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號外下午四點半國涵在56台
#新聞大白話談陳同佳案喔
#歡迎收看完55台1530追擊社會線
#轉到56台跟上國涵的腳步
2018年2月發生在台灣的港女箱屍案,
演變成2019年的香港陳同佳送台案,
10月23號上午,也就是今天,
嫌犯陳同佳在香港獲釋離監。
🔜該不該回台受審呢?
案件紛紛擾擾,
主權跟法治的激辯,
今天律師娘不談政治,只談法律。
#陳同佳案牽涉哪些法律
#除了政治口水如果你知道實質內容
#再繼續看下去
#法律層面你該知道的
#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上午09整點10整點下午1530TVBS55台
#歡迎收看港女箱屍案過招特別報導
☑️刑法地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是 #屬地原則
只要台灣主權所及領域,
及其延伸範圍所發生的犯罪,
不論行為人被害人國籍,
不論犯罪種類,
不論侵害法益,
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刑事案件誰來管
領土管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
國籍管轄: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本國犯案
普遍管轄:普遍性威脅犯罪(例如恐攻)
所有國家都可以管
結論:
港女箱屍案,台灣具有 #領土管轄權,
但嫌犯跟被害人是香港人,
因此香港有 #國籍管轄權,
這邊產生管轄權的競合,
一般國際法案件,
當嫌犯在犯罪地時,以領土管轄為優先,
台灣雖享有優先管轄權,
但現況是無法行使,得提出協助請求,
但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港人港審。
☑️怎麼叫做跨境執法?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
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什麼叫領域?
所謂的領土,
包括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以及延伸領土。
浮動領土:國籍船艦或航空器,
移動到哪都是我國領土。
延伸領土:我國在外國設置的領事館或大使館。
大使館的區域範圍之內,
也是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結論:
所謂的跨境執法,
就是跑到別的國家/地區的領陸、領海、領空,
浮動領土跟延伸領土,
進行搜索、扣押、拘提跟逮捕。
🔜換言之,
只要非上述地方的模糊地帶,都不算是跨境執法。
舉例:2016香港水泥封屍案,
香港請求台灣幫忙抓嫌犯,
但因為台港沒有司法互助,
所以香港警方搭機來台,
跟台灣警方在空橋交接嫌犯。
不過水泥封屍案跟陳同佳案有背景上的不同:
1.上次是香港人要求台灣把香港嫌犯還給他們,
這次是台灣人要求香港把香港嫌犯交給我們,
干涉程度不同,
地方也好,國家也好,
沒有一個主權實體,
會把自己尚未定罪的公民,
交給另外一個地方來關押。
2.
當時4名香港疑犯潛逃台灣後,
港警3月31日就向刑事警察局要求協助,
刑事局向移民署確認過後,
發現4人在3月11日入境台灣,
但由於台港之間司法互助不完善,
移民署只能以證件到期,
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遞解出境。
但這一次陳同佳是香港公民,
他沒有簽證的問題,
沒辦法用同一招讓他被趕出香港,
加上他是已經服完刑期的出監人士,
法律上就是自由人,
國家沒辦法任意剝奪跟限制他的自由。
3.
由於司法互助是國家對國家,
過去台港的接觸聯繫,
一直都是私底下,
透過個案簽署備忘錄或者協議,
所以這次台灣如果態度強硬,
恐怕傷害台港警方長久以來建立的默契,
移交一定得透過協商的方式,
讓香港政府同意,
用比較沒有爭議又尊重雙方主權的方法,
巧妙的讓台灣警察帶回嫌犯。
☑️香港在做的是什麼
#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修的就是這個法)
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犯罪,
依照此法,香港跟其他國家可以進行司法互助,
目前香港政府在經過立法會的同意後,
跟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人犯的協議,
問題出在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
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部份的政府呢?
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不適用前述條例,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也才有了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
這個草案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廢除,
未來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就不用再經過立法會的同意,
就可以依法把任何人移交去台灣,
也可以移交去大陸。
📍結論:陳同佳的案件,引發兩派意見。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司法獨立,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
卻因為政治考慮拒於門外,等於是行政干預司法,
將會造成台灣司法主權遭受侵害。
🔖執政黨認為港府 #用投案來包裝移交嫌犯
台灣如果收了人,
等於變相支持港府送中條例修訂草案,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未來有一天香港政府或是大陸政府,
可能會要求移交台灣人過去,此例不可開,
執政黨要求循 #司法互助途徑,
代表執政黨堅持台灣對香港是國家對國家,
國際議題,要走司法互助途徑,
而不是讓台灣香港變成境內犯罪。
因此面對帶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案件,
執政黨這次態度強硬,
不過這樣的堅持,似乎並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
恐怕也導致蔡政府觀感不佳,
更可能影響選情。
☑️過去這類案件怎解
#美國賓漢頓大學命案
跟港女箱屍案幾乎同時,
2018年3月,
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一名22歲女學生Haley Anderson,
被一個約會過的同校生Orlando Teircero殺害,
兇嫌在美國殺人之後,
在屍體尚未曝光之前逃回自己在尼加拉瓜的老家。
由於美國與尼加拉瓜沒有簽訂引渡條款,
而Tercero又同時擁有美國及尼加拉瓜雙重國籍,
因此尼加拉瓜政府有權不引渡犯人到美國受審,
而在尼加拉瓜所受的刑責也會比在美國輕。
