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喚大家入信反對修改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
選舉指引諮詢仲有最後2個鐘截止,如果你唔入信反對,長者孕婦優先投票、限制監票人數、初選計經費就會生效!
唔該大家最後衝剌,快啲send email去選管會表達意見喇!!!
23:59 dead喇!!
快D send email去啦~🏃🏻♀️🏃🏻♂️
📝📝📝📝📝📝Sample如下📝📝📝📝📝📝
email: eacenq@eac.hk
Title: 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眾諮詢
選舉管理委員會:
本人現就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作公眾諮詢一事,提出以下建議:
(I)投票站的排隊安排
馮驊法官說:「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投票日……在投票日及選舉後,社會上有聲音建議為某年齡層或身體狀況不適宜長期站立的選民作出特別安排,以縮短他們排隊的時間,甚至優先進入投票站投票。我們希望公眾就選民排隊安排方面,向選管會提出意見,包括是否為有特別需要選民,例如七十歲以上高齡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人士作特別安排,甚或讓他們優先投票。」
本人就上述的建議作出明確反對,原因如下:
首先香港自從1988年引入直選之後,香港各年齡層,孕婦及傷健選民經過32年的訓練,對於選舉日的投票開放時間及排隊的安排,早已駕輕就熟,行之有效。本港亦從未在選舉日因為排隊而出現任何亂子,即使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香港出現歷史性近三百萬選民空群而出,不但沒有出亂子,香港人耐心安靜的排隊秩序,更吸引世界各國傳媒,爭相報導和讚賞。
這32年的往績,證明根本無需要優先給任何類型的人士有排隊的優先權,本港也足以舉辦一場表現香港選民優良質素的選舉。
第二,現在選管會打算引入70歲以上人士有優先排隊權或有優先投票權,有機會令向來重視公平公正的香港人反感,加上本港經歷自2019年起的反送中運動後,香港人對於政府或選管會,以任何角色介入政治,都會提高警覺。眾所周知,香港70歲以上長者,大部分都是建制派參選者的支持者,而所謂「社會聲音」,讓70歲以上長者有優先投票權,這種意見亦是主要來自建制派陣營的參選人士 。
如果選管會及政府一意孤行,堅持讓70歲以上人士有優先投票權,而不需和其他香港市民共同守法排隊,在政治上的觀感,就是政府及選管會為70歲以上人士,孕婦及傷健人士製造一種特權,給市民的感覺,就是選管會及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預選舉的公平公正性,最終或引來參選者的選舉呈請,甚至引發更多政治風波而導致政府的行政失效 。
為免瓜田李下,本人明確反對選管會及政府,向任何年齡階層人士,孕婦及傷健人士 ,作出任何形式的特權安排。
本人重申,政府及選管會有責任維護香港任何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若果政府及選管會,以任何行政手段,在選民之中,作出分類或給予某些特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優先投票及排隊,選管會及政府,就有機會陷入憲制危機,或會招致無窮無盡的選舉呈請及司法訴訟,令香港的最終利益受損。
(II)選民可查看登記冊上個人記項
本人贊成選民有權查看本人姓名是否有劃線,以免別有用心人士,利用他人身份重複投票。
(III)點票站公眾範圍的秩序
馮驊法官說:「我們建議因應每個點票站的大小,為站內的公眾範圍設定最多可容納的人數,並且要求進入點票站的人士登記姓名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此外,現時傳媒及不少公眾人士都有拍攝點票過程,我們亦會硏究在點票站內攝錄點票情況,協助監察點票站秩序,保障場內人士安全,並可在有需要時供執法機關調查之用。」
本人就馮驊法官上述的說話,作出以下建議:
首先,如果選管會打算為候選人的參選團隊,作出人數限制以觀看點票程序 ,就必須在法例上規定,每一個參選者的選舉團隊人員,其進入票站內的人員數目必須要相同。
第二,由於票站點票過程必須要公開和透明,以確保其公正性,因此所有參選者的選舉團隊及現場傳媒,均無需限制其拍攝或攝錄整個點調票過程,以確保其公平公開公正性。
第三,本港任何選民都有權進入票站範圍內 ,觀看點票過程以確保選舉公正及公開性,選管會建議登記觀看點票人員身份證號碼,此舉有助震懾,預防有心搗亂者搞事,干預點票的程序,本人沒有異議,但建議不宜對選民的進入人數作出限制。
(IV)公眾對點票安排的認識
