護兩點開始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5546743243638&id=1291419051
【回顧】
一「黃國昌批民進黨阻《礦業法》 老柯:你們自己不來協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542363542570386&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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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s://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算?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約(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算-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公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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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5.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是"工"會,你每次都打錯字 /_\
這裡應該是"沒聽說過"吧?
我想公開薪水這種小事應該是不值得上法院
內部處分就結案了
不過光條款和罰責的存在
就可以給勞工很大程度的嚇阻力(?)
也可以在內部處分的時候給公司很大的主動權
就...看低的那一邊敢不敢去要求加薪了
現實狀況下我也沒做過啦... OTL
目前沒有~
因為目前有履歷表專案,會先把它處理完。
接著處理合約議題是個不錯的方向。
感謝大大的建議!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02:11:44
說造謠未免太沈重,
我在結論裡說得很明確,
只要合約有條款,這個行為就違約了,除非法院給了不同的判決。
因此針對你的問題,我會說"會"。
前提如前所述,有禁止條款,而且公司知道是誰做的。
接下來要不要興訟就是公司的選擇,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
我剛剛也想到,
我一直忽略掉公司選擇直接執行契約的情況,
情況就會逆轉,如果有異議要去告公司。
所以可能性不是只有會被公司告,甚至要告公司保護自己。
因為每個議題都會有太多狀況和選擇,
無法用"會不會被告"這種簡單的二分法來看。
所以我們選擇分析所有可能發生的事,
然後說我們認為怎麼做相對安全。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些疑慮,
問offer的時候就不需要用 N 打擦邊球。
至於選競業條款當案例是因為我短時間內找不到其他案例,
而且我認為在說明並非所有契約都有絕對效力這點上,
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
如果從公開薪水造成違約到民事訴訟的推演過程有問題,
歡迎直接指出來討論,
有可能發生的事而沒有案例,
只是還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發生。
最後我很堅持名字請打對,是工會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1:20:22
我前一份工作的罰則是12個月月薪
所以訂有罰則的薪資保密契約是存在的
即使沒有罰則
公司內部也是有約談、考績、調職之類的手段
這情況我真的沒想過
也許你認為沒有違反
但是公司可以認為違反
最後可能還是要去問法官
推文裡有很多有趣的意見
點出一些我們當初沒有設想到的狀況
可以協助我們的論述更完整
我想也重申一次工會的立場
我們贊成公開薪資
這篇的用意不是在嚇那些討論offer或薪水的人(雖然好像有這樣的效果...)
而是目前的環境下
提醒有志於此(?)的人可能的後果,並做好自保措施
所以如果不小看到好像認識的人,請裝作不認識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9:10:1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