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期開始了,會期中的作息,一樣是六點前出門,七點到達委員會登記發言。今天登記了財政聯席、衛環、司法、交通四個委員會,為大家簡介今天的質詢重點。
#客運業一邊領補助一邊違反勞基法
許多領取紓困營運補貼的客運業者,左手拿紓困,右手違反勞基法繳罰單。這是在告訴我們,國家鼓勵業者違法嗎?我要求公路總局,徹底比對補助清單與違反勞動法規、公路法等相關法規的業者清單,如有違反補助要點的違規事項,該追回就追回。
#衛福部52億的防治預算沒有說明沒有細目
衛福部用了「相關防治工作」編列了52億的追加預算,更離譜的是,原始編列的45億元,早有44億流用給無勞保者的紓困補貼。這次追加52億,目的、用途不明,我會在預算審查嚴格把關,要求防治預算不能變成任意流用的大水庫。
#國家政策已定所以美豬行政命令倉促過水
衛福部的回文告訴我們,因為「國家政策已定」,所以預告7天就好。這是把預告制度當成橡皮圖章嗎?我要求陳部長,如果立法院退回行政令命,衛福部要再次發部行政令命,一定要給予足夠的預告期,讓人民陳述意見。
#法扶基金會評估報告是機密嗎為何立法院不能看
司法院為了瞭解法扶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業務的績效,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效益分析。然而,司法院卻不願意提供報告。
法扶基金會是依據法律扶助法設立,並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的基金會,每年的預算也會送到立法院審議。如果連效益分析的報告都不能看,那立法院預算還要審查什麼?
#約聘公設辯護人於法有據還是無據
2018年,司法院訂頒「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該要點第1點第1項規定:「為利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辦理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及少年事件指定輔佐業務,特訂定本要點。」,各級法院並依該要點規定進用約聘公設辯護人。
然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而公設辯護人,正是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1項所規定至少薦任七職等以上的職務。
司法院自己也發現這樣很毋通,於是在2020年3月10日,把要點裡面的「約聘公設辯護人」通通改成「約聘辯護人」,不過換湯不換藥。
說真的,照司法院的邏輯,我看未來不只約聘事務官、約聘調查官或約聘公證人,約聘法官都可以了。
最後,請司法院好好思考,一個和受訴法院有契約關係還是一年一聘要看法院臉色續聘的「約聘辯護人」,被法院指派幫被告辯護,真的沒有問題嗎?
#優先法案刑事補償條例草案能否真正保障受害人
司法院版本的刑事補償條例草案第6條之1,對於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冤案受害人,規定了嚴格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依照「被宣告的刑度」進行補償,並且有嚴格的上下限(舉例來說,一個基數二萬,宣告死刑40~50個基數=80~100萬,宣告無期徒刑32~42個基數=64~84萬)。
失去的青春和名譽不能重來。低廉的基數和嚴格的上限,能不能給予法院足夠的空間,衡量冤獄受害人因此受到的傷害?我是非常懷疑的。希望司法院可以支持更高更有彈性的上限。
#幸福公路APP請給民眾一條清楚的返鄉路
提供即時路況資訊與路況攝影的幸福公路APP,在台1線、台5線的攝影鏡頭完全沒有畫面,許多工程點的即時訊息,仍要民眾撥打電話才能得知路況,這樣的公路APP,能給大家幸福的返鄉路嗎?
請交通部檢討改進路況APP的功能,別讓幸福公路又變成下一個數位蚊子館。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勞基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還約聘僱人員公平身分
翁偉哲/勞工行政人員(台南市)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學者質疑破壞文官制度,有違憲之虞。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及衍生各種對聘用及約僱人員的標籤化及汙名化。筆者要為聘僱人員發聲,希望能讓社會大眾更了解聘僱人員及他們權益的保障與不足。
草案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列有預算員額,依本條例進用,並簽訂行政契約之人員。但若是政府部門非以人事費進用,且不在預算員額範圍內之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則仍然簽定的是私法契約,並受勞基法保障。草案僅係針對現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提供更完整的法令基礎而已,且是類人員仍然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限制,並非得任意擴增浮編。
聘僱人員並不會取代現行以國家考試任用的公務員,蓋彼此進用之基礎,及相關的權利保障都截然不同。例如聘僱人員投保勞保,且受限於一年一聘,並非如同公務員受有身分的相關保障。且許多現行公務人員享有的福利,聘僱人員是沒有的。因此「聘約人員人事條例」僅係確明聘僱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並沒有提升到與公務員完全一樣的身分,而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聘僱人員許多進用都有條件之限制,最常見的如法院的法官助理、政府部門的社工員及勞動檢查員等,至少都需具有大學以上學歷,還會有科系及工作經驗等條件的限制。以筆者服務的單位為例,每年皆會舉辦數場「各機關約聘(僱、用)、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進用人才進入市府服務;另每年定有考核辦法,並列為續聘及不續聘之參考。在非如正式公務員受有身分保障之前提下,聘僱人員為了爭取續聘機會,大都會努力尋求表現,而非如輿論所稱混水摸魚。
聘僱人員與政府簽的是公法契約,並非私法的僱傭關係,故不受勞基法保障,又非如正式公務員受有身分保障,是「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僅係還給這群切身未明的「偽公務員」,一個關係的重視與平衡。希望社會勿以有色眼光看待,讓他們可以更竭盡所能的為民服務。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勞基法 在 徐巧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5/1勞動節,市府的1379名約聘僱人員卻不能放假!
全台近3萬名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福利不如公務員,又不受《勞基法》保障,很多根本已從從短期人員變成長期勞工。他們不能享有公務員的福利,也不適用「最低標準」的《勞動基準法》。
約聘雇人員是參加勞保,但非勞工身份,因此5/1勞動節也不能放假。
以台北市政府來說,就有1379名約聘僱人員以非公務員的身分辛苦地工作,也不是勞工,只能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同時公布台北市政府最多約聘僱的局處,前五名分別是:
第一名/社會局 218人(15%)
第二名/衛生局 132人(9.5%)
第三名/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115人(8.3%)
第四名/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103人(7.4%)
第五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98人(7.1%)
以上數據很清楚看到,社會局的約聘雇比例相當高,佔了總體的15%!建議市府定期檢討,確保短期約聘僱人員不會變成長期勞工。
今天是 #五一勞動節 ,除了呼籲市府增加約聘僱人員的福利,這個責任更得由整個國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同面對。
勞工朋友們,辛苦了!
約聘僱人員,你們更是辛苦了!