建議指引亦會提醒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須注意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候選人」的定義十分廣泛,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論是否已遞交候選人提名表格。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包括參選意圖、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公眾示明參選意圖,及/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立法會選舉工程的一部分。
本人就馮驊法官以上說話,有如下建議:
第一,本人反對選管會將「候選人」定義,由原本「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佈有意在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加入「至於何謂『公開宣佈有意參選』,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有否實質意圖公開宣佈有意參選」的新定義。
本人的反對原因為,上述新的定義含糊不清,何謂「整體環境」? 請問是根據誰的觀察來決定「整體環境」? 「整體環境」又包含了什麼細節 ? 上述新定義卻沒有明確指出細節。
另外,選舉需要清晰的界定, 但上述定義居然加入「推論」二字,反映了這個定義是以推測作為準則,而非以事實作根據。其結果必會招致選舉呈請及隨後之選舉混亂,最差情況甚至需要終審法院的裁決。
既然選管會一向所採用的「候選人」定義行之有效,亦沒有人有任何異議,現在的修訂建議是「推論」候選人的參選意圖,只會為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製造混亂,而看不到這種修訂的任何好處, 無助釐清到任何灰色地帶 。所以本人明確反對,選管會為候選人的定義作出重新界定。
以上本人的建議,希望以馮驊法官為首的選管會作出採納。
「肢體傷殘定義」的推薦目錄:
肢體傷殘定義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參與民主派初選或已成「候選人」】
今日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了2020年立法會選舉「選舉活動建議指引」﹝ https://www.eac.hk/ch/legco/2020lc_guide_prop.htm ﹞,傳媒比較關注「讓70歲或以上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人士優先投票」的部分﹝下個POST再評論﹞,不過另一個影響更為重大的改動,是有關「候選人」定義的部分。按新指引的規定,參與黨派內初選人士,或已被視為「候選人」,需要提早計算和申報「選舉開支」。
按選舉相關法例,成為「候選人」後,所有個人宣傳品和活動都需要申報及計算選舉開支,漏報和超出選舉開支上限都有可能影響選舉的有效性,選舉結果也可被推翻。因此,什麼時候成為「候選人」是所有從政者,無論黨派都非常關心的。
按照2016年以前的「選舉活動指引」,「『候選人』一詞包括在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舉中參選的人士」﹝2016年指引16.2段 https://www.eac.hk/pdf/legco/2016lc_guide/ch/chapter_16.pdf ﹞。指引並沒有解釋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因此過去一直是按字面了解,只要不講「有意參選」,講「積極考慮參選」就不會被視為「候選人」。
2020年建議指引有關「選舉開支」一段由20行增至35行,用幾百字篇幅解釋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2020年建議指引16.8段 https://www.eac.hk/pdf/legco/2020lc_guide_prop/ch/chapter_16.pdf ﹞:
「至於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從而推論該人有否實質意圖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如某人參加所屬政黨或團體為某項選舉舉行的『內部遴選』,該人是否會被視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須視乎該人在有關過程中涉及的一切環境和實質證據而定,並非單憑該人的自我表述或解釋,因為某人是否已公開宣布有意參選是基於實質而非形式上的考慮來作判斷。有關的考慮包括參選的意圖、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公眾示明參選的意圖,及/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選舉工程的一部分。假如該人的行為已構成公開宣布其有意參選,他/她可被視為該項選舉的候選人 ,所以準『候選人』需要小心行事,免得在無意中負上法律責任。」
