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湯盅也是一段歷史的縮影
🌿於1946(昭和14年)復業的黑松公司慶祝25週年,也就是1971(民國60年)職工福利社贈品 印有黑松logo 金義合瓷器龍鳳呈祥湯盅,當時應該是職工福利社贈送給員工,所以量不多,尤其日常使用之瓷器保存完整更不容易。
但 為何不是創立而是復業紀念呢?
以下大概介紹:
黑松前身為馨商會創立1925年(大正14年),當時產品為「富士牌」、「富貴牌」及「三手牌」的彈珠汽水。1931年,黑松汽水上市,進馨商會開始使用「黑松」商標。1936改名進馨並於日本註冊。
日據時代1938年(昭和14年)進馨飲料被臺灣總督府強迫併入「臺灣清涼飲料水統制組合」,被編為「第八工廠」,喪失經營自主權。
1946年(昭和21年)日本殖民統治結束,1946年7月26日,進馨飲料恢復營業。1946年12月,進馨飲料改組為「進馨汽水有限公司」。1950年,黑松沙士上市。1958年,進馨汽水開始使用懸掛於各商店門口的黑松琺瑯招牌。(取自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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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職工福利 網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合理呢🤔
🐧勞資雙方有先講好,其實並無不可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提到「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之一,而且綜觀勞基法或各項解釋令,其實也沒看到有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 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反面來說,勞資雙方只要事前充分溝通清楚是否應自備工具、需自備哪些工具以及分別負擔的費用,依法來說應該也不是不行的。
不過一般來說,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應該還是要由公司備置、管理或維護比較適當,如果要求員工要「連工帶料」的話,那其實實務上還比較偏向承攬性質,對勞方來說還不如當作下包商承攬案件比較划算(可參照勞動部製作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那我們再來看看最常見的制服問題,雖然我們上面提到事前約定好各項工具的準備與費用負擔情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企業經營時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就另當別論了~依照勞動部89年10 月16日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解釋令,有提到不管是雇主為了達到事業經營的目的,或是基於工作安全、勞動紀律的需要而要求員工制服,該費用都應該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然是不妥當的😅
過去就曾有公司要求員工如果任職沒滿半年的話就要自行負擔制服費,結果當真的有員工未滿半年就離職時,公司便從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以「制服扣款」的名義扣發了440元,後來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反而被處罰了2萬元的罰鍰(參照勞動部107年9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4986號訴願決定書)。
🐧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的設備,宜由資方負擔
另外我們也想分享一下,這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不少企業為了讓員工分流出勤或是減少到辦公室接觸人群的機會,都採用了居家辦公的作法,但也有不少勞資雙方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因此便衍生了不少的爭議,其中居家辦公的設備(例如電腦、電話、網路費用甚至電費...)應由誰負責,就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之一。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其中便有提到建議企業在生產營運方面,可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雖然這個部分寫得並不算明確,但如果參考上面提到有關制服負擔的解釋令,應該不難看出主管機關在討論這類的費用負擔情形時,大多還是會認為應由雇主支付。
如果再退到最後一步來說,假如員工家中並無相關居家辦公的設備,雇主也不願提供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提供勞務,員工或許可依照民法第267條,主張因可歸責於資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勞務,進而要求資方仍應照常給付報酬。
以上是有關企業要求員工自備工作所需用品的一些小小分享🙂總而言之,還是建議老闆們最好還是能幫員工打理好各項生產力工具,讓員工心無旁騖地付出自己的心力就好,這樣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也能提高營運與生產的效率。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讀者會想到,若今天公司雖然有提供員工電腦等硬體設備,但是卻沒提供工作所需的特定軟體(例如繪圖、文書使用),甚至明示或暗示員工自行下載盜版軟體,是否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或風險呢?關於這個部分,就請大家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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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 網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蛙蛙文創勿神隱|消保處與有關單位盡速協助】
昨天我與時代力量邱顯智委員、王婉諭委員、陳椒華委員、桃園市議員簡智翔、新竹市議員林彥甫、新竹市議員蔡惠婷、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時代力量台中黨部執行長簡嘉佑以及受害消費者,召開「不出貨不退款!#蛙蛙文創 口罩消費爭議如何解──消保處應積極介入,業者切勿神隱」 記者會。
蛙蛙文創公司自去(2020)年下半年起,陸續向各大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推銷「醫療級口罩」團購,卻在收取款項後發生遲未出貨或給消費者「非醫療級口罩」之狀況,許多消費者早已解除買賣契約,但也遲未收到退款。
針對這個重大爭議,蛙蛙文創回應,因為2020年9月17日到10日15日期間,指揮中心全面徵收口罩,才導致延遲出貨,甚至以指揮中心9月24日開始的「雙鋼印」政策作為延遲出貨的理由。但,若蛙蛙早就知道自己的量能無法滿足客戶訂單、甚至無法按照契約出貨,為什麼還在持續收取款項?是不是有構成詐欺的可能性。昨日(1/5)記者會後, #調查局已將此案立案交由台北市調查處調查。
蛙蛙文創這家公司在網路上販售口罩,卻讓消費者付款後拿不到貨,訂購金額從數萬、幾十萬上百萬都有,全台各縣市受害消費者高達500人以上、相關金額來到上千萬!我們也在記者會上強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進行專案調查並統整各地狀況,協助消費者救濟。會後,行政院消保會也會於1/7開啟行政調處。而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也將協助蛙蛙消費爭議第一場大型消費調解會議(1/25),基隆、台北等地也將在之後陸續舉辦。
基隆也有十幾位受害者,除了強烈要求蛙蛙文創公司參與各調解會、提出具體的時程和方案外,我的辦公室與基隆市時代力量黨部從12月底開始聯繫基隆市消保官,目前我的辦公室和時代力量基隆黨部也有提供消費者在消費爭議調解或法律專業諮詢服務,並已在1/6晚間進行了第一次的基隆受害者團體法律諮詢。
看到這篇貼文的大家身邊有基隆的親朋好友有訂購蛙蛙文創口罩沒有拿到貨或是退款延遲,請他們可以填寫這個表單:https://forms.gle/43MGVSjHKy5ete6V8 ,或是私訊粉專、上班時間(一至五的9:30-18:30)撥打02-24346817,我們會盡力協助。若不在基隆的朋友,時代力量各地黨部也有提供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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