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復興中學近300億資產 落入私人口袋
今日我與蔡易餘委員召開記者會呼籲,未來婦聯會若認定為不當黨產,復興中學也應全面清查。
眾所皆知,婦聯會除本身以外,尚成立多個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及學校財團法人,個個身價驚人。但轄下所屬財團法人,卻在婦聯會認定是否為不當黨產的過程中,出現脫產疑慮,消失於婦聯會轄下名單中: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復興實驗中學就是其中一例。
復興中學前身是日產愛國婦人會,戰後被接收成為國產;1949年由蔣宋美齡主導成立的婦聯會接辦,全名為「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台北分會附設復興幼稚園」,1952年增設小學時,校名均冠「婦聯會」。1954年復興中學發函要求台灣省政府「送讓」土地,以72萬元的低廉價款向土地銀行購得,國產至此已以「顯不相當對價」變黨產。現在進入復興中學官網,校史都還載明與婦聯會的淵源。
再查詢法院「法人登記資料」,104年復興中學登記資產只有4.96億元,然而根據105年財報卻顯示其實際資產為37.72億元,另外復興中學持有土地均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精華地段,周圍住宅用地每坪約為242至277萬元。假如未來經區段徵收,房地價值上看205.9億元;若為市地重劃,預估房地價值上看283.11億元,若以商業用地來計算,恐怕是天價。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3092號判決婦聯會勝訴理由:「查其時原告財團法人早在五十四年間即已獲准登記設立,依其所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訂明:『本財團以辦理私立復興小學暨幼稚園,並促進其發展為目的。』第五條訂明:『本財團所有財產均為中華婦女反共聯會會台北市分會所捐助。』該復興幼稚園,原係由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台北市分會之前身即台灣省婦女工作委員會所創辦,已毋庸置疑...」法院已敘明,復興中學就是由婦聯會所創辦。
1989年11月,婦聯會台北分會主委林李萼因不諳法令接受提名選舉,結果得一票落選。同年年底,該校董事會補選李尹緒瑛為董事長,加上後續董監事選舉紛爭、訴訟,後續雙方協商復興中學董事會固定給婦聯會一個席次。婦聯會表面上就此與復興中學斷開關係。
依《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復興中學原為國產,竟遭五鬼搬運變成他人私產,不知道婦聯會還有多少「脫產」案例。我們呼籲,未來婦聯會若認定為不當黨產,也應全面清查復興中學。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13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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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案例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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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案例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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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案例 在 [問題] 法律鼓勵債務人脫產? -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A: 債權人
B: 債務人
C: 受買人(債權人 受益人)
起初 B口頭承認有欠A錢但目前無力償還(有電話錄音及確切時間)
之後 B取得軍宅所有權並預約轉賣給C(有法院公證合約書)
軍宅5年內不得移轉 故C在B的軍宅上做預告登記並設定普通抵押權
C已將買賣價金全數給予B(當然B也不可能將該筆錢留在自己的戶頭裡)
之後 A向B提告求償並勝訴(取得執行名義)
在A與B訴訟期間 C又在軍宅上增加設定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
A於勝訴後有寄存證信函給C告知A為B的債權人且取得執行名義
請問現在A應該如何對B或C求償?
1. 強制執行 可能結果 法拍無實益因已設定高額抵押權
2. 提告撤銷抵押權 可能結果 此為實際買賣幾乎不可能撤銷 頂多撤銷一部分
3. 等待C完成過戶取得軍宅所有權後再依民法244條提告 撤銷過戶行為
但可能因法條解釋法官心證而敗訴
上面的例子看起來
次後發生的債權人(C)反而能夠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因為預約買賣時有設定抵押權
先前發生的債權人(A)卻無從取得任何保障 因為當下債務人(B)名下尚無財產
就算債務人取得財產後願意提供先前債權人做設定抵押權
但此擔保舊債權的動作屬於「無償行為」 故次後債權人仍可撤銷該抵押權
況且債務人脫產都來不及了怎麼可能還傻傻的給先前債權人做設定抵押權
次後債權人可以輕易取得「有償行為」的設定抵押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人也可順利脫產並獲取買賣價金
這樣法律似乎在鼓勵次後債權人去跟債務人做交易好完成脫產的行為
況且先前債權人也不可能隨時緊盯債務人名下財產的一舉一動
債權人可能連債務人名下曾經出現過財產並脫產一事都完全不知情
感覺法律好像都在保護債務人的權利
而先前債權人的權利似乎也無從得到任何保障
請問法律上先前債權人(A)還有任何解套的方向嗎?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排除次後債權人(C)的優先受償權利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7.77.104.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89127692.A.D84.html
的確
各種親情友情愛情信任負責...在法律面前通通是個屁
法律只保護無情無義懂法律的聰明人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17:05:53
剛好本案例中
一開始A就是B的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不僅沒任何好處還需要負連帶保證責任
結果B付不出錢最後連A的財產都被查封拍賣
A後來是透過內部求償對B提告才取得執行名義
總之
A就是阿呆
沒事當人家的連帶保證人幹麼
就算是親朋好友也必須懂得無情無義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看看B多聰明
取得軍宅之後馬上脫產給C然後自己吃香喝辣
A還傻傻的以為B有錢之後就會還
A不只是又傻又呆 A根本是智障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19:20:59
親情友情愛情跟法律一樣只給懂得利用的人
至於A徹頭徹尾人家B就只把你當個智障在利用而已
當父母手中握有財產時
子女各個兄友弟恭父慈子孝搶著表達對父母的孝心
當父母兩手空空又老又病時
子女各個把父母當人球踢來踢去最後丟到養老院
這就是所謂的親情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19:30:40
也是
法律就是不講人情不帶感情
所以我就是想問A現在還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讓B或C把錢吐出來呢?
即使A現在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已經花了不少錢了)
接下來不論是要強制執行或繼續提告
執行費 裁判費 律師費 ... 都是幾萬幾萬的花費
然後A繼續花這些錢但最後可能還是得不到半毛錢
B跟C還是繼續嘲笑A是白癡
這就是法律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20:52:25
沒錯
法庭上B對A說「又沒有人拿刀逼你簽名」
所以現在好像已經廢除連帶保證人了(印象中應該沒錯吧)
反正這個不講信任的時代也找不到人做保了
合法的討債根本是白花錢浪費時間又得不到效果
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不合法的討債也許比較有效果
站在法律的角度
債務人顯而易見的脫產行為卻只能 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債權人卻只能繼續花錢在這些法律動作上而很難產生實質效益
最後債權人可能還是一毛錢也拿不到而只拿到一張紙(債權憑證)
然後還得三不五時去國稅局花錢查債務人的財產
問題是有哪個債務人會那麼蠢會把財產放在自己的名下呢
※ 編輯: meltice (97.77.104.22), 03/10/2017 2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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