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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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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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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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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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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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心 #香港議題
2019年
香港民眾發起大三罷遊行,當時有一批黑衣人手持工具,衝進地鐵內大肆破壞,包括砸毀閘門、售票機、提款機..等等,造成民眾恐慌四散。
警察隨後在人群中壓制三名年輕人
指稱他們就是兇手,並移送起訴。
但在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電視畫面中,並沒有拍到這三個人破壞、涉案的場景。警方表示,這三個人在人群中穿黑色衣服,與暴徒衣服相同,由此推論他們必定涉案。
被告律師表示
除了警方自訴以外,並沒有目擊者看到三人涉案、監視器畫面也沒拍到、也沒有破壞工具,只憑黑色衣服就認定為暴徒,質疑警方濫權抓人。
警方表示
不認同律師說法,並否認隨意抓人的指控。
#信你個鬼
#之前曾有噴漆暴徒還跑進警察局接受庇護
#當大家都忘了嗎
自訴律師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此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上開犯嫌,不予起訴。因此黃姓志工對李貴芬提出刑事自訴誣告。自訴代理人律師表示,黃姓志工媽媽舉牌之行為,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且李貴芬看照片也表示不認識黃姓志工媽媽,可見得她沒有看到黃姓志工媽媽曾有恐嚇等具體行為,卻去提告恐嚇等罪名,實為誣告。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people-voice/33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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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律師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應被告周泓旭之辯護律師請求,第三度到法庭證實周泓旭並未利用我們為中共發展組織,此為本案最後一次證人詰問,到庭前特向媒體表達三點意見:
1. 嚴正抗議北檢對周泓旭之所謂隨身碟中還原文件,未經查證係何時何地何人在何種情況打字撰寫,所述內容是否確實為真,即將涉及我的部分公諸於眾,對我這個證人極不公平,侵犯本人人格權益至極。
2. 法院已對本案做出昭示,全案案情皆屬國安機密不得公開,被告周泓旭即因爆出所謂外交官實為軍情局員,因而被認定洩密串證必須禁見。然而北檢卻在今年1月將相關案情巨細靡遺公告周知,甚至洩露部分內容給特定媒體人加油添醋擾亂視聽,檢調自有帶頭串證、洩密之嫌,我已就此提起刑事自訴,五月開庭將傳相關嫌疑人當庭對質。
3. 自去年1219至今,我的個人物品已被檢調扣押超過三個月,上月北檢曾來函告知已要求調查局國安站儘快歸還,然而此後仍無音信。既然當時扣押理由是為周泓旭案,今日本案已是最後證人詰問,預計近日就要宣判,我將當庭請求法官裁定,下令檢調即刻返還扣押物,以彰法治以維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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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律師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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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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