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病人量迅速下滑,如何突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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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經營臉書紛絲專頁「Dr.yijing。中醫生活觀」已經 8 年,一開始其實只是想紀錄自己的看診心得,後來 #到了基層診所需要病人量與知名度,於是努力嘗試曝光自己,中間隨著心路歷程與目標更換了好幾種運作模式,也嘗試接講座課程走出去,還發過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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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努力沒有帶來想像中的成功,而在疫情之下,病人量及黏著度更如滑草般速速下滑,每天花腦筋及心思過得很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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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惟用累積的成功經驗帶領大家,建立個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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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經奮鬥努力思索好幾年的我,這門課最大的重點,大概就是兩位講師字字珠璣的經驗分享、迷思的破解與心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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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之前,我跟蔡依橙校長說我很焦慮,蔡校長請我多看幾次課前問答,我也的確好好看了好幾次,還是很焦慮,覺得我似乎沒有什麼特別專業,對好多東西也都有興趣,原本的寫作方式就是今天想講什麼就來寫,跟好多傑出校友的專業比起來是天差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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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蔡校長 2 倍語速的講課之後,瞬間緩解了我的焦慮。蔡校長說,你不需要特別消減自我,配合世界的眼光去重新定義自己,做自己想做的事,認真做、好好做,被對的人看見,慢慢累積,等到水到渠成的那天,回顧自己的所有努力都會很有意義,也許未來的人生會來到你完全沒想過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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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想爬到山頂,新思惟用累積的成功經驗帶領大家,但是成功沒有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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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實作的時間一下子就過去了,有超強助教群的神力幫忙,硬是把網站上架。其實在報名新思惟之前,我想過直接花錢請人做網站,把我粉絲專頁的文章搬過去就好,幸好有來上課,有了魚,不如學會怎麼有效率的好好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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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有價,含金量很高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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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十分抗拒來上課的我,課後覺得十分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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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專業有經驗的教練般的手把手教學與帶領,分享各種類型的成功案例,每個人都可能成功,我還是我,我不用變成我不喜歡的自己,可以朝著想要的自己前進,慢慢耕耘,最後人生會結出什麼樣的果實很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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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的收穫其實不是金錢能夠衡量的,專業有價,新思惟做得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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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個人品牌,掌握自己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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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一打開電腦或手機,本能地就是搜尋 Google,習慣透過網路資訊來評價一個人可不可信。面對市場上那麼多競爭者,光有專業還不夠,你更要在網路上掌握自己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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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堂課將根據實際的後台數據,提供你正確的經營策略,教你如何找到自己的品牌定位與目標客群,進一步結合社群推廣,以最小花費、最少時間開始起步,協助你打造「#專業職人的閃亮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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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使用網路讓專業有加乘效果?
- 各式各樣的網路平台要怎麼選擇?
- 架設部落格之後,還能怎麼應用?
- 視覺排版都搞定,從無到有做出來!
- 酸民、著作權等,網路眉角怎麼處理?
- 內容寫什麼?影音圖文哪種 CP 值高?
- 各種業務型態的應用與成功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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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1 / 28(日)網路時代之個人品牌工作坊