睇完呢段講左等於冇講的文字,只見陷阱處處。
1﹞不能單憑自我表述的用字來確保自己不被視為「候選人」,「積極考慮參選」不能再成為「護身符」;
2﹞參加黨/派初選可能已被視為「公開宣布有意參選」;
3﹞加入了一堆唔清唔楚的判準,例如什麼「環境和實質證據」、「參選的意圖」、「所作出的行為是否選舉工程的一部分」......不知由誰去判斷某人是否「中招」,未宣布參選已成了「候選人」
簡言之,這段「簡單複雜化」的指引改動將達到一個明確的結果:一個人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會成了「候選人」。政治上而言,這種不確定將會令參與黨/派初選的成本大增,甚至可能導致民主派初選難以進行。
未來一個月的諮詢期,這點必須搞清楚。
肢體傷殘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張超雄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務處處長
盧偉聰 先生, PDSM, PMSM
促請警務處認可社工支援角色
緩和社會撕裂氣氛
自六月起,「反修例」事件衍生各區大型群眾活動,致警民衝突不斷升溫。在連串社會衝突中,社工一直秉持專業使命,不少業界同工停留在衝突現場,按專業價值和守則提供人道支援。
社工在衝突現場提供人道支援時,不會阻撓警務人員執行其職務,只會盡力守護各方最基本人身安全及權利,並在有需要時提供適切的即時情緒支援或跟進。可是,歷時三個月的示威浪潮,最少有14位社工在支援期間被捕,甚至被控以暴動罪。
警方在各區的驅散及拘捕行動中,使用武器的數量及次數有增無減,對市民人身安全及社區環境造成傷害。在接近1200名被捕人士之中,其中不乏未成年的示威者及街坊,在場社工即使向警方強調未成年被捕人士的權利並主動提出介入,卻被警方粗暴拒絕,令未成年被捕人士失去應有的保障及權利。此外,衝突範圍屢有一般街坊途經現場,不少更是沒有任何防具的老弱傷殘,而警方往往在推進作出拘捕或驅趕時,令不少街坊無辜受傷或被補,這些普羅巿民都十分需要社工伸出援手。
根據《警察通例》第49章,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士、懷疑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羈留人士、肢體傷殘的被羈留人士及在實際溝通上有困難的被羈留人士,在被搜查及錄取口供期間,可提出「特別要求」讓一位合適成人陪同,而「社會工作者」在定義上是屬於合適成人類別。
在可見的未來,我們擔心警民衝突沒完沒了,警方使用武力的情況亦會變本加厲。我們認為警方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確保所有市民得到人道對待及合理支援,即使對象是合理懷疑或涉嫌違法的示威者,他們的基本需求和人權保障亦應放首位。
我們敦促警方在執法時,考慮社工在場提供人道支援的實況,這有助緩和社會的撕裂及警民敵對關係。我們促請警方確認社工於前線的支援角色,並對前線警務人員發出指引,給予社工充足的保障,好讓社工能在合適情況下提供以下支援:
1. 為有需要被捕人士提供適切支援服務。
2. 陪同已受傷的被捕人士到醫院檢查及獲得適切的治療。
3. 主動搜尋及評估有情緒需要的市民,提供即時的情緒支援,及在可行的情況下作服務轉介。
4. 陪伴未成年被捕及被羈留者,由拘捕開始,至監護人到場為止。
5. 在需要時,有秩序及安全地疏散群眾。
另外,我們重申,警方必須停止拘捕及控告從事上述工作的現場社工。
我們強烈要求 閣下積極回應社福界訴求,因應香港目前出現的情況提出具體的緊急措施及應變機制,阻止衝突引致的傷亡及人道危機發生。
謹此奉達,祈請示覆。如有任何進一步商議,歡迎郵寄(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1018室)、傳真(2346 8838)或致電(2346 8669)曾醒祥先生代為接洽。
張超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邵家臻立法會議員辦事處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社工復興運動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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