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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師不能不知道的「競業禁止」】
明天就是五一勞動節,所以今天的法律便利貼特別針對科學園區的朋友,寫一個競業禁止的小知識。(當然五月的來臨,也是一個很恐怖的季節,就是又要報稅了,我知道很多人會皮皮挫,不過報稅有一整個月的時間,所以下禮拜再來介紹吧XD)
相信很多朋友,在新進公司簽約的時候,應該都有看過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吧?到底這是什麼東西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一、什麼是競業禁止?
所謂的競業禁止,是老闆為了保護自己公司的商業機密,或者害怕客戶跟著員工離職,而衍生出來的約定,要求自家員工在離職後,不可以去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對手公司上班,以免讓自家的秘密外洩,令競爭力下滑。
二、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是有效的?
1. 老闆有正當的營業利益需要被保護。
所謂「正當的營業利益」是指公司對於自家的營業秘密有合理期待,而且有做出合理的手段去將這個營業秘密好好保護,例如將公司機密文件做層級式的管理,公司特定區域會社門禁等等。若公司沒有任何保密手段,很有可能也會被認定沒有正當的營業利益需要被保護,而讓這個條款沒有作用。而營業秘密要怎麼保護才算合理,這又是另一個大題了。
2. 員工的職位有接觸到「營業秘密」的可能。
例如公司的清潔員可以接觸到機密文件的機率很低,就沒有必要簽。因為如果員工的職位根本不可能接觸營業秘密,在未來員工違約時,老闆也沒有什麼損失才對。
3. 競業禁止的期間、地區、職業活動的範圍還有就業的對象,必須是合理的。
例如和公司有競爭關係的產業、公司有商業活動的地區、以及職位也不能無限擴張到全部。所以原則上應該要約定的禁止範圍必須是「特定產業」、「特定地區」、「特定時間」以及「相同性質」的工作。
4. 老闆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對員工有所補償。
所謂的補償,當然就是要給錢啊!不然要怎麼活下去?
實務上認為應該要在「契約」上寫說會給予至少在職期間半數的薪資。這個約定非常重要,因為沒有約定補償費用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約定!而且所謂的無效,是「從頭到尾」都無效,即使員工乖乖地簽了,也不會發生效力!
5. 最長只能兩年。
這個競業禁止很有可能影響員工的生計,所以法條明定最多只能兩年,超過兩年者,效力也會自動減為兩年。所以看到約定五年、十年的條款,也不用擔心,這時候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
*在這邊幫各位工程師、勞工朋友總結一下,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條款不是合理的:
1. 毫無限制的約定各種產業、範圍遍佈全世界,以及任何一種職位。
2. 沒有寫明在競業禁止期間會給半數薪資的補償費
3. 超過兩年的競業禁止期間
雖然說以上這些狀況,實務上會將這個競業禁止條款認定無效,但訴訟畢竟曠日費時,所以還是建議在簽約時若有看到這樣不合理的條款,可以建議一下。當然我也知道在找工作的時候,很難有勇氣去建議這些事情,所以更理想的狀況,或許是公司的企業工會願意跳出來跟公司討論僱傭契約的合理性,這樣契約的談判地位才比較平等。(所以說工會真的很重要啊!)
三、特別約定?
比較有爭議的是有些企業(例如鴻海)為了節省半數薪資的補償費,會特別約定補償費可以從員工在職期間的「績效獎金」、「季獎金」或「年終獎金」折抵,這聽起來雖然很不合理,學者們普遍也認為應該解釋為無效,但卻經過了高等法院(我不想公開這個判決啦,要的請私訊)認證有效,前提是要非常、明確的讓員工明白這個折抵的約定。
四、美國還有更特別的約定?
這個競業禁止條款,其實對員工非常不利,畢竟賴以為生的專業,怎麼可能說因為離職,而就不需要靠這個專業再繼續工作。但在目前著重技術發展的趨勢之下,可以說是為了保護產業、保護資方的產物。美國甚至發展出「必然揭露理論」,認為很多公司的商業秘密,是在員工「深層記憶」之中,不論時間過多久,這些秘密勢必一直存在員工大腦當中,於是在特定的情況下,變相延長競業禁止的期間,禁止員工跳槽到特定的公司再任職(injunction)。
幸好台灣的法院,還沒有先進到採這個理論。
競業禁止條款最著名的案件就是台積電和梁孟松之間的糾紛了,不過這說起來就真的太長篇大論。
歡迎對這個有興趣的朋友,來和我聊聊你遇過的狀況,或你對這個條款的想法喔!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