│【今年最後一班】在後疫情時代,讓你的專業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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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90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詹江村,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詹江村 #撥亂反正 #理性問政正義敢言 團購商品臉書搜尋 #多肉團購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32100873790732/ 社長徐德明 臉書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johnny.hsu.796 #多肉市集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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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鬼舞辻無慘(鬼滅之刃的角色) 修圖修出來的藍色彼岸花💙🤣💙🤣如何如何?喜歡嗎?如同之前介紹的,彼岸花除了經典的紅色以外,還有白色、黃色、粉色等等✨但目前真的還沒有藍色~
(為了下一段,補充一下紅色彼岸花又被稱作「紅花石蒜」。)
不過,有一位網友告訴我,在台灣馬祖的東引,有一種花瓣尾端透著微微藍色的「紅藍石蒜」,顏色超級夢幻,推薦大家也可以 Google 一下它的真面目💓
(根據新聞報導,紅藍石蒜是換錦花跟紅花石蒜的自然交配種。)
我自己是看了紅藍石蒜的照片後,默默許願未來疫情結束後,一定要在紅藍石蒜的花季時,去馬祖旅遊一趟💪🏻是呀是呀~台灣也有很多好風景呢🥰
最後,真的很感謝許多網友都願意在留言區或訊息內,跟我分享經驗心得或很多有趣的資訊🥳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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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滅之刃 #彼岸花 #曼珠沙華 #石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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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照片!9 月中到 10 月初就有 #紅葉 看!接續昨天「神的地毯」栗駒山的分享✨
栗駒山是一座活火山,它位在宮城縣、秋田縣、岩手縣的交界上,這次我們從宮城縣的登山口進入,走了最簡單也最美的中央路線,參與了今年栗駒山紅葉的最盛期❣️
話說,這次我背了沒放電池的單眼出門,都搭上了新幹線才發現💦最後只好將相機包整個寄在車站置物櫃😅啊啊啊真的是太荒唐了我哈哈哈哈哈~~~
於是這篇的照片幾乎都是手機拍的(有幾張是朋友的相機救援),好可惜呀~我決定要在相機上貼「電池」跟「記憶卡」的警告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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𓇬 栗駒山(岩鏡平)
𓇬 從「東京站」搭乘東北・北海道新幹線約 2 小時 20 分,抵達「栗駒高原站」後開車 1 個小時抵達「岩鏡平」
💬 週末才有栗駒高原站開往岩鏡平的公車,今年的單趟票價為 ¥1600
💬 從栗駒高原站搭計程車前往的話,單趟約 ¥14,000
💬 我們是走最簡單的中央路線,這條據說連小學生都可以爬,官網說不休息的話約 1.5 小時可上山,我們邊爬邊拍,花了 3 個小時左右
💬 山頂紅葉最佳觀賞期約 9 月中到末、岩鏡平附近則是 9 月底到 10 月初
#宮城 #栗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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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 書 著作權 在 Fw: [證據] 法界對於臉書轉載的判決- 精華區Magic_Center 的推薦與評價
因有人辯稱說臉書使用者條款可能有可以合法轉載的爭議,所以以下附上
法界對於FB轉載的相關認定和判決(並已在重點部分上色):
作者李貴敏 | 卡優新聞網 – 2016年2月3日 上午7:27
貴於立法》網路轉載合法嗎?FB相片可分享嗎?
在網路科技發達的時代,隨手分享、轉傳網路上有趣的文章或圖片,已成為民眾日常生
活的一部分,但此行為卻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且
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移轉所有權、
出租其著作等權利。若他人擅自行使而侵害著作人的專有權利,依法將負擔民事及刑事
責任。
不過,社群網站或BBS電子布告欄多為會員制,要求使用者在註冊時同意其「使用條款
」,其中可能即包含著作權的授權,使該網站得在特定條件下,合法利用會員所上傳的
資料及內容。然而,是否代表著作人已同意將所張貼文章或照片的著作權授權予他人利
用?
以Facebook為例,其「使用條款」(2015年1月30日版本)第2條第4款規定:「當您以『
公開』設定發布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
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對此,智財局電子郵件1040430號函釋認為:「該使用條款是否即屬著作權之授權,及
其所授權之對象是否包含FB以外的第三人等,目前實務上仍有爭議,第一種看法認為依據該
使用條款,使用者將貼文的隱私權狀態設定為「公開」後,就等於允許所有人(包括FB以外
的第三人)存取或使用該資料;第二種看法則認為該使用條款應將隱私權與著作權之授權加
以區別,只限於FB上使用,由於此涉及授權內容之私契約爭議,尚待法院判決釐清。」
觀察近年法院判決多認為:既然依該「使用條款」第17條規定,「資料」為有關於用戶
的「事實及其他資料」,而「內容」則為「用戶使用Facebook服務所張貼、提供或分享的事
物」,因此,「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
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詳參:智
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據此,日前實務見解似以任意複製後轉貼其他用戶張貼的文章、照片或影片等,仍構成
侵害著作權。然則,根據現行法院判決,如以下方式分享文章時,則不構成侵權:
1.在網站上透過「超連結」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公開傳輸」
,而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
方式提供給公眾,則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的共犯或幫助犯(詳參:智財局電
子郵件1031112號函釋)。因此,民眾如僅「轉貼」網站連結,且不知該網站有侵權,應不構
侵害著作權。
2.使用社群網站提供的轉貼、分享功能,不構成侵權。
以Facebook為例,台中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19號刑事判決認為:「使用臉書之『分
享』鍵……是基於臉書所得之授權……由臉書平台執行重製授權標的至個別使用者之臉書頁
面……。系爭圖片仍與原告經營之粉絲專頁有超連結存在,其他臉書使用者……如再『分享
』及按『讚』等,均會回流計算至原告經營之粉絲專頁,增加原告經營之粉絲專頁之經濟價
值」。
因而與「以個人電腦網路設備或智慧手機等內建之複製功能重製,將會切斷超連結,瓜
分臉書使用者參與行為之計數,損害原告經營之粉絲專頁之經濟價值,造成原告系爭圖片著
作產財權之價值減損」有所不同。
再者,若轉載之文章,係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非有註明不
許轉載,可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請參:《著作權法》第61條)。提醒民眾注意:為避免侵害他
人著作權,分享文章時盡量以「超連結」的方式分享;或使用社群網站所提供的轉貼功能,
以避免轉載分享時不慎觸法!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
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
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新聞引用出處: https://goo.gl/K9xqOf
=================================分隔線=======================================
(總結):
可見真相大白~P小組長拿表特版照片為例,法界實務也只有FB大頭照是可以的,其他照片
屬於肖像權的範圍,所以舉例失當,並且法界也做出判決,所謂使用者條款只適用於名字
和大頭貼,不適用於智慧財產權著作~!!
