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放話挫折緊急醫療救援的工作者和驚嚇承擔了悲劇的家屬呢?
(摘)本案因係申請因公死亡最高撫卹金之「冒險犯難」,依規定服務機關須舉出事發當時確實屬於高度死亡可行性之危險情境,其仍奮不顧身投入勤務之具體事證。惟基於服務機關尚未提出完整之事證資料,且本案關於飛機失事原因,仍未經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調查結果,因此,本案尚無法依程序提請審查小組審議,亦未作成最終處分。從而媒體報導所載「銓敘部拒發撫卹金」,誠與事實不符。
蘭嶼飛鷹墜機一案,我們辦公室後續針對緊急醫療專機派遣與配備提出質詢及要求,並且也要求內政部空勤總隊修改要求修改「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搭乘航空器切結書」中,要醫師或護理師切結「飛航途中本人如遭受任何身體之傷害,生命財產之損失或行程延誤,本人自願放棄由本人或本人之代表,向航空器所屬相關單位提出賠償之要求」這種文字。
緊急醫療救援的相關辦法,過去連專機和配套器材都沒有落實,而去年一年衛福部和內政部真的已經開始改善;而落實分級醫療制度,壯大基層醫療資源與能量,包括我們也要求衛福部讓蘭嶼衛生所可以不限為「診所」之業務行使,可以在醫護人員認為專業可以照護的情況下,讓只需抗生素治療或留院觀察幾天的病患,可以不用顛簸回本島。
一步一步,把過去沒做的進度補回來;從各種面向,讓台灣更好。
自願放棄財產切結書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兩天在粉絲團跟大家分享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跟贍養費的綿綿角角,結果很多人私訊問我,共同有的疑問就是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死皮賴臉不付錢怎麼辦?所謂的免除扶養義務要怎麼辦理?
沒錯!就是這麼沒輒,對方故意脫產還真的無法強制執行,有些人會去聲請小孩改姓(不過,父母同姓的這招也是白搭),但至少一定要記得小孩成年後要去向法院聲請免除對對方的扶養義務。有人問說,如果對方沒來要,也要去聲請嗎?
建議還是要喔!因為依我國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規定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即使對方臉皮沒那麼厚,自己沒養小孩卻要小孩養,但一旦他窮困潦倒被公立安養院安置,這些費用依法是可以由主管機關直接向子女請求給付的,甚至依目前實務上的見解,即使對方自願放棄被扶養,政府機關一樣可以請求,而且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後,才會停止計算,之前的費用還是都要償還,所以一定要記得提前聲請。
什麼樣的狀況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呢?
我們來看幾個案例:
一、自幼離家對兒女不聞不問
法官傳喚聲請人的姊姊到庭作證
爸爸在我們時離家,離家之前也都是我們的媽媽在負擔我們的扶養費用,爸爸在離家之前好像有一個不穩定的工作,但是賺的錢也都只有自己使用,離家以後也都沒有寄錢回來,如果有回家的話也只是回來跟我媽媽要錢,我們相關的生活扶養費用都是由媽媽支出的。
二、長期賭博,將家中物品典當。
法官傳喚被告的前配偶即原告的生母作證
他從事捕魚工作,有時出海、有時沒有出海,我與他生有5個小孩,但他都沒有扶養小孩,沒有責任,他很喜歡賭博,還曾拿棉被去典當,再將錢拿去賭,還向地下錢莊借錢,賺的錢都沒有交給我,小孩都是我在扶養,生活費都是我工作賺來的,小孩大一點的時候有打工幫忙。
三、辱罵、毆打兒女
法官認為,聲請人之父親,未曾盡任何扶養子女之義務,均賴聲請人之母親扶養照顧,且以辱罵及毆打、綑綁方式暴力對待聲請人,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為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等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多數的案例都是傳喚身旁的親人作證,另外如果有曾經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卻強制執行不到財產的債權憑證也可以當作書面證明。
不管怎麼樣,不要因為未付扶養義務的那方行蹤不行,或是簽過不會要求子女扶養的切結書,就以為沒有責任,還是要記得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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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_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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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使對方臉皮沒那麼厚,自己沒養小孩卻要小孩養,但一旦他窮困潦倒被公立安養院安置,這些費用依法是可以由主管機關直接向子女請求給付的,甚至依目前實務上的見解,即使對方自願放棄被扶養,政府機關一樣可以請求,而且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後,才會停止計算,之前的費用還是都要償還,所以一定要記得提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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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幼離家對兒女不聞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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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在我們時離家,離家之前也都是我們的媽媽在負擔我們的扶養費用,爸爸在離家之前好像有一個不穩定的工作,但是賺的錢也都只有自己使用,離家以後也都沒有寄錢回來,如果有回家的話也只是回來跟我媽媽要錢,我們相關的生活扶養費用都是由媽媽支出的。
二、長期賭博,將家中物品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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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從事捕魚工作,有時出海、有時沒有出海,我與他生有5個小孩,但他都沒有扶養小孩,沒有責任,他很喜歡賭博,還曾拿棉被去典當,再將錢拿去賭,還向地下錢莊借錢,賺的錢都沒有交給我,小孩都是我在扶養,生活費都是我工作賺來的,小孩大一點的時候有打工幫忙。
三、辱罵、毆打兒女
法官認為,聲請人之父親,未曾盡任何扶養子女之義務,均賴聲請人之母親扶養照顧,且以辱罵及毆打、綑綁方式暴力對待聲請人,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為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等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多數的案例都是傳喚身旁的親人作證,另外如果有曾經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卻強制執行不到財產的債權憑證也可以當作書面證明。
不管怎麼樣,不要因為未付扶養義務的那方行蹤不行,或是簽過不會要求子女扶養的切結書,就以為沒有責任,還是要記得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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