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雲閣 2014 vs 2020
上圖攝於2014年,地點為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5巷6弄20號,圖片來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產網。
下圖由張哲生於2020年3月19日在同地拍攝。
臺北市萬華地區的寶斗里藝樓「青雲閣」,是一棟三層高的巴洛克式老洋樓,也是日治時期以來全臺最大的藝樓,見證了臺灣百年娼妓史,但卻無預警地在2014年8月2日清晨遭建商出動怪手夷平!臺北市政府於2014年11月6日將遭拆除僅剩一樓及部分面牆的青雲閣公告為歷史建築,並要求建商原地原樣重建之,該地的開發案於2016年7月通過。如今可以看到,青雲閣已於基地的東南隅重現,與旁邊一棟24層樓高的住商混合大樓並存。
2014年,臺北市萬華區「寶斗里」僅存15戶公娼寮老建物,因地主規畫改建豪宅,市府緊急將具代表性的青雲閣列暫定古蹟,要求緩拆。沒想到地主竟於2014年8月2日清晨5點30分起,在4小時內將這15戶建物夷為平地。
這個突來的拆除舉動,讓北市昔日知名風月場所「寶斗里」公娼寮,意外地走入了歷史!
市府指地主公然藐視公權力,將先依文資法開罰20萬至100萬元,偷拆部分另罰。
陳姓地主委任律師楊智全解釋,拆除建物純粹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沒有「衝著市府來」的意思,之前也不知道建物被暫定古蹟,地主在「網路上」看到拆照已經核可,就排定拆除,雙方認知有落差,於同年8月4日前往相關局處說明。
2014年8月2日清晨5時後,機具、怪手開入環河南路二段5巷6弄的昔日「花街」,強拆具有百年歷史、巴洛克風格的老建物「青雲閣」,旁邊的其他娼寮也一一被拆除;9時許,萬華花街建築化為雲煙。前去阻擋拆除的市議員郭昭巖及文史工作者只能乾瞪眼,看著這一切發生。
市府得知之後,副市長張金鶚大為震怒,指責地主公然藐視公權力,要求相關局處依法重懲;文化局長劉維公與建管處長張剛維緊急趕到現場,建商私自封閉巷弄,還以「工地安全」為由阻擋。
劉維公表示,包商未獲准許就開工,施工也沒有安全圍籬,連市府要會勘都被阻擋,「無法無天」;他表示,地主拂曉拆屋行為太過離譜,將依文資法開罰20萬至100萬元,至於地主蠻幹拆除的「暫定古蹟」,也會要求復原。
張剛維則說,該建物群並沒有取得拆除執照,將依實際拆除戶數,依建築法每戶開罰3萬元;也會追究營造商與建築師簽證責任,最重可撤銷執照。
萬華寶斗里一帶是臺北市早期著名的公娼寮,以專區特許方式,允許民間經營娼妓業,整個產業鏈營運持續百餘年,帶動周邊華西街、梧州街、西園街等地之發展,當時老人茶店(阿公店)林立,另有戲院、藝旦間,均分布在公娼寮四周,入夜後,尋芳客在此飲酒作樂,歌聲不絕於耳。
2001年3月,北市府廢除公娼,寶斗里走入歷史;廢娼後,原娼妓藝樓繁華落盡,多數改建、轉型,僅存環河南路二段5巷6弄內,包括青雲閣在內的15間建物,規模僅剩原來「遊廓」(日治時期名稱,意指玩樂區)範圍的八分之一。
青雲閣是一棟三層巴洛克式老洋樓,從外觀的八角窗與巴洛克雕花,看得出其舊日風華。
青雲閣在清末與日治時期是達官顯貴出入的高級場所,位於三角窗,房間也比其他娼妓藝館多。
寶斗里建物群在2002年被列入「列冊追蹤」之具文資價值建物,文化局並將該建物群指定為暫定古蹟,將要啟動文資審議認定,而建管處也決定暫停拆除執照申請發照程序,要求建物必須維持現狀,不料地主以迅雷不及掩耳的動作進行偷拆,讓市府措手不及。實在令人震驚、憤怒、痛心!