📍結果:
美國用特殊個案形式,
嘗試向尼加拉瓜申請犯人引渡,
目前還沒有進展。
#日本人形娃娃宅配箱屍案
鄰近國家日本也有類似案件,
2014年大阪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宅配運屍案,
一名日籍護士被日裔巴西籍的女同學殺害,
遺體被裝進兩公尺長的紙箱,
用宅配從大阪寄送到東京,
兇嫌還盜用死者的護照,潛逃到上海。
最後東窗事發,
被日本警方通輯的兇嫌向上海警方自首,
被依「非法入境」的罪名遭拘留,
這起案件跟港女箱屍案情況類似,
只有在日本才有足夠證據起訴兇手殺人,
但大陸與日本並沒有引渡條款,
加上兇嫌本人為巴西藉,
原本外界以為嫌犯會被遣返回巴西,
而巴西這個國家,
從來不會引渡自己的公民到外地受審,
所以只要能回到巴西家鄉,
嫌犯就可以完全躲過法律制裁。
📍結果:
日本大阪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成功的把嫌犯引渡回日本受審,
從發現屍體到引渡回日本,
一共花費了2年8個月。
#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2010年3月,印度裔英國籍的商人林克穎,
開車撞死黃姓送報生,
在台灣被判刑4年定讞,
卻在發監執行前變裝出境逃回英國。
這起案件台灣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
最後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
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
改判不用引渡,全案確定,
雖然台灣在爭取人犯的部分看似輸了,
但至少爭取到英國針對個案跟台灣簽署引渡備忘錄,
也寫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結論:
當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升溫到國際之間,
很多時候比的是國家大小跟外交手腕,
當這兩個地區彼此對於主權歸屬有所質疑,
恐怕很難在法律歸屬上取得共識。
陳同佳案,倘若港府率先拋出【給人】,
於法,台灣當然能收,問題在於【怎收】。
最實質的做法是,
採取能夠宣示我方主權的方式把嫌犯帶回來,
後續持續提出我方訴求,
與港簽署備忘錄或引渡協議,
確立日後類似案件的遊戲規則。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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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在 [新聞]撞死送報生/林克穎確定無法引渡來台- 看板MenTalk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23797
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鄭景議、陳慰慈/台北報導〕英商林克穎2010年在台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
德,被判刑4年,他在判決確定前易容逃回蘇格蘭,引發台灣民眾怒火。我方與蘇格蘭政
府簽訂引渡備忘錄,試圖將他移交我方服刑,但蘇格蘭高等法院對引渡條約有疑慮,今年
6月判決林克穎免來台,因蘇格蘭司法部未上訴,全案確定。
法務部昨天證實林克穎不會被送回台灣服刑,但表示林克穎已在蘇格蘭遭羈押2年11個月
,且若日後林男入境我國,我方仍可逮捕。
送報生姊姊︰早就不抱希望
黃俊德胞姊受訪說,今年6月蘇格蘭高院判決不引渡林後,她就不再抱期望,這件事對家
人是二度傷害,希望此事到此結束,讓她與父親回歸平靜。黃姊表示,多年來酒駕案仍層
出不窮,希望政府加強取締酒駕、加重刑罰。
台、蘇是在2014年簽訂「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獲蘇格蘭司法部同意引渡,愛丁
堡地院同年判林克穎引渡來台。林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合議庭2016年以台灣監獄條件不
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為由,判不引渡。
我方委請蘇格蘭檢察總長代表我方上訴,司法部亦上訴,獲英國最高法院2017年發回更審
。未料蘇格蘭高院這次質疑引渡備忘錄不完備,認為林若回台服刑,我方無法保證不追究
他易容出國刑責,今年6月判不予引渡。
我方以書函請求蘇格蘭司法部上訴,並保證台灣不會審理林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案件,
惜未獲認可,後來未上訴確定。民事部分,我國法院已判林克穎賠償家屬908萬元,效力
獲英方採認,但林脫產,名下無財物,無從執行。
雖未能引渡林克穎,不過台英司法互助獲致重大突破,除英國承認我國司法權,蘇格蘭政
府也首度接受我國引渡請求,儘管蘇格蘭高院最後改判,但未再指摘我國監獄環境,我方
日後若在歐洲遇類似訴訟,監獄議題應不致成為不利我方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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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看到這篇新聞 對政府有點失望 網路上也有許多人表達對政府的不滿
但這也不是蔡政府的錯,更何況,他是2012年潛逃的,要罵也是罵馬政府跟讓他出境的那
名移民署官員 還有協助他潛逃的人 (他朋友跟女友)
稍微Google 拒絕引渡不是因為監獄狀況不佳
好像是因為當初MOU寫得不好 引渡只能引渡那三個罪名 (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
台灣政府沒辦法以他潛逃(+用友人護照)跟違反著作權法(已被判刑半年)來繼續關他
儘管台灣政府再三保證不會對他潛逃提出告訴 但英國政府還是不採信
我個人認為有兩個補救方法:
1. 把MOU重寫一遍 再重新申請引渡
前提是法務部官員不會無能 把MOU又亂寫一遍
2.跟英國政府簽訂引渡條約
前者可能會被無能官員給搞砸 而且有可能不符合一罪一罰原則 (畢竟先前已有以MOU來
引渡他的訴訟了)
後者需要不少的政治斡旋 而且中國可能會施壓
但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只要簽訂的條約允許台灣政府追究額外的罪名,一旦他被引渡
回台 他將會面對額外的刑責 最多可關九年
所以英國政府應該不會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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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Cicada 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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