所以既然已有法院判決,表示pasaword小組長的判決是錯的~!!
不知小組長如果覺得理直氣壯,能否發個公告承諾如果98被起訴,就判98永久水桶
並且辭掉LIFE版版主,同時舉辦LIFE版版主民選?? 選出個有法治素養的版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1.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6596589.A.90F.html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3:59:07
(詳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你沒看清楚嗎?? 法院已經認證~!!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08:44
你的行為完全就是紅色字體的部分,有問題??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0:00
事實跟法院判例據在,如果我的專業是裝的,就不會我說的跟法院判決一樣了。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0:49
請說你的違規哪裡不同?? 舉證啊??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1:15
我只是請小組長為自己的錯判承諾負責而已,如果他沒有心虛那他就敢公告。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2:01
事實就是你的行為就是上面紅色上色的部分,既然PTT已聲明在中華民國法律的管轄
之下,那就依法啊~!!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3:26
我說東你扯西喔~~~兩者不衝突,我是請小組長公開公告並負責~!!
兩者不衝突,但事實就是依法院判例來看我是對的~~~小組長的判決是錯的。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5:44
我超想看哪個律師要為你去送死~~~XDDD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17:26
問題是人家有附案件的判例字號~~這就表示罪證確鑿~!!
(詳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4:44:04
哪裡不同啊?? 上面紅色部分講得很清楚
據此,日前實務見解似以任意複製後轉貼其他用戶張貼的文章、照片或影片等,仍構成
侵害著作權。
可見~雖然不是判你,但判決的違法內容一樣,沒啥好說。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6:36:15
你沒看清楚嗎?? 重點在判決邏輯,判決的核心邏輯是(未經同意轉載FB的內容是否違法)??
所以只要你未經同意轉載,不管你是用來鬧版、誹謗、銷售、殺人、放火。通通都有事,
因為都符合""未經同意轉載FB的內容""。而像你用來誹謗、鬧版還涉及妨害名譽罪比銷售
更可惡跟嚴重,還敢說喔~!!
而申訴無果,遂起訴訟,你沒發現很像現在小組長的判決引發的狀況嗎??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9:08:40
然後~法界對於這樣的事件嚴不嚴重的看法也跟我認定的一樣~!!
足以證明 pasaword 的判決說不嚴重是錯的~!!
我就拿你查到的法律專業網站的見解舉證: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18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件如果定讞會產生甚麼效果?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根據著作權法律學者專家的意見,很放心大膽的在Facebook 上自由使
用別人提供的圖片、文字、照片、影片等種種他人創作的成果,大多數的情況下這樣的使用
僅僅屬於個人使用或留存都還好,並不構成別人利益的損害,但是有些情況是利用別人的創
作產生個人的收益,例如獲得聲望或者賺取廣告利益,例如內容農場的貼文者,甚至在某些
個別情況下,發生利用別人的創作組成更受歡迎的集合著作並且進而獲得大量利益的問題,
例如詼諧仿作或惡意改作後更受歡迎的情況都屬於這類嚴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法律人不會使用誇示的修辭,因為多數情況下的誇示都會成為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因此這裡
所說的嚴重侵權,也不屬於誇飾的修辭,因為這就是嚴重侵害他人權益,不只是經濟利益、
不只是著作被變更,更重要的是作者的人格權這種無形的、名譽性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受到
侵害,往往是不可逆轉而且損害嚴重的,在這種情形下,再加上是網路上傳播,付諸文字的
侵權,後果必然有加重罪責的效果,對於行為人而言可說後果堪憂,這種問題不容任何人輕
忽。
寫得嚴重,就是希望讀者小心,因為這種問題發生,一旦可以舉證,剩下的就變成賠償金額
以及刑事責任多重的問題,請讀者務必注意。
資料出處: https://wpbox.tips/law-know-how-10/
可見, pasaword 所說的營利,除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說的不是理由之外,你轉載
用來誹謗,最重要的是如上面所講是人格權與名譽性這種無形的權力侵害,是不可逆的嚴
重損害~!! 所以再度證明pasaword的判決是錯的。 因為事情已經不是單純版規和站規的問
題,嚴重度已是""涉及刑法""的層面了~!!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9:27:50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19:39:08
也就是你沒話說了?? 只是現階段來說,證明我的說法和判斷完全正確~!!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6/2016 20:35:56
你這句我聽膩了,有別招嗎?? 上次你鬧版也是說類似的橋段,結果被列退11篇。
※ 編輯: gkc (36.229.21.145), 10/17/2016 00:14:5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