2016.7.22《中國時報》報導:
開發案過關 青雲閣要重建了
陳芃/台北報導
北市萬華的歷史建築「青雲閣」,2年前遭地主無預警拆除,引發軒然大波。事後北市府要求原地、原樣重建,同一基地的開發案昨天送進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未來老藝樓將和20多層的大樓並存,以新風貌於原址重現。
此案位於環河南路二段、華西街間街廓,面積約1884平方公尺,青雲閣將於基地東南角重建;另根據開發商、地主志榮建設規畫,旁邊還要蓋一棟24層的住商混合大樓。
業者昨於會中表示,建築設計是以青雲閣為重點來發想,希望透過裙樓、立面設計來呼應老藝樓,之後還計畫在街角位置重現萬華古地圖。目前基地內還有國、市有地,正在積極價購,年底前應可完成。
青雲閣的修復計畫去年已通過北市文資委員會審查,未來這棟日據時期的藝樓將和新大樓並存;原本兩棟建築間的棟距非常狹窄,昨委員會要求須維持至少2.5公尺寬,以利行人通行。
昨天會中對此案的車道配置也有許多討論,最後礙於青雲閣須原址重建、車道開口較難調整,委員會僅要求業者在購得國、市有地前提下,把開口彎曲的角度修正成和馬路垂直,較為安全。
【附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公告資料
名稱:青雲閣
類別:歷史建築
種類:宅第
1、日治時代為風化區「艋舺遊廓」所在,含妓樓、藝旦間、料理亭與劇場等青樓、酒館林立,專區內青雲閣是日治時代以來全台最大藝樓,為3層巴洛克式老洋樓,1樓為大廳,2樓以上內有一間間的休息隔間;1945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變成公娼寮;1997年廢娼後年久失修荒廢至今,2014年8月2日遭拆除僅剩一樓及部分面牆。
2、青雲閣又名和泉樓、醉花園,均為此建築各時期發展之不同營業名稱。依據「台灣煙花史」,在日治時期約1920~1930年代稱為和泉樓;根據1980年代萬華區寶斗里公娼館調查圖標示為「青雲閣」,此時該地仍是一片繁榮,到了1997年廢娼前夕,時名為「醉花園」使用,而「青雲閣」之名已消失。為突顯該區域內風月繁華之景象,以「青雲閣」為本案登錄之名稱。
公告日期:2014/11/06
公告文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330473100號
評定基準: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2、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登錄理由:
1、建物所在位處萬華街市邊緣,與東側華西街一帶同為日治時期風化區「艋舺遊廓」之所在,區內青樓、酒館林立,因有寶斗里稱呼出現,見證都市庶民生活及地方發展歷史。
2、青雲閣舊存的三層樓建物,為艋舺遊廓少數留存的建築之一。街角立面勳章飾、水平花飾線腳,不對稱的洗石子立面,長短變化不一的立柱分割,表現出獨特的街屋形式風格。尤其,裝飾有貝殼、洋蔥形式窗緣的外凸窗台,異國風味十足,為其他地區少見之作法。
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評定基準。
所屬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所在地理區域:臺北市 萬華區
地址或位置: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5巷6弄20號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地區 商業區
所在地地號:臺北市萬華區直興段二小段574地號
外觀特徵:街角立面勳章飾、水平花飾線腳、不對稱洗石子立面、裝飾有貝殼、洋蔥形式窗緣的外凸窗台等。
現狀:建物遭拆除,僅留下一樓部分牆面,目前辦理重建作業中。
臺北市政府委任公告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生效實施。
你知道這個法案跟你有什麼關係嗎?
