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好久的寵物被車撞後往生了,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小美來信詢問「我在遛狗時,我家寵物被闖紅燈的阿呆撞到,送治療後仍傷重不治,請問我可以向阿呆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阿呆闖紅燈的而撞到小美的寵物,確實通常會因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情行,阿呆對小美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疑問並不大,然而是不是甚麼樣的侵權行為都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帶著各位了解下去吧!
Q: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請求。
精神慰撫金在法律上稱非財產上的損害,又非財產上的損害須以法有明文為限,方得請求,如著作人格權遭受侵害於著作權法第85條明文規定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之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皆是法律上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
Q:寵物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甚麼呢?
按我國民法關於人及物之規定以及實務上之見解,我國民法多數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而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的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兩者,一般而言,民法上的「物」指的是「動產」及「不動產」(也就是權利客體;它是受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支配的對象。)。
而在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下認為寵物屬於民法上之「物」,簡單說縱使是人所飼養的寵物受傷、死亡,在法律上跟鞋子衣服受損或毀壞般無異,都是屬於「物」的問題。
Q:那這樣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嗎?
A:寵物之法律定位為「物」為目前多數見解已如前述,而此意即他人對寵物之侵害,只會被視為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而按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只有當「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 」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被害人只是單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是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所以飼主於寵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所以按目前多數見解來看,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一事,小美僅有辦法向阿呆請求財產上的損害,並無法向阿呆請求寵物死亡之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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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某些民眾可能會覺得很奇怪,寵物怎麼會跟桌子衣服一樣?他們是活生生的生命耶!
確實在法律上把動物當作單純的物看待的觀點,與目前社會觀念有所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有部分學者、實務見解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在現今社會上飼養寵物之飼主與寵物間往往有著極大的親密關係,甚至陪伴其左右一生的並非子女,而是寵物。
也因此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他人對動物之侵害,並非單純侵害物的概念,而是侵害一獨立生命體,而寵物與飼主間具有一定的親密關係,故如他人對寵物之侵害,亦屬於侵害飼主人格權之情況,如情節重大,飼主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後提醒大家,近期國內疫情不穩定,各位愛寵人士如果要帶著寵物溜搭,切勿忘記戴上口罩,並勤洗手做好防疫措施喔!
著作人格權 法人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著作人格權 法人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