✔你只要到醫療機構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最後完成健保卡註記,你的「預立醫療決定(AD)」即具有法律效力 。
✔你可以思考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下,想要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選項。
✔你的醫療決定未必要經過血親意義的家人,一切以病人意願為最重要的核心。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完美的家庭和家人,也未必所有人都想走入婚姻關係。我們也知道即使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是有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現實上、家庭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還有像單身,或者小孩沒空、伴侶過世、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好等等狀態,是不是也能適用這套預立醫療的制度呢?我們特別就這一點與台北市衛生局進行釐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裡面寫到: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衛生局回覆說,只要提出二等親事實上無法出席的事由,或者無法期待參與的書面說明,仍然可以自己做決定。這個無法參與的聲明書,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即可。當然醫療機構方面可能還是會詢問、確認家屬的參與,但還是以病人意願為主。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QA當中,也提到像是獨老、遊民無二親等家屬若須靠醫療機構確認,會造成額外業務負擔。實際上醫院也無法以此理由向警方、民政系統等調閱個資。
第九條第二項當中的「特殊事項」,不須由醫院人員負擔查明、舉證之責任,由意願人自行舉證說明即可。考量社會現況,家庭疏離、久未聯繫、遠居國外者眾多,不應以此項限縮個人參與ACP及簽署AD的機會。
實務執行方式:建議意願人只要提供「無二等親親屬參與ACP之聲明書」,附在ACP檢核表內即可。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意願為最優先做安排,當艱難的時刻來臨,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或者委託你最信任的人為你做決定。
目前政府做的宣傳,還沒有辦法讓很多人知道病主法的內容以及預立醫療的程序。我們也發現市府衛生局的網站揭示仍然有加強的空間。在那之前,我們希望能夠盡一份心力,協助立意良善的政策做推廣。未來也會繼續督促市府改善目前的宣傳跟溝通方式。
➡更多關於病主法的資訊可以上聯醫網站查看:https://reurl.cc/EmZpK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有關預立醫療的相關資訊:https://reurl.cc/GaboA
📗小辭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臺北市政府委任公告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生效實施。
你知道這個法案跟你有什麼關係嗎?
✔你只要到醫療機構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最後完成健保卡註記,你的「預立醫療決定(AD)」即具有法律效力 。
✔你可以思考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下,想要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選項。
✔你的醫療決定未必要經過血親意義的家人,一切以病人意願為最重要的核心。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完美的家庭和家人,也未必所有人都想走入婚姻關係。我們也知道即使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是有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現實上、家庭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還有像單身,或者小孩沒空、伴侶過世、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好等等狀態,是不是也能適用這套預立醫療的制度呢?我們特別就這一點與台北市衛生局進行釐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裡面寫到: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衛生局回覆說,只要提出二等親事實上無法出席的事由,或者無法期待參與的書面說明,仍然可以自己做決定。這個無法參與的聲明書,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即可。當然醫療機構方面可能還是會詢問、確認家屬的參與,但還是以病人意願為主。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QA當中,也提到像是獨老、遊民無二親等家屬若須靠醫療機構確認,會造成額外業務負擔。實際上醫院也無法以此理由向警方、民政系統等調閱個資。
第九條第二項當中的「特殊事項」,不須由醫院人員負擔查明、舉證之責任,由意願人自行舉證說明即可。考量社會現況,家庭疏離、久未聯繫、遠居國外者眾多,不應以此項限縮個人參與ACP及簽署AD的機會。
實務執行方式:建議意願人只要提供「無二等親親屬參與ACP之聲明書」,附在ACP檢核表內即可。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意願為最優先做安排,當艱難的時刻來臨,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或者委託你最信任的人為你做決定。
目前政府做的宣傳,還沒有辦法讓很多人知道病主法的內容以及預立醫療的程序。我們也發現市府衛生局的網站揭示仍然有加強的空間。在那之前,我們希望能夠盡一份心力,協助立意良善的政策做推廣。未來也會繼續督促市府改善目前的宣傳跟溝通方式。
➡更多關於病主法的資訊可以上聯醫網站查看:https://reurl.cc/EmZpK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有關預立醫療的相關資訊:https://reurl.cc/GaboA
📗小辭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